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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法治隐喻

02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文章标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阅读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人本社会。所谓“人本”就是“以人为本”的简称。“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已经成为我们执政党奉行的科学发展观,同时也将拓展为“以人为本”的立法观、“以人为本”的司法观、“以人为本”的执法观。人本法治观是人本发展观的延伸和拓展。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静态的经济指标固然重

要,但人这一动态的因素才是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这是有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科学结论。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增长,而忽视人民群众的承受力甚至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经济繁荣,绝对是步入误区。“以人为本”中的“人”不仅仅指抽象的“人民群众”,也是具体的“纳税人”的隐喻。政府的财政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纳税人服务。政府的每一项关涉国计民生的决策,都应当本着为纳税人服务、替纳税人着想、帮纳税人分忧的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人本发展观的提出,是在20多年改革进程利益冲突不断积累的背景下提出的。落实“以人为本”的关键究竟在哪里?关键在于建构公共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说,要按照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政府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由行政管制型向合作服务型的转变。惟有各级政府做到“以人为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会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和谐社会的构建才会成为现实。

从法理的角度讲,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义务。第四次修宪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了神圣的彰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并且,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救济。

安全至上

“安全”永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主题词。“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任何的公共活动、企业开发经营活动都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为代价。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决不能敷衍塞责。和谐社会是公众有安全感、倡导安全生产、安全重于泰山的平安社会,也是警惕玩忽职守、警惕暴力恐怖的平安社会。“安全”永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带着惊叹号的主题词。

发展诚可贵,安全价更高,经济的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谈到安全就不能不回避人命关天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尤其是矿山的安全依然将成为牵动人心的老问题。

近年来,煤矿生产、水上安全、危险化工品生产、交通安全等行业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很薄弱,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仍然很多。“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这是每次惊闻矿山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笔者耳边都会响起的振聋发聩的一句话。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任何的公共活动、企业开发经营活动都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这一用无数遇难者生命换取的责任为代价。责任重于泰山,意味着责任这个概念既是指写进《安全生产法》的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也是关涉安全生产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同时还是立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和司法责任的总称。也就是说,责任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化的刚性的法律问题。认真对待责任,就是认真对待法律,“责任重于泰山”这一理念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责任应当既“各就各位”,又要互相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式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范畴。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撤销、开除或罢免有关领导的官职,追究有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履行赔付有关伤亡矿工的医疗、生活、抚恤、丧葬等费用。换言之,各种责任一个也不能遗漏,各类责任人员一个也不能放过。当然,责任还表现为道义上的伦理责任,那些不顾矿工死活的小煤窑包工头,那些对安全生产监管消极不作为的政府官员,理应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

有必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责任企业、企业承包者既是利益共同体,同时也是风险共同体,更是责任共同体。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都要各负其责,决不能敷衍塞责。但愿已经成为历史的无数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能够唤醒更多政府官员、企业家对安全生产的敬畏之心,但愿“千万不能忘记安全生产”的警钟永远长鸣。

实践证明,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及安全事件的发生。如何高效有序地应对突发的 12全文查看重大灾难事件,是对每一个政府的能力乃至权威的挑战和考验。

理性维权

“维权”这个沉甸甸的词语,依然是构建和谐社会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全社会要积极倡导“理性维权”,反对采取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要建构维权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发挥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的作用,尤其要畅通利用公共维权机制的渠道和途径

,使群众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借助制度性诉求机制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公民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理性维权”将是构建和谐社会应该积极倡导的主题。全社会尤其是媒体要积极倡导“理性维权”,反对采取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讨公道”、“讨说法”完全可以诉诸于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当然,非理性维权现象的流行也凸显了我们整个公共维权机制的缺失和失灵。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在基层社会的确出现了障碍。要建构维权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发挥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的作用,尤其要畅通利用公共维权机制的渠道和途径,使群众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借助制度性诉求机制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与有关部门进行理性的交涉、协商、对话、谈判。制度性维权机制的程序性运作和理性色彩无疑将有利于避免非理性诉求不堪设想的极端后果。

如何推进“理性维权”?首先,公民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过于昂贵的维权必然让当事人望而却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听起来挺美的制度在实际运作时又存在诸如条件比较苛刻,范围相当有限,手续相对烦琐等缺憾。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程序要进一步简化。

时下非理性维权现象暴露了我们法治系统的弊端,事实上很多社会纠纷还无法真正及时纳入法治的轨道予以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

崇尚调解

“和为贵”式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我们应当重视基层民间调解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专职调解人员在调处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中国有句古语:“和为贵”。诚哉斯言,“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悠久传统,遗憾的是,传统的调解制度似乎正陷入颇为尴尬的发展困境。在某些人看来,传统的“和为贵”式的调解似乎是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的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可以说,相对于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的诉讼制度而言,调解制度堪称纠纷解决体系中颇受冷落的“弱势制度”。

