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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适用

11月19日 编辑 fanwen51.com

[浅谈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程序的完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或特殊情形,致使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依法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阅读

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化,而不够详尽、具体,更甚者许多涉及的问题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致使执行实践中,许多情况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法官的手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如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作出一些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定的分歧。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执行实践,谈谈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的个人一点体会,以供大家相互探讨。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地位

《民诉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71至274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对执行程序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又作出了补充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从主体上讲,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是指现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他(另案)民事主体,主体的产生是基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文书而产生,新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也是基于原判决确定义务。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从主体资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二是作为被执行人法人分立、合并以及股东变更的情形。前者,在执行实践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充分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根据《民诉法》213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一般说来,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即是继承人。二是继承人应以其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债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实践中,遗产的范围往往难以确定,由于中国人的物权观念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物权法也正酝酿之中,加之封建世袭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人的传统家庭,遗产和个人财产统统混为一谈。“人死债烂”的观念在一定范围还存在等等。在这里,除严格按照继承法执行外,还应坚持占有、持有、使用、产权过户登记等原则,以具体情况,给执行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相对而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合并、撤销以及股东的变更的情形较继承人遗产而变更追加的情形,更复杂的多,在这里,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法人分离的情况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离后,将谁变更为被执行人呢?《若干规定》试行办法79条规定,法人分离分为两种情况,合法分立和非法分立。规定指出合法分离的,分离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离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分立,由分离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对于因法人非法分立导致债权人债务不能实现的,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出发,笔者同意让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二)法人合并的情况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机构合并为一个独立法人机构情形,合并后的法人继承了原合并前各法人的债权债务,是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因此,应当将合并后的法人作为被执行人。

当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除以上两种主要情形外,还有其他诸多情形,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的,可以追加合伙人个人为被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人被撤销、注销的,被撤销相关法人的职权无其他部门继承行使的,追加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

(一般指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注销)追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其他部门为被执行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诉讼或执行中的担保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夫和妻都是债务主体,夫妻关系存续的可以将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夫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前的债务,可以执行夫或妻。其它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程序和方法

1、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

2、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或裁定驳回变更申请。

3、变更追加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变更追加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变更上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任意12全文查看

、随意扩大范围变更追加。

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切实保护案外的利益,不得妨碍其他人承租权、承包权合法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属于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由合议庭合议进行。

12全文查看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化,而不够详尽、具体,更甚者许多涉及的问题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致使执行实践中,许多情况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法官的手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如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作出一些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定的分歧。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执行实践,谈谈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的个人一点体会,以供大家相互探讨。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地位

《民诉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71至274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对执行程序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又作出了补充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从主体上讲,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是指现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他(另案)民事主体,主体的产生是基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文书而产生,新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也是基于原判决确定义务。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从主体资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二是作为被执行人法人分立、合并以及股东变更的情形。前者,在执行实践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充分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根据《民诉法》213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一般说来,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即是继承人。二是继承人应以其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债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实践中,遗产的范围往往难以确定,由于中国人的物权观念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物权法也正酝酿之中,加之封建世袭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人的传统家庭,遗产和个人财产统统混为一谈。“人死债烂”的观念在一定范围还存在等等。在这里,除严格按照继承法执行外,还应坚持占有、持有、使用、产权过户登记等原则,以具体情况,给执行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相对而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合并、撤销以及股东的变更的情形较继承人遗产而变更追加的情形,更复杂的多,在这里,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法人分离的情况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离后,将谁变更为被执行人呢?《若干规定》试行办法79条规定,法人分离分为两种情况,合法分立和非法分立。规定指出合法分离的,分离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离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分立,由分离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人承担责任,对于因法人非法分立导致债权人债务不能实现的,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出发,笔者同意让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二)法人合并的情况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机构合并为一个独立法人机构情形,合并后的法人继承了原合并前各法人的债权债务,是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因此,应当将合并后的法人作为被执行人。

当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除以上两种主要情形外,还有其他诸多情形,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的,可以追加合伙人个人为被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人被撤销、注销的,被撤销相关法人的职权无其他部门继承行使的,追加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

(一般指工商等职能部门依法注销)追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其他部门为被执行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诉讼或执行中的担保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夫和妻都是债务主体,夫妻关系存续的可以将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夫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前的债务,可以执行夫或妻。其它情形在此不再赘述。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程序和方法

1、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

2、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或裁定驳回变更申请。

3、变更追加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变更追加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变更上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任意[]

、随意扩大范围变更追加。

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切实保护案外的利益,不得妨碍其他人承租权、承包权合法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3、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属于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由合议庭合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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