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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调研分析

08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调研报告]车船征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等特点,而税务部门又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过去,没有有效的控管措施一直是制约车船税收征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2006年7...+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缴纳渠道有两种,一是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二是在地税机关直接缴纳。这种办法的施行,为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车船税征收管理提供了可行的渠道,但《车船税条例》实施两年来,车船税征收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对此,我们组织了深入的调查了解,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各家保险

机构之间业务竞争较激烈,导致保险机构以不代收车船税为条件来招揽业务。我们调查中,发现保险机构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积极性很差,都认为自家代征车船税会导致客户转向不代征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客观上,因为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缺乏刚性,彼此执行上力度不一,也确实存在代征税款影响保险业绩的情况。

第二,保险机构下设大量代办点,不少代办点延伸到所属县市以外,不利于地税机关的监管。以我县为例,在县内设置机构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但实际办理保险业务的有人民保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人寿财险等四家,除人民保险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都以代办员的形式存在,没有机构,没有账簿,地税机关对其是否履行代收义务无法监控。

第三,县级以下保险机构施行报账制财务管理,使基层地税机关不易掌握全面的征管信息。保险机构施行报账制管理以后,账簿、报表甚至原始凭证都不在本地保存,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

第四,车辆跨省经营的现象日益增多,也给车船税征管带来困难。由于各省之间车辆运管费征缴、养路费征缴的具体执行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也只能省内联网,所以挂外省牌照的车辆日益增多,我县大型运输车辆有半数以上都挂河北牌照。虽然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这些车辆也可由经营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但此条规定不是刚性的规定,不利于保险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利于车辆经营者之间的税费负担平衡。

针对以上各不利因素,地税机关应当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建立车船税监控网络体系,以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宣传,特别要对以前不征车船使用税的行政单位、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使车船税政策深入人心。

第二,启用统一格式的《车船税已税证明》,便于地税机关向保险机构传递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信息,防止由于完税证上没有车牌号码、车型等事项,导致代收代缴中的错漏现象。

第三,建立省内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比对系统,各级保险机构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交强险收入车船税代收情况报表”,并由税务机关逐级汇总上报,由县级税务机关比对县级保险机构的扣缴情况,市级税务机关比对市级保险机构的扣缴情况,省级税务机关比对全省范围内保险机构的扣缴情况,这样对该项工作形成层级监控,及时发现未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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