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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03月30日 编辑 fanwen51.com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文章标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阅读

文章标题: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同质性,是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的具体实践,是对依法治市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于深入实施“****”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平安**”和文化大市,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法治**离不开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思考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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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实现执法公正执法理念不仅是一个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导向、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更好地为大局服务的重大实践问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目标要求出发,检视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执法理念需要加强和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更新和发展:一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理论中关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人权的现象。为此,检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以往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不文明执法、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能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二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自己严格执法。程序法既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也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刑事程序法自身价值的认识和研究,并付诸实际,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品味,本身就是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四要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利益在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充分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平衡社会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五要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穿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为民”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这不仅是司法理念上的一次新的进步,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 12全文查看的主题和规律,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一要依法打击保和谐。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层次。如果严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遏制,国家不安定宁、社会不安定、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就根本谈

不上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落实“平安**”建设的各项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二要维护稳定增和谐。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意克服以往办案中构罪皆捕的倾向,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依法应当起诉的也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二是对于群体性事件,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团结多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组织、策划、指挥闹事者,以及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要适时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要立足教育,不要轻易逮捕。三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经和解,或者加害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从轻。三要反腐倡廉谋和谐。反腐工作是解矛盾、顺民心、平民怨、促稳定、谋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要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要突出查办大、要案,深挖窝串案,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行业和部门,对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和土地管理、城市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予以严惩。二要注重打防并举,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发挥预防工作的防控作用,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的要求,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抓好个案预防、系统预防等工作,积极探索在重大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引入预防犯罪机制的举措,努力推进建立和完善“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四要强化监督促和谐。具体来说,一是要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要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侦查监督要通过履行追捕、追诉职能,深挖犯罪,坚决纠正办案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审判监督要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要不断推进驻所、驻监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同步检察,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确保不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不断完善监外罪犯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使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突出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正确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成案率。同时要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相结合,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不仅是检验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政治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尺度。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把执行法律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要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防控和减少犯罪。结合重大恶性个案或问题突出类案的办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重点整治地区的治理。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通过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等工作,积极参与全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工作。以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完善罪犯心理咨询等各项社会矫治工作,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及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改造,有效减少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要积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谐社会是一个宽容平和的社会,而群众上访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当前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如土地承包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均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控申和民行检察部门要热情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及时认真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做好对法院裁判无错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要完善工作模式,探索主动深入群众受理涉法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工作新方法。要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并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整合相关部门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发现和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办结,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在检察环节积累和激化矛盾。三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检察机关要善于分析研究发案的规律和特点,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深入剖析,举一反三,特别要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有价值、有质量的对策建议,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为预防职务犯罪、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提供有效的参考建议,努力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温床。当然,检察建议不仅要针对社会管理层面中存在的疏漏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其弘扬正气的一面,对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高尚行为检察机关也要建议相关单位予以表彰,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风尚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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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同质性,是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的具体实践,是对依法治市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于深入实施“****”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平安**”和文化大市,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法治**离不开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思考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本文不上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落实“平安**”建设的各项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二要维护稳定增和谐。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意克服以往办案中构罪皆捕的倾向,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依法应当起诉的也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二是对于群体性事件,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团结多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组织、策划、指挥闹事者,以及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要适时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要立足教育,不要轻易逮捕。三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经和解,或者加害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从轻。三要反腐倡廉谋和谐。反腐工作是解矛盾、顺民心、平民怨、促稳定、谋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要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要突出查办大、要案,深挖窝串案,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行业和部门,对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和土地管理、城市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予以严惩。二要注重打防并举,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发挥预防工作的防控作用,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的要求,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抓好个案预防、系统预防等工作,积极探索在重大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引入预防犯罪机制的举措,努力推进建立和完善“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四要强化监督促和谐。具体来说,一是要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要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侦查监督要通过履行追捕、追诉职能,深挖犯罪,坚决纠正办案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审判监督要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要不断推进驻所、驻监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同步检察,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确保不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不断完善监外罪犯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使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突出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正确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成案率。同时要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相结合,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不仅是检验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政治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尺度。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把执行法律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要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防控和减少犯罪。结合重大恶性个案或问题突出类案的办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重点整治地区的治理。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通过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等工作,积极参与全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工作。以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完善罪犯心理咨询等各项社会矫治工作,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及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改造,有效减少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要积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谐社会是一个宽容平和的社会,而群众上访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当前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如土地承包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均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控申和民行检察部门要热情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及时认真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做好对法院裁判无错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要完善工作模式,探索主动深入群众受理涉法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工作新方法。要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并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整合相关部门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发现和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办结,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在检察环节积累和激化矛盾。三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实效性。检察机关要善于分析研究发案的规律和特点,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深入剖析,举一反三,特别要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有价值、有质量的对策建议,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为预防职务犯罪、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提供有效的参考建议,努力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温床。当然,检察建议不仅要针对社会管理层面中存在的疏漏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其弘扬正气的一面,对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高尚行为检察机关也要建议相关单位予以表彰,鼓励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风尚多作贡献。

《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文章标题: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同质性,是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的具体实践,是对依法治市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于深入实施“****”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平安**”和文化大市,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法治**离不开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思考检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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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实现执法公正执法理念不仅是一个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导向、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更好地为大局服务的重大实践问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目标要求出发,检视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执法理念需要加强和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更新和发展:一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理论中关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人权的现象。为此,检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以往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不文明执法、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能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二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自己严格执法。程序法既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也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刑事程序法自身价值的认识和研究,并付诸实际,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品味,本身就是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四要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利益在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充分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平衡社会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五要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穿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为民”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这不仅是司法理念上的一次新的进步,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 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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