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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之我见

11月20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公务员乡镇挂职工作鉴定]公务员乡镇挂职工作鉴定 根据组织安排,领导同意,***同志协助**镇镇长抓农村工作和财政工作。在半年的时间里,该同志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履行职...+阅读

当前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女职工的劳动就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职工权益问题处理的是否得当、是否科学,它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及和谐。

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

权益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上作了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这些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真正的落实情况又是如何呢?经过广泛调查,听取意见,总体情况尚好,但也是喜忧参半:

1.从各方面报道及相关的社会调查来看,各行业、各部门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各不相同,参差不齐。目前,执行情况最好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女职工各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基本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其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比例在企业中最高,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由工会出面召开职工大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对职工和企业具有约束力,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他把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内容写在合同中,加上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劳动合同基本都得到了履行。一些私营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比较欠缺,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了劳动合同对女职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2.能重视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从生理特征来看,女职工有特殊的生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五期”保护。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单位能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孕期的职工能给予适当的照顾,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工作和加班,对怀孕期的费用一般全部报销,女职工生育后能按法律规定享有产假休息期,但在一些外企、私人企业执行就不那么理想,有些单位明令不招用女职工,有些单位在女职工结婚后即解除劳动合同。

3.大部分患病职工都能及时得到治疗。一般企业都能定期对妇女进行体检,且都是免费用,对查出患病职工,大部分单位都能及时治疗,在这方面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约占99%,国营企业执行较好,但私营企业及外企执行就不是那么理想。

存在问题:

1.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是男女职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和保障,然而由于大部分女职工的文化程度不高,从事的职业层次偏低,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能力低,即使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还是那种老概念,觉得自己的地位低,工作难找,工资收入少一点是应该的,一些单位老板正是利用了她们的这种心态,降低她们的收入,即使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都不一定相同。另外,在女职工进入婚嫁期、生育期时,终止与其续定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多,这样女职工因生育而失业的情况不少。

2.企业在组建工会时未能做到工会组织与女职工委员会共同组建。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往往忽略女工委会员的组建,致使女职工委员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在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工资都处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上,各方面的待遇都较好,但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纺织企业,女职工大多从事一线工作,工作单一,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国家规定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大多不能执行,这12全文查看些假日的权利,职工基本不能享受,女职工更甚,对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情况,压低工资标准现象较为严重,测定计件工资的标准低,发放量就低不就高。这样,女工工资收入较低,每个月的工资只有

五、六百元,累计也不过只有上千元,个别的甚至更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4.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假期间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生育险”规定:女职工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企业按原工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由于一些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致使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不到相关待遇,即使有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由于对工资的构成没有统一的认识,考虑到自身企业的利益,也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导致女职工的享受待遇有高有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企业对女职工的医疗费都不能彻底解决,致使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5.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虽然现在一些单位对哺乳期、孕期、产期特殊利益进行了保护,但在硬件设施方面做得还非常不够,比如一些企业的哺乳室、女工冲洗室已名存实亡,甚至取消;妇女普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只检查部分计生项目,不是所有妇检项目;新进职工就业的体检工作除部分服务行业外,基本不体检等等。

6.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的歧视。有些单位除纺织企业外,基本上是录用男的多,录用女的少,用年轻的多,用年长的少。有的企业在招工时明令已婚面临生育龄的不招,即使招了也明确规定必须服务多少年方能生育,或者在聘用期不得生育;有的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虽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社会保险内容。

建议:

1.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九十年代,全国开展了大规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提高但在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如何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维权能力呢?通过培训、新闻媒体、热线电话、设摊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别是重点向企业经营者和在岗的女职工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女职工遵纪守法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敢于诉讼、寻求保护,缓解工作压力。

2.加强工会组织的在维护女职工管理方面的责任。由于我国现有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有的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建立女委员会,这样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力促成立工会组织与女工委员,有专人负责,上级工会组织要真正行使其职权,监督下级工会组织,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3.进一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部分省份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定明显提高,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企业不愿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作为工会组织应配合有关监督部门一起督促企业遵守法律,即使履行其义务,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写进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4.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由于女职工相对来说文化层次低,技能水准较低,工种选择面相对较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中的下岗失业比例较多。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做真正的主人翁,女职工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去适应时代的发展,改造社会,走在社会发展的大军中,并牢牢稳固自己的地位。

5.工会、执法等部门要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有效的保障机制。在整个社会层面上看,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在飞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很大一部分私企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于不顾,片面的追求利益,在用工制度上、在工作工种的设置上、在劳动报酬的分配上,对女职工的利益做出了非常不公允的做法。作为职工之家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内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成立维权监督组织,加强与劳动执法部门的协作,经常性的进行劳动执法检查,重点对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来做好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希望在国家相关的部门以及工会、女工委员会及女职工自身的努力下,我们国家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将会一步一步的走上正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将更加文明、和谐。12全文查看当前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女职工的劳动就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女职工权益问题处理的是否得当、是否科学,它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及和谐。

