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的迷茫演讲]/ 李兴安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芬兰拉普兰大学法学与信息学专题研究人员读古诗,大凡有三种,一种是对上的,写给长官,长辈看的;一种是对平行的,自己写自己看的,或者是写给知交看的;...+阅读
/ 内容摘要:在“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很大的字眼下面,本文运用横向与纵向的分析比较,理论与实际的多维连接,主次矛盾的辨证关系与联系发展等方式和角度,讨论了以下几个具体的问题:即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在起源和性质上的区别;中国社会的变革规律;法在中国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展现;怎样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文章站在一种本源的角度上,创造性的引入了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与西方的“物界”式发展道路的概念,进而归纳出了各自的法治道路:即西方的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东方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又通过深刻的剖析,将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及法治道路的变换轨迹划分为七大阶段来进行深入的展示,其中的第六阶段与第七阶段是预见性的提出来的。文章最终把落脚点定位于当今中国所处的法治阶段,并阐明了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推进方式。
关键词: 人界式发展道路 物界式发展道路 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 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
序 言
有关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问题,当前的法学家们(主要是法理学家)大致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编制法治蓝图,比如,说明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价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现实,分析从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的现状、路径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实际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的方向。也有许多人把这两件事结合在一起来做,把法治目标问题与法治现状的分析结合起来思考。应该说,无论哪一种方式,其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或许在更多的现实的中国人看来,法学家们在这里谈的“法”无论从效力上还是从认同的程度上又都倍显乏力。于是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尝试一下从社会发展道路的本质规律的角度引出法治道路的本源,并在理论上介定出它不同类别与阶段的特殊性,进而从一种更宏观更深刻的角度来把握中国式的法治道路的位置与走向,或许这样的方式和理论更适宜并有助于当前国人的法治观念和信念的改善与增强。
毕竟,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它目前处于怎样的进程中,又具体应怎样完成等问题就是本文所要重点阐述的。
一 法的缘起
法,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种文化的结晶,一种文明的标志。在人类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它在东西方不同的土壤里分别孕育成型,并且分别以不同的特性昭之于世,相映生辉。
(一)西方法系的发展脉络
那么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究竟有什么本质的异同?下面首先来看一下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和人们认识和感受的对象;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文学,美学与伦理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在丰富多采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与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法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等等。从西方法学家的角度,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这些法学史上最初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我们可以从这一“源起”时期的发展感受到西方人对世界及人类自身的感悟和理解更侧重于其认识对象的各种具体性质的把握(例如,他们的习惯法更侧重于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各种具体学科的成型和发展也代表了他们的认知深度和角度),这样的发展方式易于各种理论和势力的均衡发展,同时各种认识体系的发展成型也直接为西方法系的产生奠定了理论的根基;但是,这样的发展方式也透露着缺乏引领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的阻力,由此也为一种高于其上的为了维系这些不同体系的平衡和发展的“权威”(即西方真正意义上得法系)的成型奠定了基本的动力根源。