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文章标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阅读
文章标题: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的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
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人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法律制度能否完善并得到切实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努力。因此,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社会应有合理的利益获取和协调机制当一个社会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才具有较为稳固的基础。在这一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要维护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的公平、公正。要处理好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立法工作,要注重全面而合理地体现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并将不同利益群体获得需求的手段制度化、合理化、规范化。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这要求我们: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和谐社会作为根本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法理研究,把无视与务虚结合起来,务实而不就事论事,务虚而不脱离实际。在立法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地方立法必须体现和谐社会的思想内涵和实际要求,要确立保障的规则,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民主法制的理念、提倡诚信友爱的文化。就我市来讲,立法必须服从于“两个率先”,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二是要杜绝重复立法和盲目照抄上位法。地方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迭加。要珍惜现有法律资源,凡是已经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施行的领域,只要上位法基本适用的,地方一般不再就此开展立法工作。确需对上位法作出某些具体的细化规定的,一般可以采用简化的体例结构,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不必“穿靴戴帽”,贪大求全,追求结构完整。三是要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它所调节和注重的是地方性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也必须是地方性的和具体性的。脱离了地方实际,闭门造车,甚至满足于条文的完整和规范,往往会造成不良影响,注定是要被不断发展进步的实践所抛弃的。近年来,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结合地方特色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为推动“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今后的立法工作应当与我市的客观实际结合得更加紧密,力求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四是要及时调整、修改地方法规。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着客观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一件法规或规章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设定的行为规范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要看其施行的实际效果。如果一部法规或规章不能有效地衡平各种利益关系,不能有效地消除和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就要及时地修订。
二、和谐社会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社会。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现在有那么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与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力约束有很大关系。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还表现在为了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产生的越轨和违法行为能够有 12全文查看效地、及时地制约和打击。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执行政策、管理地方事务的重要手段,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体现政府形象和权威、有效调节和解决矛盾的控制行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粗暴执法、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甚至是违法乱纪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有违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观。这就
要求我们: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认真实行罚缴分离制,行政许可与审批公示制,使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继续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政务公开,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力度。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制度,使考核标准更具有客观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实施中要采取针对措施,做好配套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逐步得到推进。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二是要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长期以来,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备案审查,这种方式有先天的缺陷,一是政府文件生效执行后如果因为不合法而被撤销,不仅可能给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还会给政府形象和权威造成极大危害;二是透明度不高,对政府文件的监督途径单一。事实上,规范性文件是一旦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出了问题,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是极为巨大的,所激化的矛盾也远比单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要强烈的多,对政府形象和权威的损害是极为巨大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我市自2004年起开始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而印发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公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了;各机关在制发文件过程中都按要求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减少了,质量提高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三是要积极探索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监督和事后监督。对执法工作进行正常的例行检查(即明查),是各地的普遍做法。实践证明,通过这种方式发现问题的概率比较小。2002年,黑龙江省引入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暗访”机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暗访并制作了纪实专题片,对一些部门违法违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不仅在行政系统内部引起了极大震动,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强烈反响,有效地强化了政府的层级监督职能,值得学习和借鉴。今年我市将选择一些社会影响大、与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的执法领域实施“暗访”,并适度运用媒体力量,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进行曝光。暗访和曝光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消除目前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成见、密切政府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4年底,市政府聘请了13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等。这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次新的探索和尝试。从实行情况来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很好的履行了职责,对我市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不少有建设性的渐渐和建议,有力的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三、和谐社会应当具有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应是能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的社会。尽管当前的社会矛盾大多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如果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益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很可能就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众性对抗,会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内、更加激烈的冲突。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矛盾疏导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即将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五种信访事项,除此之外的事项一律不予受理。这对于明确信访事宜、规范推进信访工作有着显著作用;同时也意味着其他矛盾解决途径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有着直接联系政府的先天优势,相对人在选择行政复议时,对复议机关的依法办案往往是充满期待的。行政复议工作做的好,可以成功的化解矛盾,改善政府和群众关系,树立政府形象和权威;行政复议工作做的不好,则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造成性质严重的群众性事件??这是严重有违社会的和谐发展的。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言路。由于行政复议法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过几年的讨论仍然没有出台,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很少,因此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往往无法可依,参照《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有很大的不同。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主要讲究便民和效率,参照《行政诉讼法》必然造成行政问题司法化行政,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将积极探讨建立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除严格执行省政府制订的《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以及《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规定》等制度外,我们还准备建立健全重点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应诉信息沟通结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与法院的沟通与交流,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熟悉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和具体做法,在行政执法中尽量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败诉情况发生。二是要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我市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提高复议为民的能力,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落实到复议工作中就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达到这一要求归根结底取决于人的素质。从我市复议案件处理的经验来看,办案人员还存在着思想意识认识不到位、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准确、把握案情处理时机不恰当、未考虑其他社会因素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对复议人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教育,提倡敢于坚持真理,维护宪法、法理的尊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另一方面,提供各种机会来提高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召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座谈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组织市行政机关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检视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增加知识、丰富经验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依法行政步伐的不断推进和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难度都不断增加,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明显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县(区)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甚至存在一个办理复议案件的情况,这种情况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解决。