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且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的积案居高不下。我们在充分吸收西方法治先进型国家的先进法治经验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它们因过于迷信法律而导致的“诉讼爆炸”现象。“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成为众所周知且耳熟能详的一句口号,从法理的角度讲,这句口号的法理隐喻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应当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后和最权威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诉讼原则上应当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杀手锏”。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的、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以及自救等多元化形式构成,并且纠纷解决趋于社会化。可见,纠纷解决权不宜也不可能由法院一家大包大揽甚至垄断,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当前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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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人本社会。所谓“人本”就是“以人为本”的简称。“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已经成为我们执政党奉行的科学发展观,同时也将拓展为“以人为本”的立法观、“以人为本”的司法观、“以人为本”的执法观。人本法治观是人本发展观的延伸和拓展。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静态的经济指标固然重

要,但人这一动态的因素才是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这是有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科学结论。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增长,而忽视人民群众的承受力甚至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经济繁荣,绝对是步入误区。“以人为本”中的“人”不仅仅指抽象的“人民群众”,也是具体的“纳税人”的隐喻。政府的财政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纳税人服务。政府的每一项关涉国计民生的决策,都应当本着为纳税人服务、替纳税人着想、帮纳税人分忧的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人本发展观的提出,是在20多年改革进程利益冲突不断积累的背景下提出的。落实“以人为本”的关键究竟在哪里?关键在于建构公共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说,要按照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政府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由行政管制型向合作服务型的转变。惟有各级政府做到“以人为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会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和谐社会的构建才会成为现实。

从法理的角度讲,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义务。第四次修宪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了神圣的彰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并且,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救济。

安全至上

“安全”永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主题词。“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任何的公共活动、企业开发经营活动都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为代价。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决不能敷衍塞责。和谐社会是公众有安全感、倡导安全生产、安全重于泰山的平安社会,也是警惕玩忽职守、警惕暴力恐怖的平安社会。“安全”永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带着惊叹号的主题词。

发展诚可贵,安全价更高,经济的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谈到安全就不能不回避人命关天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尤其是矿山的安全依然将成为牵动人心的老问题。

近年来,煤矿生产、水上安全、危险化工品生产、交通安全等行业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很薄弱,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仍然很多。“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这是每次惊闻矿山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笔者耳边都会响起的振聋发聩的一句话。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任何的公共活动、企业开发经营活动都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这一用无数遇难者生命换取的责任为代价。责任重于泰山,意味着责任这个概念既是指写进《安全生产法》的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也是关涉安全生产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同时还是立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和司法责任的总称。也就是说,责任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化的刚性的法律问题。认真对待责任,就是认真对待法律,“责任重于泰山”这一理念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责任应当既“各就各位”,又要互相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式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范畴。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撤销、开除或罢免有关领导的官职,追究有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履行赔付有关伤亡矿工的医疗、生活、抚恤、丧葬等费用。换言之,各种责任一个也不能遗漏,各类责任人员一个也不能放过。当然,责任还表现为道义上的伦理责任,那些不顾矿工死活的小煤窑包工头,那些对安全生产监管消极不作为的政府官员,理应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

有必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责任企业、企业承包者既是利益共同体,同时也是风险共同体,更是责任共同体。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都要各负其责,决不能敷衍塞责。但愿已经成为历史的无数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能够唤醒更多政府官员、企业家对安全生产的敬畏之心,但愿“千万不能忘记安全生产”的警钟永远长鸣。

实践证明,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及安全事件的发生。如何高效有序地应对突发的[]重大灾难事件,是对每一个政府的能力乃至权威的挑战和考验。

理性维权

“维权”这个沉甸甸的词语,依然是构建和谐社会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全社会要积极倡导“理性维权”,反对采取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要建构维权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发挥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的作用,尤其要畅通利用公共维权机制的渠道和途径

,使群众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借助制度性诉求机制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公民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理性维权”将是构建和谐社会应该积极倡导的主题。全社会尤其是媒体要积极倡导“理性维权”,反对采取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讨公道”、“讨说法”完全可以诉诸于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当然,非理性维权现象的流行也凸显了我们整个公共维权机制的缺失和失灵。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在基层社会的确出现了障碍。要建构维权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发挥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维权机制的作用,尤其要畅通利用公共维权机制的渠道和途径,使群众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借助制度性诉求机制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与有关部门进行理性的交涉、协商、对话、谈判。制度性维权机制的程序性运作和理性色彩无疑将有利于避免非理性诉求不堪设想的极端后果。