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的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律调节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事务需要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后来,由于奥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法学家的声誉大震,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这一时期是西方法系初成的阶段,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了法律从制度到学科的成型,其明显的维护社会秩序与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也使得其与封建皇权建立了相当程度的联接,由此帝王权威的认可也从侧面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法系权威的成型和发展。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上帝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了神学之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一直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吸收于神学之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注释法学派脱影而出,对法学的保留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时期的发展大致呈现了两方面特征:一,上帝世界观的高峰突现,明显的展示了这一阶段是西方的封建时期,上帝依然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标志。二,即使在这个“上帝一统”的时期,西方社会法系以及各学科的发展也依然没有间断或真正意义上的转型,这既说明了上帝权威的局限性也更明显的体现着西方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其具体的内涵下文将详细阐述)。
自十三,十四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或人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我们应该注意到,这里的君主虽然有着封建王权,但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孕育的思想体系看,其更突出的特点是侧重于一种推动社会前进的必要工具,即便是他的特权也不仅源于法律而且要在相当的程度与范畴上受制于法律),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他与注释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他们成为把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连接的纽带。
而后,于十七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并且出现了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分庭抗礼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它反对神权主张人性,反对专制主张自由。也最终奠定了以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主义等资本主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从以上的脉络,我们不难看出在西方社会的演变进程中,法的发展由点及面,由小到大,由简至繁,几乎贯穿始终,其巨大作用显而易见。
(二)中国法系的发展脉络
下面再来看一下中国法系的发展历程:中国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二十世纪,法学始终被包围在封建主义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之中,独立的法系无从谈起。从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最深远的角度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具体呈现为以德配天,名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而后,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百花齐放,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墨家:以天意乃法为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进;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出发,反对制定一切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与希腊圣哲柏拉图的政治法律主张不谋而合。这也是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先河。法家:其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总结了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与依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在主张和实行法治的过程中,法家的代表人物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新思想,法家学说曾经成为显学。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其推动作用不亚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取代封建法律制度的划时代的作用。
