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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质询权难以行使调研建议

07月29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很早就有了,但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比如,荀子说:“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荀子·劝学》)西汉桓宽说:“或尚仁义,或务权利”...+阅读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总体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从全国到地方,其效能和作用的发挥呈递减趋势,人大代表的权利还远远没有行使到位。质询权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对警示和预防腐败有很好的效果,但这种监督方式至今仍束之高阁,很少使用。

一、质询权难以行使的原因。一

是行使质询权的意识不到位。“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基层人大代表习惯长期以来“人云亦云”的思维定势。在思想观念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人大代表把履职定位为“鼓鼓掌、举举手、通通过”的工作方式。人大代表对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的性质和重要性了解不够,认识不高,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没有高度重视。考虑“不越权”问题多,考虑“失职”问题少,参政不议政,宁可“失职”,也不愿“越权”。二是基层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少。造成基层人大代表知情渠道少的原因有:代表小组活动次数少。《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参加学习培训、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等六项,但实际人大代表除了能够参加几次学习培训和视察调研活动外,其他的活动基本上没有开展或者很少开展。活动主题不集中,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目前的活动主要以学习、参观为主,专题性的视察很少。活动形式大多表现为“转一转,看一看”。导致人大代表无法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了解。质询就无从说起。代表联系选民不密切。“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理应经常深入选区,了解选民的要求,收集选民的意见,按期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但实际上我们的大部分代表联系选民不够,搞形式,走过场过多。没有深入选民,意见收集不上来,造成人大代表难以提出质询案。三是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代表构成主要存在“二多一少”,中共党员代表偏多、领导干部代表偏多,而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较少,这也是影响代表结构优化的“顽症”。由于代表结构的不合理,直接影响了人大代表构成的广泛性。领导干部既当代表,又是被监督者,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四是代表履职缺乏保障。一名人大代表要履好职,关键是保障机制要健全。现阶段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机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部分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大意识不强,对代表意见不重视、不理睬,答复率不高,严重挫伤了代表工作积极性。当代表在履职与本职工作在时间发生冲突,往往代表工作要让位于本职工作。基层农民代表由于受经费限制,开展调研,走访选民,任期内很少开展。五是代表自身素质不高。人大代表要为民代言,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有较高的素质。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够,对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些常识不够熟悉。开会时人大代表只能是旁听者,而不是参与者。极少部分代表甚至将代表职务看成是一种荣誉,实现自己利益的跳板,触犯法律的护身符,而不是要为民代言,为民服务。

二、基层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质询权的对策。质询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树立一种意识。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基层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利,基层人大代表应不断增强行使质询权的责任意识。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代表性。人大代表要意识到自己肩负为民代言、为民服务的重任,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不能把代表当作待遇和荣誉,当成政治资本。要打消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的误区,要有主动当好人大代表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代表职责,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民情,保持和群众的密切联系,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负责。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落到实处。二是坚持两个原则。行使拨质询权应坚持两个原则:合法性原则。质询权应依据法律来行使。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质询权行使的主体、程序、方式进行。群众性原则。质询权行使的内容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行使质询权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倾听群众的意见,广泛的代表人民利益。要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严把三个关口。入口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和利益的保护者,又是把党的主张变成人民意志和行为的直接实践者。代表素质是代表履职的基础和保证,代表素质的优劣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表能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好国家权力。优化代表结构要把好代表入口关,不能把代表作为荣誉职务照顾安排。具体而言,代表要符合三大标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具有较强的履行代表职务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积极探索新的代表选举办法,引入竞争机制,代表候选人当场回答选民问题,让选民选出更优秀代表。培训关。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政治素质、理论水准、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加大对代表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各个方面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使代表们尽快熟悉相关的知识,开展代表工作。应着重辅导《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通过培训学习,使代表懂得哪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这样所提出的质询案就符合实际,质询时才有理有据有说服力。保障关。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因此为使代表充分行使权利可从物质、时间、组织、司法等方面提供保障。代表的活

动属于政务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各级财政应承担本级人大代表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误工补贴费等。要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视察、调查研究活动时,代表向本单位请假,本单位必须予以批准,不得拒绝。代表在代表机关中的言论和表决不受其他机关追究。对代表进行拘留、逮捕、刑事审判要获得权力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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