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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05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虚假财务报告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虚假财务报告的表现形式: (1)乱列成本费用,利润巨额冲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原始凭证失真;利用资产挂账调节利润;通过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 (2)隐瞒销售收入,账外设...+阅读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资金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有关法津法规规定,递交有关部门,并将填写公布的信息刊登在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上,本条规定的股东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社会公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普通公民,因普通公民作为潜在投资者,也时常关心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选择投资对象,决定是否对其投资,所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实际不存在的情况。

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或者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等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事实歪曲或夸大;或者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大笔资金的去向等情况、以此欺骗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即公司不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以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第174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有哪些原因

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 1。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失衡 首先,上市门槛过高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根源。对公司申请上市的制度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这是监督部门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但由于其财务指标的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造成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很容易通过会计处理来调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就千方百计地进行造假,以达到上市筹资目的。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其次,配股条件、ST的处理制度和摘牌制度也会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配股必须符合: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股票实行ST处理: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均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 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在实施ST处理期间内,财务状况无明显改善,根据该年度审计结果已构成三年连续亏损的,将暂停其股票交易,并向证监会提交暂停上市的建议。这些也是监管部门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的措施,但对企业而言却构成了无形的压力。他们为了达到配股和免于ST处理和摘牌,就有动机和压力去虚假披露企业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失衡 信息披露行为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主体的行为约束规范和制度,它依靠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落实;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是指对会计信息和财务报告质量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 财务报告的质量保证在有一个严密的行为主体规范约束制度和一套科学合理的会计质量控制规范体系。但这两方面我国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衡。

(1)信息披露行为规范的失衡。企业财务报告呈报者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因而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主要应是针对企业管理当局而定。 各个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都设计了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以保证公司管理当局能够遵循法规,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我国上市公司同样有一套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呈现“一股独大”。 而国有股存在一个弊病是多级代理,在多级代理制下,造成了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中小股东又有搭便车的倾向,没有监督的动力,以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制衡机制失效,企业的管理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由于管理当局和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在二者的利益相冲突时,管理当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会欺骗股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管理当局的操纵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人员是无力反抗的,甚至他们也与管理当局有相同的经济利益与管理当局通同作假。

(2)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的失衡。对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进行,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准则的质量。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有一个“充分程序”就是为了让各个利益集团进行充分博弈,以使会计准则这个合约越发完备,成为各利益集团都能遵守的契约。但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是单边行为,企业博弈的动力不强。会计准则制定出来后,当企业意识到对他利益的约束时,就希求博弈。 这可能表现为:一是对现有会计准则不遵守,违反现有会计准则规定的经济业务处理方法来追求企业利益;二是更为谨慎的做法,对会计准则中还没有规定或者是解释不清的业务处理方法,尽可能寻找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种事后博弈行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存在企业可利用的制度空间。 例如:会计准则本身的不完全性,包括会计准则因博弈不充分而产生的倾向性、会计准则定义和释义的不准确而带来会计实务操作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控制度失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控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证监会监管处罚制度。

(1)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失衡。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要求问题。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对于中期报告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使不少企业利用...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责任主体范围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最重要的信息,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过程中,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分析财务报告的整个产生输送过程,可以看出要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各个主体。其供给链如下:公司的会计人员加工财务报告→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负责全面制定财务报告→监事会监督财务报告的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的报出→媒体传播财务报告→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利用财务报告由以上的供给链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供给是经过层层监督才最后服务于相关利益主体的。从整个供给过程看,只要供给链中的各环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是可以避免最后劣质产品-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的。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影响,相关责任主体在权衡了造假收益与舞弊违法成本孰重孰轻之后,他们选择了舞弊。按照游戏规则,舞弊能带来高收益,也能带来高风险,但理论总是受假设条件限制才在现实中大打折扣的。我们认为风险弱化的原因之一是:惩罚力度不够,法律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从以上供给链可以看出对虚假财务报告负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范围。但值得一提的是,会计工作人员虽然也参与了会计信息的生产,但不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这已达成共识,在新修订的《会计法》中体现得尤为明确。而对于传播媒体,由于我国的媒体权限有限,所以法律责任暂且不论。法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界定我国法律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

其具体规范如下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3年1月9日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对于诉讼时效、责任主体范围、立案依据、管辖级别、规则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都给予了规定。财务报告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再界定我国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界定的缺陷行政责任 即政府部门、主管机关或证券经营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裁决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

不实陈述的行政责任旨在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信誉,但其特点是:一般是针对范围较小,损失较少、影响较轻、违法程度轻微的虚假陈述政府部门或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纪律检查、罚款等即可。而对于像银广夏这样肆无忌惮的、影响极坏的虚假陈述,若只采用行政责任,那对投资者的信心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责任主体必将是一种隔靴搔痒的纵容。刑事责任 旨在惩罚严重违法者,总的说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注点在于威慑和防范违法行为。在我国,除少数严重案件适用刑法外,大多数案件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的处罚力度要比有关管理层的力度更大一些。如上表所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虚假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最高是3年有期徒刑,而美国2002年7月30日经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立法案》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处以重典(涉嫌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20年监禁,欺诈的犯罪行为则最高可处25年监禁)。

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责任有点轻,尤其同其他刑事犯罪的处罚相比,更体现不了虚假信息披露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责任主体应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解决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泛滥的最好的方法。而在我们国家曾一度缺乏对虚假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2002年1月16日的《通知》和2003年1月9日的《规定》的发布,已经允许有条件的进行民事侵权的诉讼,这标志我国在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赔偿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股民由于不具备《规定》所界定的条件,即诉讼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或在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了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在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并且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诉讼只能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主体可以采用共同诉讼方式而不能采用集体诉讼方式等规定,因而能使原告的损失得到切实的保障。

而且我国还缺乏法律层面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人们期待着《证券法》、《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责任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似乎还有争议。各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的范围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例如...

根据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 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

(四)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极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极其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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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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