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

权益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上作了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这些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真正的落实情况又是如何呢?经过广泛调查,听取意见,总体情况尚好,但也是喜忧参半:

1.从各方面报道及相关的社会调查来看,各行业、各部门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各不相同,参差不齐。目前,执行情况最好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女职工各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基本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其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比例在企业中最高,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由工会出面召开职工大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对职工和企业具有约束力,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他把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内容写在合同中,加上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劳动合同基本都得到了履行。一些私营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比较欠缺,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了劳动合同对女职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2.能重视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从生理特征来看,女职工有特殊的生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五期”保护。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单位能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孕期的职工能给予适当的照顾,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工作和加班,对怀孕期的费用一般全部报销,女职工生育后能按法律规定享有产假休息期,但在一些外企、私人企业执行就不那么理想,有些单位明令不招用女职工,有些单位在女职工结婚后即解除劳动合同。

3.大部分患病职工都能及时得到治疗。一般企业都能定期对妇女进行体检,且都是免费用,对查出患病职工,大部分单位都能及时治疗,在这方面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约占99%,国营企业执行较好,但私营企业及外企执行就不是那么理想。

存在问题:

1.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是男女职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和保障,然而由于大部分女职工的文化程度不高,从事的职业层次偏低,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能力低,即使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还是那种老概念,觉得自己的地位低,工作难找,工资收入少一点是应该的,一些单位老板正是利用了她们的这种心态,降低她们的收入,即使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都不一定相同。另外,在女职工进入婚嫁期、生育期时,终止与其续定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多,这样女职工因生育而失业的情况不少。

2.企业在组建工会时未能做到工会组织与女职工委员会共同组建。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往往忽略女工委会员的组建,致使女职工委员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在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工资都处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上,各方面的待遇都较好,但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纺织企业,女职工大多从事一线工作,工作单一,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国家规定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大多不能执行,这[]些假日的权利,职工基本不能享受,女职工更甚,对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情况,压低工资标准现象较为严重,测定计件工资的标准低,发放量就低不就高。这样,女工工资收入较低,每个月的工资只有

五、六百元,累计也不过只有上千元,个别的甚至更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4.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假期间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生育险”规定:女职工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企业按原工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由于一些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致使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不到相关待遇,即使有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由于对工资的构成没有统一的认识,考虑到自身企业的利益,也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导致女职工的享受待遇有高有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企业对女职工的医疗费都不能彻底解决,致使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5.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虽然现在一些单位对哺乳期、孕期、产期特殊利益进行了保护,但在硬件设施方面做得还非常不够,比如一些企业的哺乳室、女工冲洗室已名存实亡,甚至取消;妇女普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只检查部分计生项目,不是所有妇检项目;新进职工就业的体检工作除部分服务行业外,基本不体检等等。

6.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的歧视。有些单位除纺织企业外,基本上是录用男的多,录用女的少,用年轻的多,用年长的少。有的企业在招工时明令已婚面临生育龄的不招,即使招了也明确规定必须服务多少年方能生育,或者在聘用期不得生育;有的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虽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社会保险内容。

建议:

1.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九十年代,全国开展了大规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提高但在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如何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维权能力呢?通过培训、新闻媒体、热线电话、设摊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别是重点向企业经营者和在岗的女职工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女职工遵纪守法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敢于诉讼、寻求保护,缓解工作压力。

2.加强工会组织的在维护女职工管理方面的责任。由于我国现有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有的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建立女委员会,这样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力促成立工会组织与女工委员,有专人负责,上级工会组织要真正行使其职权,监督下级工会组织,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3.进一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部分省份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定明显提高,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企业不愿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作为工会组织应配合有关监督部门一起督促企业遵守法律,即使履行其义务,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写进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4.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由于女职工相对来说文化层次低,技能水准较低,工种选择面相对较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中的下岗失业比例较多。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做真正的主人翁,女职工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去适应时代的发展,改造社会,走在社会发展的大军中,并牢牢稳固自己的地位。

5.工会、执法等部门要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有效的保障机制。在整个社会层面上看,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在飞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很大一部分私企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于不顾,片面的追求利益,在用工制度上、在工作工种的设置上、在劳动报酬的分配上,对女职工的利益做出了非常不公允的做法。作为职工之家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内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成立维权监督组织,加强与劳动执法部门的协作,经常性的进行劳动执法检查,重点对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来做好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希望在国家相关的部门以及工会、女工委员会及女职工自身的努力下,我们国家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将会一步一步的走上正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将更加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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