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税收征管机制改革调研思考]一、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几年来的不断努力,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和突破性进展,但由于受到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整个社会和国民...+阅读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市家庭装饰业的繁荣,家装业关系到千家万户,我市的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本文以**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问题作为调研对象,在对我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等六条加强**市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积极建议,以期
对我市家装业税收征管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家庭装饰业 税收征管 对策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观念改变,小区物业管理日趋完善,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并进行室内高档次装饰已成为人们的消费时尚和热点。根据**市房产局的统计,2005年**市区居民住宅销售面积为47.28万平方米,2006年37.85万元平方米,2007年60.11万平方米,2008年37.41万平方米,若以每平方米400元装饰费计算,2005年至2008年累计装饰费达7.3亿元,不考虑所得税仅按3.42%的综合税负率计算,应纳税款达2500万元。再将**市居民个人购买的非住宅用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装修和更新改造旧居室等因素考虑进来,家庭装饰业产生的税收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税源,规范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是目前税务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市市区家庭装饰业及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家庭装饰业情况复杂
2001年以来,市区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居民消费观念改变,促使市区家庭装饰业迅猛发展。截至2009年3月,我市已经在工商办理注册登记的家庭装饰企业约250户,还有数量众多无法统计的“三无”家装队。我市的家庭装饰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装饰队伍多样化。既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家装公司,也有“挂靠型”装饰公司,还有相当部分是无资质、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的“三无”个体装修队。二是装饰形式多样化。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半包工包料(即大宗装饰材料业主自行彩购、小额装饰材料装修公司或装修队采购的形式)皆而有之。三是合作形式多样化。既有装饰公司或个体装修队统一承包装修的,也有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分别承包装修的。根据我们对市区10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查走访,结果显示目前**市区家装公司占了整个家庭装饰市场约40%的份额,另60%的份额则由“三无”个体装修队占据。由于家装工程数量众多,地点遍布千家万户,众多的“三无”家装队难以找到他们的下落,税务机关对家庭装饰业难以进行税收征管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
(二)行业管理缺位严重
目前对**市家庭装饰业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和**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由于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等原因,这两个部门对**市家庭装饰业的监管很难到位。这一方面使得没有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的散兵游勇长期活跃在**家庭装饰行业的现象无法得到遏制,装饰装修质量、工程造价无从掌握;另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对此条规定,**市目前的状况是装修人不知道应该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也没有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之中。监管的不力导致家装行业中的企业及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恶性竞争,逃避缴纳税款是他们的手段之一,个人经营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企业不入帐、入假帐偷逃税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分析
(一)税源难以监控
家装工程具有分散性,单个工程量小,总体工程数量多,税源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税务部门在工程时间短、面广、分散的情况下,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掌握工程开工的时间、地点以及最终结算金额等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家庭装修纯属个人行为,大量的个体装修队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开展业务的,业主和装修队有了这层关系,同时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是不会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供税源情况的,更不会督促施工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依据难以掌握
一是个人经营者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由于个体装修队大部分都是社会分散的手工艺者临时拼凑而成,采用将工程化整为零的形式,即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项目,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承包装修。实行分项承包装饰后,一项家装工程出现了多个纳税人,他们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装饰业所必需具备的资质证书且流动性大,价款大都是口头约定,付款时是现金交易而且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对这些个体装修队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因为没有合同、发票所以无法掌握其发生的真实应税营业额。二是家装企业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由于目前市区家装行业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管理,“三无”装修队运营成本低廉,利润颇丰,那些有质量、依法纳税的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反而失去了竞争优势。在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一些中小型家装企业在求生存的压力下,出现了偷逃税款的行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不签定合同或者与业主私下达成协议,签订假合同,不如实反映承包金额
。隐瞒下来的营业额根本没有计入帐本之中,而业主装修过程中交易付款方式多以现金为主,税务部门很难从企业的帐本、帐户上寻找到这部分隐身掉的税款。