三是要积极探索复议工作的新方式、新措施。行政复议兼具行政基层监督和行政司法裁决的双重特点,既要保持作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快捷、方便、低成本的有时,又要充分发挥公正裁决纠纷的作用。《纲要》对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措施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回顾总结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工作的基本经验,在以后的复议工作中,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在申请和受理阶段,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快捷、方便、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完善网上申报制度,认真解答行政复议咨询,实行行政复议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申请登记制度;在审查阶段,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解决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而对于书面审理方式不能查清事实和难以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争议解决“平台”的时候,探索采用“听证式”或“开庭式”的方式更好地审理案件。其外,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行政复议、举报、控诉、信访等联动机制,探索新形势下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新机制、新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惠及亿万群众的系统工程,它既不是空中楼阁,也不是唾手可得,前方的路充分曲折,但依然清晰;政府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但我们依旧目光坚毅;和谐社会的蓝图虽尚未完全展示,但已然绚烂。我们将继续坚定信心,充满热情,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奋力服务“两个率先”,踏实工作,锐意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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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的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
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人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法律制度能否完善并得到切实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努力。因此,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社会应有合理的利益获取和协调机制当一个社会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才具有较为稳固的基础。在这一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要维护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的公平、公正。要处理好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立法工作,要注重全面而合理地体现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并将不同利益群体获得需求的手段制度化、合理化、规范化。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这要求我们: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和谐社会作为根本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法理研究,把无视与务虚结合起来,务实而不就事论事,务虚而不脱离实际。在立法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地方立法必须体现和谐社会的思想内涵和实际要求,要确立保障的规则,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民主法制的理念、提倡诚信友爱的文化。就我市来讲,立法必须服从于“两个率先”,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二是要杜绝重复立法和盲目照抄上位法。地方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迭加。要珍惜现有法律资源,凡是已经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施行的领域,只要上位法基本适用的,地方一般不再就此开展立法工作。确需对上位法作出某些具体的细化规定的,一般可以采用简化的体例结构,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不必“穿靴戴帽”,贪大求全,追求结构完整。三是要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它所调节和注重的是地方性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也必须是地方性的和具体性的。脱离了地方实际,闭门造车,甚至满足于条文的完整和规范,往往会造成不良影响,注定是要被不断发展进步的实践所抛弃的。近年来,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结合地方特色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为推动“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今后的立法工作应当与我市的客观实际结合得更加紧密,力求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四是要及时调整、修改地方法规。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着客观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一件法规或规章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设定的行为规范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要看其施行的实际效果。如果一部法规或规章不能有效地衡平各种利益关系,不能有效地消除和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就要及时地修订。
二、和谐社会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社会。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现在有那么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与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力约束有很大关系。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还表现在为了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产生的越轨和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地、及时地制约和打击。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执行政策、管理地方事务的重要手段,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体现政府形象和权威、有效调节和解决矛盾的控制行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粗暴执法、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甚至是违法乱纪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有违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观。这就
要求我们: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认真实行罚缴分离制,行政许可与审批公示制,使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继续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政务公开,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力度。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制度,使考核标准更具有客观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实施中要采取针对措施,做好配套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逐步得到推进。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二是要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长期以来,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备案审查,这种方式有先天的缺陷,一是政府文件生效执行后如果因为不合法而被撤销,不仅可能给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还会给政府形象和权威造成极大危害;二是透明度不高,对政府文件的监督途径单一。事实上,规范性文件是一旦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出了问题,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是极为巨大的,所激化的矛盾也远比单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要强烈的多,对政府形象和权威的损害是极为巨大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我市自2004年起开始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而印发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公告。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了;各机关在制发文件过程中都按要求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减少了,质量提高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三是要积极探索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监督和事后监督。对执法工作进行正常的例行检查(即明查),是各地的普遍做法。实践证明,通过这种方式发现问题的概率比较小。2002年,黑龙江省引入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暗访”机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暗访并制作了纪实专题片,对一些部门违法违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不仅在行政系统内部引起了极大震动,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强烈反响,有效地强化了政府的层级监督职能,值得学习和借鉴。今年我市将选择一些社会影响大、与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的执法领域实施“暗访”,并适度运用媒体力量,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进行曝光。暗访和曝光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消除目前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成见、密切政府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4年底,市政府聘请了13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等。这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次新的探索和尝试。从实行情况来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很好的履行了职责,对我市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不少有建设性的渐渐和建议,有力的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三、和谐社会应当具有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应是能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的社会。尽管当前的社会矛盾大多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如果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益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很可能就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众性对抗,会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内、更加激烈的冲突。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矛盾疏导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即将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五种信访事项,除此之外的事项一律不予受理。这对于明确信访事宜、规范推进信访工作有着显著作用;同时也意味着其他矛盾解决途径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有着直接联系政府的先天优势,相对人在选择行政复议时,对复议机关的依法办案往往是充满期待的。行政复议工作做的好,可以成功的化解矛盾,改善政府和群众关系,树立政府形象和权威;行政复议工作做的不好,则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造成性质严重的群众性事件??这是严重有违社会的和谐发展的。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言路。由于行政复议法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过几年的讨论仍然没有出台,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很少,因此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往往无法可依,参照《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有很大的不同。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主要讲究便民和效率,参照《行政诉讼法》必然造成行政问题司法化行政,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将积极探讨建立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除严格执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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