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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

11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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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

《劳动合同法》这一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历经数年的起草之后,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法的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今年四月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本法的制定与审议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形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意见。

一、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并提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的形式理所当然地成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的重要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法》在第19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为什么《劳动法》中明确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繁多,要求以文字形式逐项列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遗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有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伤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要规定如此繁多的内容,显然口头协议是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的,只有用文字记录以书面合同形式将各项内容一一记载在案,才不致于有所缺漏。

(二)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签字以后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合同的内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确立的,认真地履行合同的约定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同时,因为有了书面合同,这就为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履约情况有了法律依据,为顺利开展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提供了根据。

(三)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处理劳动争议创造了有利条件。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对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有积极的意义。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有书面劳动合同为证,也可以据此认定违约者的责任并追究违约者的相关责任。

(四)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很容易发现劳动合同中有无违法条款,防止出现违法的诸如“生死合同”、“霸王合同”的条款规定于劳动合同之中。

二、现实生活要求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虽然在第19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更是无从谈起。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是当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为了纠正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范,以理顺劳动关系。

(二)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于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难以提出对方侵权的证据,无法判定是非。例如在实践中大量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案件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只是对工资问题规定了大概的约定和口头协议,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权时遇到不少困难。

(三)由于没有书面合同,难于发现违法协议。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违法者对劳动者提出了一些非法的要求,强令劳动者接受,例如在许多矿山中,一些矿主要求劳动者接受“生死不论”的劳动条件,而这些非法的要求没有文字记载,也难以及时纠正违法者的行为。从以上种种现象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迫切要求,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中应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深入研究。

三、《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关注由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从拟定《劳动合同法》的草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至第三次对草案的审议,都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在组织全国人民群众征集对12全文查看《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中,这一问题也是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及各方对(草案)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条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在(草案)第9条中还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上述规定,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认为这一规定难以解决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能有效地制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这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空洞的,是没有实际内容的劳动合同,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定职工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视为已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空洞的说法吗?另外,这一草案中提出“应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样规定也欠妥,所谓“及时补办”,究竟作何解释?不能视作法律语言,是3天还是5天算及时?或者1天算作及时?这样规定很不严谨,应删除这种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时隔一年之后,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从(草案)的修订稿中可以看到针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对(草案)作出了下列修改: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或者行业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4.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两倍的工资。5.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这些修改其特点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了具体的时间要求,规定了对于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数额和逾期不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进一步规范在今年四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被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书面劳动合同又作了具体规范,在肯定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案”。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经过反复的修订,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已被充分肯定了下来,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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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这一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历经数年的起草之后,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法的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今年四月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本法的制定与审议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形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些意见。

一、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并提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的形式理所当然地成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的重要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法》在第19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为什么《劳动法》中明确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繁多,要求以文字形式逐项列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遗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有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伤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要规定如此繁多的内容,显然口头协议是无法承担这一任务的,只有用文字记录以书面合同形式将各项内容一一记载在案,才不致于有所缺漏。

(二)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签字以后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为合同的内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确立的,认真地履行合同的约定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同时,因为有了书面合同,这就为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履约情况有了法律依据,为顺利开展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提供了根据。

(三)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处理劳动争议创造了有利条件。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对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有积极的意义。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有书面劳动合同为证,也可以据此认定违约者的责任并追究违约者的相关责任。

(四)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提高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很容易发现劳动合同中有无违法条款,防止出现违法的诸如“生死合同”、“霸王合同”的条款规定于劳动合同之中。

二、现实生活要求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虽然在第19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更是无从谈起。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是当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为了纠正这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范,以理顺劳动关系。

(二)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于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难以提出对方侵权的证据,无法判定是非。例如在实践中大量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案件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只是对工资问题规定了大概的约定和口头协议,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劳动报酬权时遇到不少困难。

(三)由于没有书面合同,难于发现违法协议。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违法者对劳动者提出了一些非法的要求,强令劳动者接受,例如在许多矿山中,一些矿主要求劳动者接受“生死不论”的劳动条件,而这些非法的要求没有文字记载,也难以及时纠正违法者的行为。 从以上种种现象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迫切要求,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中应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深入研究。

三、《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关注 由于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从拟定《劳动合同法》的草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至第三次对草案的审议,都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在组织全国人民群众征集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中,这一问题也是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及各方对(草案)的意见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条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在(草案)第9条中还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上述规定,各方面的意见主要是认为这一规定难以解决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能有效地制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这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空洞的,是没有实际内容的劳动合同,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定职工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视为已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空洞的说法吗? 另外,这一草案中提出“应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样规定也欠妥,所谓“及时补办”,究竟作何解释?不能视作法律语言,是3天还是5天算及时?或者1天算作及时?这样规定很不严谨,应删除这种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时隔一年之后,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从(草案)的修订稿中可以看到针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对(草案)作出了下列修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或者行业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4.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两倍的工资。 5.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这些修改其特点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了具体的时间要求,规定了对于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数额和逾期不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进一步规范 在今年四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被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书面劳动合同又作了具体规范,在肯定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案”。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经过反复的修订,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已被充分肯定了下来,这一制度的贯彻实施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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