(三)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的税收控管,一般采用“以票控税”的办法,但此控管手段对家庭装饰业来说却难以发挥作用。由于住房装修者大部分是个人,业主无索取发票意识,客观上也不需要发票报账,并且向装饰公司或装修队索取发票还会增加许多额外的费用,使得“以票控税”的办法很难在家庭装饰装修业中发挥作用。个体装修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长期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家装公司既不需要向地税部门领购发票,也不需要在采购装饰材料时取得发票,很便利地偷逃了大量国家税收。由于对装饰公司缺乏有效的税收控管手段,目前地税部门对装饰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普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进行管理,但税收定额普遍较低。迎江区50余家装饰公司税收定额最高的为月定额20000元,最低的月定额只有3000元。而在这次调查过程中,一位家装行业的业内人士告诉我们,目前**市规模较大一点的家装企业年营业收入已经达到参百万元。企业的实际应税营业额与其申报纳税的数字之间差额的巨大由此可见。此外,由于业主和装饰公司在采购装饰材料时,不要求销货方提供发票,而代之以发货单等,这也造成了装饰材料销售环节税收的大量流失。
三、加强**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矛盾和纠纷,促进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市政府研究出台《**市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进行规范。其内容应包括:所有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公司的承担;凡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证书的装饰公司一律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所有的装饰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装饰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阻止其进场施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统一联动、综合治理的局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促进市区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资格审查及房屋装修申请备案的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装饰行为;工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的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进行检测;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现场管理等重要职责,严格把好装饰公司的进场检查关。通过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达到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保护合法经营的目的。
(二)建立委托代征制度
针对税务机关对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缺乏控管缺乏控管手段的实际,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装饰企业进入小区施工前后及施工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有利条件,建立协作关系,委托其代征家庭装饰修业税款。具体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委托装饰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装饰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面积、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等内容,填写《家庭装饰工程纳税登记表》。
2、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企业填写的《家庭装饰工程登记表》、装饰合同等相关资料,向装饰企业收取相当于装饰工程价款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合同价款计算收取;装饰合同价款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计算收取。装饰企业缴纳纳税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的调查,目前一般家庭的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建筑面积的装饰费用(不包括电器、地板、洁具、橱柜、灯具等)在300元-600元左右。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议在征收的初期以广覆盖低税负为原则,单位建筑面积计税营业额按400元核定比较适宜。
3、月度终了后,装饰企业应持已完工工程合同、《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保证金转税手续。
(三)建立税源监控体系
由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电脑公司设计开发装饰业税源监控系统。新楼盘开盘以后,税务机关及时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相关购房者的信息,包括小区名称、购房者姓名、房屋建筑面积、联系电话、门牌号等,并将取得的信息按小区录入监控系统。对以前年度已出售但尚未装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单位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控系统。物业管理企业在装饰企业进行装饰申报登记后,将购房者姓名、门牌号、装饰企业名称、装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合同价款,拟开工竣工日期、缴纳纳税保证金数额、纳税保证金收据号码等内容录入监控系统,并在月度终了后,将相关信息导出连同装饰申报的资料一并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及时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监控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装饰企业税款结算信息录入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全面反映各装饰工程的税款缴纳情况。
(四)加强对装饰企业的财务监管
一是加强纳税辅导,要求所有装饰企业必须建账建证,规范财务核算,装饰工程完工后必须开具**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购买的装饰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二是实施源泉控管,协调市区各税务机关,定期汇总家装公司在各物业管理公司、家居以及建材市场备案的家装合同数据,将以上数据反馈给家装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申报的营业额、开具发票信息与家装合同金额进行分析、比对,力求从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堵住税收漏洞。三是强化监督,设立举报热线,接受广大群众对家装公司不签合同、签假合同、不开发票、开假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认真查办落实举报内容。
(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
针对装饰工程涉及面广,工程隐蔽、缺乏有效税收管理手段的特点,在建立委托代征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将市区按地域划分成若干个片区,由专人负责对片区各物业管理单位的联系,并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对片区内装饰业税收的监控处理,从而达到税务机关与物业管理单位有机配合,共同做好装饰业税收控管的目的。
(六)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营造对家庭装饰修业必须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以及小区护税网络,大力加强家庭装修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让普通居民都知道家庭装饰工程作业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同时,通过宣传、鼓励和提倡居民在家庭装饰工程竣工结算时及进向施工方索取发票,让广大居民懂得发票才是双方建立装修施工关系和最终价款结算的直接凭证,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发票能够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采取发票抽奖的方式,刺激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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