经过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国古代法学非常昌盛。但是,这种局面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治主义的出现而终止。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同一时期,出现了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刑名律学。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律学成为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而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也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法学亦成为儒学伦理学的附属〔2〕。
以上的西周时期是典型的中国社会“天人合一”思想的萌芽时期,而后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第一次的根本性大变革时期,更是“天人合一”思想在理论上的初始成型期,它孕育着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的理论与思想的底蕴和力量(这里我们应注意一个现象,这个“中间”阶段的变革的决定作用力是生产力的进步,这在中国发展进程中是唯一的一次,具体原因在下一章节中将详细阐述)。具体原因是,生产力的进步使得更宽泛的人群(主要是后来的封建地主阶级)得到了张显各式欲望的动力,展阔了人们思想的外延和边界。这一时期的儒家,道家,墨家等派系的学说,承袭了上古(主要体现在凝结于西周时期的文化)时期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框架,直接阐释了中国人如何将天道的规律赋予人类和种族,从系统的理论上展现了中国日后的发展脉络,这并不难理解。但是,在这一期间更值的注意的是法家思想的特殊成因和作用。有一点我们应该明确,法家人物所阐述的“援法而治”“依法治国”等主张,更侧重于的是“制度”而不是“思想”,是“工具”而不是“权威”,换句话说,其更大的功用在于“变革和遏制”而非“平衡与持久”。因此,在中国社会天人合一思想的理论还未成熟,在政治领域的地位还未确立的时候,它起到了帮助新兴力量破除天下纷争,确立统治地位的作用。但是,与“天人合一”的思想灵魂相比,它的理论的外延就要小的多,其长久引领社会前行的动力亦倍显缺乏。因而,当中国独有的“容百家”的儒家统治思想和哲学在整个社会确立和巩固后,法家学说的功用便更明显的体现在了制度体系和维护统治的工具上了。即“大道一统”,“忠义仁礼”的治世思想需要法制的维护和贯彻,而法制的“生存”与发展亦要以“天人合一”的宏大理论为底蕴,在这个交相作用的运转下,中国独具特色得法系便缘起,成熟,并呈现开来。
(三)东西方法系的本性的异同
抛开近代的革命阶段而单论及之前的变革历程,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发展虽经历着改朝换代的巨变,但法所呈现的内涵及外在的展现似乎并没有发生什么大的变化。同时我们应注意到,西方社会进程中的最高统御力量是“上帝”,但是从整体来看,上帝似乎并未深入到人们具体的世界观之中,相反古希腊的圣哲们对各领域的颇具平民性质(缺乏政治色彩)的思想与论述却对社会的发展,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而中国的最高统御力量是皇帝,尽管皇帝以上还有“天”的存在,但是在百姓心中,似乎皇帝与天是一体的,统御力量的重心在皇帝。东西方这两种神本位思想与人本位思想的根本差别,体现了各自人种对世界的认知方式,探求方式,追逐生存与理想的方式的差别,也是两种法系从概念,内涵,效力,以及发展路径的不同的最本质的原因所在。在西方,法所扮演的“角色”处于不断的充实之中,并且始终起到了改变人的世界观,推动社会进程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上帝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人们填充对自然探求欲望的寄托,是人们要控制自然的欲望的体现。而他们真正发展的重心在于“物界”(这是我很牵强的给出的概念,旨在表现一种侧重于人以外的大自然为主体,以及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对自然界不断深入了解和掌握为重心,从而带动人自身及人类社会前进的一个概念),在不断的实践与认识的循环中,也不断的对自己大脑中的认知与世界观进行着变革与洗礼。当这种认知达到了足以否定上帝作为一个“人”的存在时,上帝便实实在在成为了一个将根本自然规律与人的特有的精神文化交融为一体的标志。与此同时,“物界”的重心也随之占据了人们世界观的本位。由此,一种为这种“物界”的认知,利用,享有等等为目的的规则便随之成为一个系统而呈现开来,这便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对它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形象的给出一个名词--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尤指规则规范在社会运作过程中,对人及人类社会左右程度的核心地位)。
下面再来看一下中国法系的发展道路:这条路与西方的法系发展道路恰恰相反。人们探求之路的重心在于“人界”(即一个与前边提到的物界相反的概念,它侧重于从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协作,能力等方面入手;并且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着重于从人的引导驾御为中心进而达到一种与自然的协调的境地)。华夏子孙把统御自然的力量重心放在了人的自身上。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他们孜孜以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平衡发展,“大道的一统”,“天人的合一”。这种改造力量集中的体现在了“天”的儿子--皇帝的身上。于是,一种为了保持这种“人界”道路的存在与发展的规则便脱颖而出,这就是中国意义上的“法”。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要以天道德义为核心,以忠义仁礼为指导思想,以刑律为主要内容,就是因为这里拥有着无处不在的“人界”规律;而少有工商牧渔等以私法关系为主体的内容,就是因为这里更多的是侧重于“物界”道路的规范。正是由于驾御人的本性所在,使得中国的带有西方意义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而且效力低下,并且带有强烈的辅助性工具色彩。如果从相对于西方法的角度而言,我们对此也可以形象的给出一个名词--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至于这种法治道路在中国社会进程的各个阶段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又体现了怎样的发展规律,我将在下两章节中重点论述。