如何推进“理性维权”?首先,公民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过于昂贵的维权必然让当事人望而却步,“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听起来挺美的制度在实际运作时又存在诸如条件比较苛刻,范围相当有限,手续相对烦琐等缺憾。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范围要进一步扩大,程序要进一步简化。

时下非理性维权现象暴露了我们法治系统的弊端,事实上很多社会纠纷还无法真正及时纳入法治的轨道予以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消解社会矛盾。

崇尚调解

“和为贵”式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我们应当重视基层民间调解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专职调解人员在调处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中国有句古语:“和为贵”。诚哉斯言,“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悠久传统,遗憾的是,传统的调解制度似乎正陷入颇为尴尬的发展困境。在某些人看来,传统的“和为贵”式的调解似乎是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的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可以说,相对于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的诉讼制度而言,调解制度堪称纠纷解决体系中颇受冷落的“弱势制度”。

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且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的积案居高不下。我们在充分吸收西方法治先进型国家的先进法治经验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它们因过于迷信法律而导致的“诉讼爆炸”现象。“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成为众所周知且耳熟能详的一句口号,从法理的角度讲,这句口号的法理隐喻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应当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后和最权威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诉讼原则上应当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杀手锏”。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的、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以及自救等多元化形式构成,并且纠纷解决趋于社会化。可见,纠纷解决权不宜也不可能由法院一家大包大揽甚至垄断,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当前第1页/共2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人本社会。所谓“人本”就是“以人为本”的简称。“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已经成为我们执政党奉行的科学发展观,同时也将拓展为“以人为本”的立法观、“以人为本”的司法观、“以人为本”的执法观。人本法治观是人本发展观的延伸和拓展。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静态的经济指标固然重

要,但人这一动态的因素才是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这是有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科学结论。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增长,而忽视人民群众的承受力甚至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经济繁荣,绝对是步入误区。“以人为本”中的“人”不仅仅指抽象的“人民群众”,也是具体的“纳税人”的隐喻。政府的财政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纳税人服务。政府的每一项关涉国计民生的决策,都应当本着为纳税人服务、替纳税人着想、帮纳税人分忧的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人本发展观的提出,是在20多年改革进程利益冲突不断积累的背景下提出的。落实“以人为本”的关键究竟在哪里?关键在于建构公共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说,要按照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政府实现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由行政管制型向合作服务型的转变。惟有各级政府做到“以人为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会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和谐社会的构建才会成为现实。

从法理的角度讲,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义务。第四次修宪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以人为本的人本理念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了神圣的彰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潜台词是指容易对公民权益构成侵犯的公共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立法权力均不得例外。并且,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救济。

安全至上

“安全”永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主题词。“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任何的公共活动、企业开发经营活动都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为代价。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决不能敷衍塞责。和谐社会是公众有安全感、倡导安全生产、安全重于泰山的平安社会,也是警惕玩忽职守、警惕暴力恐怖的平安社会。“安全”永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带着惊叹号的主题词。

发展诚可贵,安全价更高,经济的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谈到安全就不能不回避人命关天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尤其是矿山的安全依然将成为牵动人心的老问题。

近年来,煤矿生产、水上安全、危险化工品生产、交通安全等行业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很薄弱,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仍然很多。“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这是每次惊闻矿山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笔者耳边都会响起的振聋发聩的一句话。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任何的公共活动、企业开发经营活动都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生产”这一用无数遇难者生命换取的责任为代价。责任重于泰山,意味着责任这个概念既是指写进《安全生产法》的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也是关涉安全生产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同时还是立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和司法责任的总称。也就是说,责任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化的刚性的法律问题。认真对待责任,就是认真对待法律,“责任重于泰山”这一理念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高于一切”,意味着责任应当既“各就各位”,又要互相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式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涵盖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范畴。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就应及时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企业管理者的责任、企业承包者的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撤销、开除或罢免有关领导的官职,追究有关涉嫌严重渎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履行赔付有关伤亡矿工的医疗、生活、抚恤、丧葬等费用。换言之,各种责任一个也不能遗漏,各类责任人员一个也不能放过。当然,责任还表现为道义上的伦理责任,那些不顾矿工死活的小煤窑包工头,那些对安全生产监管消极不作为的政府官员,理应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

有必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责任企业、企业承包者既是利益共同体,同时也是风险共同体,更是责任共同体。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都要各负其责,决不能敷衍塞责。但愿已经成为历史的无数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能够唤醒更多政府官员、企业家对安全生产的敬畏之心,但愿“千万不能忘记安全生产”的警钟永远长鸣。

实践证明,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及安全事件的发生。如何高效有序地应对突发的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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