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阳光政务到依法治税]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法制教育不断加强,人们法制意识普遍得到提高,这既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推动了社会进步;又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发展。无独...+阅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税收法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税收法律体系比改革前大为发展,实体税法基本统一,已具备了通则性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税收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税收立法程序逐步健全,税收执法监督逐步加强,税收立法规划也提上日程。经过几代人的艰苦探索和不懈努力,实行市场经济与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我们欣
喜地看到,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进程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经济、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当前,我们要继续积极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税制改革继续推向前进。
一、税收法治的理念与意义
由于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因此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重要。财政法治化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关键之一,而政府预算法治化和税收法治化则是实现财政法治化的基本途径。要解决财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解决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必须走财政税收法治化之路。税收法治的根本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税收法治要求涉及征税的所有规则必须具有法律的规定,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将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全部置于法治的规范中。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对于法治主义的确立乃至宪法的诞生均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以民为本”、“为民谋福”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更突出了全方位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法治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继续积极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已经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一个根本性因素。
以下分别就税收立法与监督、税收执法与监督、税收司法与监督几方面的制度安排说明我国近期继续推进税收法治化进程的一些重要事项。
二、税收立法与监督制度
在继续完善税收立法方面,突出的问题是要提升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效力级位。目前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首先是增值税立法,即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正式法律。从2009年1月起,增值税已在全国范围扩大抵扣范围,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积极推进我国主体税种增值税立法,完善增值税法律制度应是2009年~2010年推进财税立法的重头戏。其次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十一五”规划已确定“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因此抓紧探讨实行这种税制模式的配套条件,力求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付诸实施,同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将是该法修订的一些重点。
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实体法方面还有一些单行税法的修订或制定。其中,一是对1993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上明确规定,有效遏制当前一些地方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建议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由从量定额征税向从价定率征税转变。二是推进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把排污等收费改为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是继续推进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的立法,妥善设计物业税税制各要素并探讨我国遗产与赠予税法的设计与立法。
在程序法方面,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列入了第一类立法项目。我国自2001年开始实施《税收征管法》。8年多来,实施该法的整体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部分条文与其他法律的冲突,更凸显了修改该法的必要性。《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要完善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构建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律责任,完善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税收行政协调制度;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税款追征期制度;及时反映税收征管活动的最新发展,促进依法治税。
就我国当前实际而言,由于以行政授权为主的立法模式使税法效力层次偏低,无法充分体现税法应有的权威性,且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共性的法律约束,为总揽和协调税收法律制度的全局,使税法具有更高层次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形成更加统一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加快设立作为统领税法的宪法性规范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是针对我国税收活动中的共同问题、原则问题、重大问题和基本问题所作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带有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基础,是税法体系建设的灵魂和核心,是构建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石。目前,《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已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关该法的立法规模与体例结构、立法框架、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规定、基本原则的表述等,大都已有共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12全文查看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改革精神,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进一步明确地方税的性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促进中央和地方税收法律体制的完善。尽管由于各种因素,《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未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
规划,我们还是建议继续不懈努力,争取创造条件使该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借鉴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经验,在推进税收立法过程中,应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税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要增强立法审议阶段的公开性和科学性,一旦税收立法草案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则应尽可能将其向社会公开。草案在这个阶段公开和透明,既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人民监督自己的代表是否正当、合法地行使了立法权。还要完善税收行政法规立法程序和税收部门规章立法程序,进一步改进税收立法技术和完善税收立法规划。
在对税收立法的监督方面,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税收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及国务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税收立法的监督。建议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立法监督委员会,加强全国人大对税收立法的监督。还要努力完善税法立法监督的实体与程序制度,完善税法立法监督的执行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查和备案制度等,并考虑待条件成熟时,在我国税法立法监督中逐步引入税法司法审查制度。
三、税收执法与监督制度
在税收执法方面,目前我国还未能很好地建立起一套对外监控有力,对内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的执法新体制。我们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税收执法权的范围,充分实现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的实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通过行使税款征收权、税务稽查权、税务处罚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和其他税务管理权等法定权力,从事税收管理活动,保障税款征收,进一步达到税收立法目的的整个过程。
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税收强制执行制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增强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等权利行使的可操作性。要完善税务稽查制度,构建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率。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从制度上保证公正执法,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要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完善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对税收执法的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整个预算年度财政收支状况的检查,确保各项财政收支都依法进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纳税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鼓励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行使申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利等。
四、税收司法与监督制度
我国的税收司法制度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健全税收司法机构体系,如在目前的法院体制下构建税务法庭;二是健全税收行政司法制度,如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三是健全税收刑事司法制度,如完善涉税刑事案件的初查制度等。
完善我国税收司法监督机制和制度,一要完善对法院涉税审判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完善立法机关对法院涉税审判的监督制度,包括推进立法机关对法院实施个案监督的法制化,完善立法机关对法院涉税司法解释的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涉税审判的监督制度;完善对法院涉税审判的内部监督制度等。二要完善对检察院涉税检查的监督制度。三要完善对公安机关涉税侦查的监督机制。