二 中国社会的变革规律及法的作用
上一章我们从本源的角度引出了中华法系,进而概括出了中国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的成因。但是,这样的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孕育又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纵观中华历史,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及几乎不变的生产方式占据着统治地位,也占据着中华民族的史页中最重的一笔。由此,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数千年来没有发展,而是原地转圈,中国甚至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1]。对此观点,我一直以来都表示强烈的否定,下面我从几个角度来阐释中国社会发展的轨迹及法位于其中的角色。
(一)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成因的理论根源
首先,孔孟老庄精辟的人文哲学;政治家兵家独到的文韬武略,忠义仁礼的治人思想;诗词歌赋的人文文化等等这些中华民族独具的精神财富所凝聚的巨大力量无疑是一道占据着整个人类文明史的宏伟靓丽的风景线。这些成果尽管是处于封建社会,但是其所阐释和追求的“大道无极”,“天人合一”,“有容乃大”,“无欲则刚”等等崇高的思想文化的结晶早已超越了西方意义上的封建枷锁,而是一种永恒的真谛,它体现着一种不同的社会演进方式(即人界式道路),尽管不易被察觉,但是它确确实实存在着。
为了更好的阐述中国特有的法治道路的运作规律的存在,下面我需要首先从哲学的角度探求一下它存在的理论根源:人类是自然之子,人类社会发展追求的终级目标是人自身极大的安排事物的能力直至与自然的“合一”。然而,是侧重从“物界”入手还是侧重从“人界”入手,便分成了两种追寻大道的方式。从物界入手,社会的发展似乎要“平稳”的多,“理性”的多。但是起初人文的力量的有效合一与凝聚相对会比较弱一些,其统御人群,发挥集体协作的的力量也小的多。因而,在起步阶段要逊于“人界”式道路。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尽管他不能脱离生产力水平制约而独自发展,但是我要说明的是:这种制约就人或人类社会本身而言具有巨大的“弹性”。因为,人同万物相比具有独到的特殊性,人是万物之灵,大自然从诞生人的那天起,就将自身的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凝结在了人的身上,与自然(包括人类社会自身各主体之间)的相辅相成,协调循环是易于感悟而又最难感悟的。当意识介入到了这种最高层次的框架边缘时,便会对“小利,小欲”漠然处之(更具阶段性,具体性的表现如中国古代的名句“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所描绘的境地,这与生产方式的先进与否,及物欲享受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直接作用关系),在构造人自身及人类集团与外界的协调一统的过程中,不断的触及着人类发展的最根本的宗旨。因此,不是处于封建社会,就具局限性。那要首先看是“物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还是“人界”式道路的封建社会。就“人界”式道路而言,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历史的局限性,而不是囚禁于某种社会某种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因而,由中国社会发展道路所决定的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亦具有这种强烈的“人界”色彩。
(二)人界式发展道路的各阶段概况剖析
中国社会的演变即是从“人界”重心向“物界”重心逐渐转化的发展过程。更具体的讲,笔者认为大致应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一,天人合一的朴素思想形成阶段(这是中华民族人文文化的灵魂的奠基阶段,主要包括春秋战国时期);二,天人合一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初始定位阶段(主要体现在秦汉两代);三,君本位的忠义仁礼思想体系发展成熟阶段(突出表现为大唐盛世时期);四,对君本位的批判及对苍生本位思想的初现阶段(主要是明清时期);五,苍生本位的初始形成阶段(主要包括中国近代史阶段及毛泽东时期);六,“天人合一”的“无欲”的局限性成熟阶段(当前中国的奋斗目标阶段);七,苍生本位的思想极大成熟的阶段。这其中,前四个阶段里的法系概念是具有着纯中国的“人界”式道路的性质。第五,六两阶段的法系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西方“物界”道路的法系概念的色彩,但无论从实际效力还是从深度广度的内容上都还有着较大的差别,这一时期正是第一章所提到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的特点最为明显的时期,即维系社会发展的并为人们公认的“游戏规则”(即权力和感召力的重心)依然明显的展示着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色彩。但是,与此同时中国亦经历着“人界”式道路的渐入顶峰和“物界”式道路的逐渐成型直至基本成熟。在这里我从法律的角度分别给予这两个阶段另两个名称:特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的阶段(具体含义下面将阐释)。第七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人界”式道路的法治概念已经进入尘封的历史,整个社会的重心已开始步入中国式的“物界”重心阶段(社会的权力重心真正转移到了大多数人手中,而与此同时在大多数人身上所展示的人文力量和水平也积聚饱和状态,生产力极速发展)。而那时中国的法系亦不仅具有西方法系的概念与内涵,并且还会具备其欠缺的巨大人文动力与凝聚力的特征。
