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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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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怎样交费的
社保就是所谓的“五险一金”,即是指: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五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金)。其具体的缴纳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扩展资料:
如何计算保费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参考资料:社保—搜狗百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什么样的失业保险费征缴体制
展开1全部 [案例描述]江苏某地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保持各自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面的职权,互不相让,最后达成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请问,这种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例分析] 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不允许出现上述两个机构各征收一部分的情况。 在《失业保险条例》发布的同时,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具体来说,它主要确立了以下制度: 一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三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申报、缴纳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是对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五是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金实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六是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处罚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以及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大大提高了征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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