从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长远来看,既要建立立法机关对行政税收执法的制约机制,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税法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审查监督税收立法与执法行为,并在条件成熟时,尝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12全文查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税收法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税收法律体系比改革前大为发展,实体税法基本统一,已具备了通则性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税收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税收立法程序逐步健全,税收执法监督逐步加强,税收立法规划也提上日程。经过几代人的艰苦探索和不懈努力,实行市场经济与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我们欣
喜地看到,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进程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经济、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当前,我们要继续积极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税制改革继续推向前进。
一、税收法治的理念与意义
由于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因此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重要。财政法治化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关键之一,而政府预算法治化和税收法治化则是实现财政法治化的基本途径。要解决财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解决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必须走财政税收法治化之路。税收法治的根本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税收法治要求涉及征税的所有规则必须具有法律的规定,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将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全部置于法治的规范中。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对于法治主义的确立乃至宪法的诞生均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以民为本”、“为民谋福”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更突出了全方位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法治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继续积极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已经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一个根本性因素。
以下分别就税收立法与监督、税收执法与监督、税收司法与监督几方面的制度安排说明我国近期继续推进税收法治化进程的一些重要事项。
二、税收立法与监督制度
在继续完善税收立法方面,突出的问题是要提升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效力级位。目前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首先是增值税立法,即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正式法律。从2009年1月起,增值税已在全国范围扩大抵扣范围,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积极推进我国主体税种增值税立法,完善增值税法律制度应是2009年~2010年推进财税立法的重头戏。其次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十一五”规划已确定“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因此抓紧探讨实行这种税制模式的配套条件,力求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付诸实施,同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将是该法修订的一些重点。
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实体法方面还有一些单行税法的修订或制定。其中,一是对1993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上明确规定,有效遏制当前一些地方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建议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由从量定额征税向从价定率征税转变。二是推进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把排污等收费改为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是继续推进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的立法,妥善设计物业税税制各要素并探讨我国遗产与赠予税法的设计与立法。
在程序法方面,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列入了第一类立法项目。我国自2001年开始实施《税收征管法》。8年多来,实施该法的整体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部分条文与其他法律的冲突,更凸显了修改该法的必要性。《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需要完善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构建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律责任,完善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税收行政协调制度;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税款追征期制度;及时反映税收征管活动的最新发展,促进依法治税。
就我国当前实际而言,由于以行政授权为主的立法模式使税法效力层次偏低,无法充分体现税法应有的权威性,且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共性的法律约束,为总揽和协调税收法律制度的全局,使税法具有更高层次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形成更加统一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加快设立作为统领税法的宪法性规范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是针对我国税收活动中的共同问题、原则问题、重大问题和基本问题所作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带有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基础,是税法体系建设的灵魂和核心,是构建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石。目前,《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已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关该法的立法规模与体例结构、立法框架、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规定、基本原则的表述等,大都已有共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改革精神,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进一步明确地方税的性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促进中央和地方税收法律体制的完善。尽管由于各种因素,《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未被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
规划,我们还是建议继续不懈努力,争取创造条件使该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借鉴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经验,在推进税收立法过程中,应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税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要增强立法审议阶段的公开性和科学性,一旦税收立法草案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则应尽可能将其向社会公开。草案在这个阶段公开和透明,既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人民监督自己的代表是否正当、合法地行使了立法权。还要完善税收行政法规立法程序和税收部门规章立法程序,进一步改进税收立法技术和完善税收立法规划。
在对税收立法的监督方面,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税收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及国务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税收立法的监督。建议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立法监督委员会,加强全国人大对税收立法的监督。还要努力完善税法立法监督的实体与程序制度,完善税法立法监督的执行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查和备案制度等,并考虑待条件成熟时,在我国税法立法监督中逐步引入税法司法审查制度。
三、税收执法与监督制度
在税收执法方面,目前我国还未能很好地建立起一套对外监控有力,对内科学分工、相互制约的高效运转的执法新体制。我们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税收执法权的范围,充分实现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的实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通过行使税款征收权、税务稽查权、税务处罚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和其他税务管理权等法定权力,从事税收管理活动,保障税款征收,进一步达到税收立法目的的整个过程。
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税收强制执行制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增强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等权利行使的可操作性。要完善税务稽查制度,构建强有力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率。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从制度上保证公正执法,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要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完善税务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对税收执法的审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整个预算年度财政收支状况的检查,确保各项财政收支都依法进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纳税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鼓励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行使申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利等。
四、税收司法与监督制度
我国的税收司法制度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健全税收司法机构体系,如在目前的法院体制下构建税务法庭;二是健全税收行政司法制度,如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三是健全税收刑事司法制度,如完善涉税刑事案件的初查制度等。
完善我国税收司法监督机制和制度,一要完善对法院涉税审判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完善立法机关对法院涉税审判的监督制度,包括推进立法机关对法院实施个案监督的法制化,完善立法机关对法院涉税司法解释的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法院涉税审判的监督制度;完善对法院涉税审判的内部监督制度等。二要完善对检察院涉税检查的监督制度。三要完善对公安机关涉税侦查的监督机制。
从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长远来看,既要建立立法机关对行政税收执法的制约机制,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税法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审查监督税收立法与执法行为,并在条件成熟时,尝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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