(三)人界式发展道路各阶段的法系特征
接下来,我们从本源的角度具体解析一下以上的法治进程:就前四个阶段而言,统治阶级为了控御人而研究人,从而在一段时期内(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哲理思维还是儒法的道义权术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而法在这里的作用似乎仅仅是维系一种客观的不作为,并未突现其巩固统治的角色。而后,从秦汉到唐朝,这种角色逐渐成型,法的作用便成了为各时期主导的统治思想的贯彻保驾护航。也正因为侧重保护的是一种思想,一种礼仪,一种信念,所以法作为一种最强有力的工具所呈现的单一性就集中体现在了刑律上。而这种信念是统治者生存的本钱和底线,所以在实现上就更显得“赤裸裸”(即:一旦“越轨”则邢酷法严)。顺势发展,中国人界式道路步入了封建社会的人文体制成熟期。与此同时,附属于其上的“物界”式道路的发展也随之步入了盛世。集中表现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及士农工商等各领域各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唐盛世)。但随之尔来的就是“人界”式道路的内在弱点的逐渐突现。究其内在原因,可以理解为人界式道路追求的是超脱的崇高境地。而这种境地本身就包含着忽略一般“物界”式道路的制约规范的特征,其走势即缺乏众多的细节规则的制衡,从而面临着巨大而不均衡的反作用力(亦可通俗的称为“诱惑”,来自自身的以及外界的),因此其轨迹也是螺旋上升的。一旦处于下降态势时,“物界”的极大诱惑(当然包括人自身)便会呈现开来,一种人性的泯灭,享受欲望的强烈亦会极为巨大,人伦腐败亦会极为严重(因此,有些美国学者至今仍称中国人缺乏理智,爱走极端,是一个具有着潜在威胁的国家,就是因为看到了这样的一个侧面[2]。但是,这种理论缺乏深入理解和全面剖析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一面,因此,不足以信,但是应引以为戒)。当这种泯灭严重到了危机生存底线时(如中国近代的屈辱史),一种特型的平等法律(前边提到的第五阶段)伴随着那种交应于临界点而产生的极为巨大的作用力(具体表现为当时的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同时期的伟人身上所产生的凝聚力和个人崇拜力)一道呼之欲出。这是因为,调节人的欲望,人的境地首先要能生存,也正是因为中国人对人存在的价值要求过高(人界道路由此而成),从而淡化了时代享受欲的局限,而努力达到一种超脱。但超脱的弹性的最大限度是生命,一旦连生存的底线都无法保证,就意味着人界式道路在一定的阶段内达到饱和,需要在聚变中上升到另一高度。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革命和共产主义思潮在中华大地上的成型与巩固便是这种巨变的具体展现。但是,这时的巨变上升的高度不是极点,在这个两种阶段交接期,旧阶段处于突破饱和状态,整个过程俱在失衡,其与新阶段的交接转变必然存在着这样的过程:高峰--低谷--直至平稳,这是从“人界”式道路的角度看。从另一方面讲,这一间隙期正是中国“物界”式道路成型的端倪。如毛泽东时期倡导的共产主义模式,在当时极大的凝聚了人民的力量,不仅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奠基了中国人权的底蕴。但是,当这一时期的“人界”式道路聚变的根本原因(即生存危机)解除后,“人界”式道路又在逐渐的恢复一种巨大的弹性。这种弹性与以往的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第五阶段,苍生本位的初始形成阶段)。与此同时,中国也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阶段,因为西方“物界”式道路意义上的法的前提是平等和大多数人的人权,而此时的中国在形式上也已经开始了这种历程。
在整个第五阶段至第六阶段的期间内,中国法系发展的脉络大致是由公法(这时带有一种强行不作为的特点,主要原因除了在意识领域特有的“共产主义”,“阶级斗争”等特点外,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局限也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作用)向私法(伴随生产力的发展,“苍生本位”的思想进一步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展现)逐渐转化并引领其共同发展(既体现了法治在社会进程中的辅助作用,又体现了中国式的物界重心从思想到实践,从政治到法律的逐渐成型)的展扩过程。而这期间法律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了以下的三个方面,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人界式道路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与所有的层面都占有主导地位。在其极为成熟的局部领域或地区,真正的法治化就有利于系统全面的实施并在之后的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这种作用对其他人界式道路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又有着侧面的辐射作用。再则,法律领域内的既为西方采纳又为东方认可的大量中性规范的引用,灌输与发展,无论对人界式道路还是物界式道路均起着巨大的地基作用。二:中国共产党独有的政治纲领和承诺在法律领域中从宏观(主要指宪法,例如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就有鲜明的这种色彩)到微观(各部门法,这里主要是蕴涵)的“法律化”的呈现(这也是本阶段内中国人界式道路独有的人文动力的境地与底蕴在中国式的法律领域内的最为集中的体现),对社会的前进与国家的发展的潜在作用与能动作用均是巨大的。三:这一阶段的法律对同时期的人界式道路的发展成熟亦起着很大程度的辅助作用。例如在当人界式道路走入相对下降趋势时(前边已论述的人界式道路的弱性与弊端所致),法作为一个能为人所用的既成文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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