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关键词】助产;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1—02 田 侃 虞 凯z 2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46...+阅读
【关键词】医疗救护;医疗纠纷;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51—02
案例资料
【案例1】孙×患右侧胸膜炎,有包裹性积液约
3cm,2001年5月29日10:53,其父孙× × 、其母王
×× 向某市急救中心
电话求救,要求出车救护孙×。
急救中心告知救护车全部在外执行任务,要求其另
想办法,或等救护车回来。11:05,孙×× 、王××再
次向急救中心求救,称其子孙× 已经休克,一动也不
动,但急救中心仍无急救车可以派出。ll:ll,执行任
· 医疗纠纷与诉讼·
务结束的急救车回来后,急救中心电话核实了孙×
×的地址,并派车前往。急救车到达孙×住所后,随
车医生检查发现患者孙×已经死亡,但仍对其采取
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仍未成功。急救中心开具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收取了120元抢救费用。
后孙×× 、王××认为急救中心未按规定科学合理
安排车辆、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且出车后又延误抢
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孙×死亡,要求法院判决急救
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并退回
收取的抢救费用12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 、
孙×× 的诉讼请求。王× × 、孙× ×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杨×,女,75岁。因急性胆囊炎至某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手术摘除胆结石,手术后第9天
下午,杨×出现休克现象,因病情危急,家属要求转
院,值班医生于18:05第一次拨打“120”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称“无车可派”。过了15分钟,再次拨打
“120”,对方称“车辆没回来,如急用的话尽快联系”。
另一值班医生也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被告知“车均
已派出,如急用帮忙联系”,第二次被告知“车已联系
到,但要把车上病人送至相关医院后再马上过来”,
两位医生当时把电话内容告知了病人家属。在等待
救护车的过程中,该医院未停止对杨×的抢救,19:
15左右,救护车到达该院时,杨×刚去世。杨×家属
起诉至法院,要求急救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l1.08
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系侵
权之诉.现有证据证明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没有
过错.病人的死亡与急救中心的救护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也因原告拒绝尸体解剖而无法得到考
证,故原告要求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家属
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讨论
医疗急救中心是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医
疗急救车及其随车医务人员的配备,是为了给医院
医疗救治行为争取时间,随车医务人员的救治行为
也属于医疗行为,由此可见,急救中心是依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医疗法律关系参加者。医疗救护是
用于伤病发生后的措施,其目的是争取抢救时间,医
疗急救中心的行为与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其资格由法律来规定或确认。根据1994年2月
2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同年8
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上述条例和细则的规
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急救
中心、急救站就属于条例和细则中列举的医疗机构
之一。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
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关系具有
民事契约关系的某些特征.医患关系从医疗职业角
度讲,其实质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主要性质还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与患者的服务
与被服务的关系中,急救中心的身份是民事当事人.
相应的,其与患者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对等的。医
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从根本上说是指
向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说生命和健康是医疗
法律关系的客体。上述案例中,患方主体有权要求急
救中心维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有义务支
付必要的费用;与之相对应的,急救中心有义务尽职
尽责地维护患方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也有权要求患
方支付费用。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受
到法律惩戒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当具有
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
担 12全文查看损害赔偿责任,但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
力许可范围之内,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人超越自己的
能力承担法律义务。急救中心对社会公众负有救助
义务,这是急救中心的义务所在。上述2起案件中。
判定急救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认定
急救中心当时是否具有救护能力。2起案件中。急救
中心的值班车已经全
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对涉案
患者而言,已经暂时不具有救护能力。此外,急救中
心履行了告知义务,当患者家属及医院医生数次向
急救中心叫车时,急救中心均告知患者家属急救车
全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患者家属需要等待或另想
办法,所以说急救中心在履行告知义务上没有过错。
并且急救中心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延误派车的故意.
客观上也为救护患者积极调度车辆。
上述案例中,急救中心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
一是急救中心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案例中,救护车在呼救后较迟到达现场。该行
为是否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这是案件争议的又
一关键问题。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均属于一般民事侵
权案件,原告(上诉人)应就其主张的延误抢救时间
导致患者死亡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上诉人)
并没有就该方面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资料。也难
以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确信本已病情危急的患者可
以通过救护车早到而留住生命。所以原告(上诉人)
的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收稿:2007--08—09)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医疗救护;医疗纠纷;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51—02
案例资料
【案例1】孙×患右侧胸膜炎,有包裹性积液约
3cm,2001年5月29日10:53,其父孙× × 、其母王
×× 向某市急救中心
电话求救,要求出车救护孙×。
急救中心告知救护车全部在外执行任务,要求其另
想办法,或等救护车回来。11:05,孙×× 、王××再
次向急救中心求救,称其子孙× 已经休克,一动也不
动,但急救中心仍无急救车可以派出。ll:ll,执行任
· 医疗纠纷与诉讼·
务结束的急救车回来后,急救中心电话核实了孙×
×的地址,并派车前往。急救车到达孙×住所后,随
车医生检查发现患者孙×已经死亡,但仍对其采取
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仍未成功。急救中心开具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收取了120元抢救费用。
后孙×× 、王××认为急救中心未按规定科学合理
安排车辆、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且出车后又延误抢
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孙×死亡,要求法院判决急救
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并退回
收取的抢救费用12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 、
孙×× 的诉讼请求。王× × 、孙× ×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杨×,女,75岁。因急性胆囊炎至某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手术摘除胆结石,手术后第9天
下午,杨×出现休克现象,因病情危急,家属要求转
院,值班医生于18:05第一次拨打“120”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称“无车可派”。过了15分钟,再次拨打
“120”,对方称“车辆没回来,如急用的话尽快联系”。
另一值班医生也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被告知“车均
已派出,如急用帮忙联系”,第二次被告知“车已联系
到,但要把车上病人送至相关医院后再马上过来”,
两位医生当时把电话内容告知了病人家属。在等待
救护车的过程中,该医院未停止对杨×的抢救,19:
15左右,救护车到达该院时,杨×刚去世。杨×家属
起诉至法院,要求急救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l1.08
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系侵
权之诉.现有证据证明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没有
过错.病人的死亡与急救中心的救护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也因原告拒绝尸体解剖而无法得到考
证,故原告要求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家属
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讨论
医疗急救中心是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医
疗急救车及其随车医务人员的配备,是为了给医院
医疗救治行为争取时间,随车医务人员的救治行为
也属于医疗行为,由此可见,急救中心是依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医疗法律关系参加者。医疗救护是
用于伤病发生后的措施,其目的是争取抢救时间,医
疗急救中心的行为与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其资格由法律来规定或确认。根据1994年2月
2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同年8
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上述条例和细则的规
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急救
中心、急救站就属于条例和细则中列举的医疗机构
之一。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
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关系具有
民事契约关系的某些特征.医患关系从医疗职业角
度讲,其实质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主要性质还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与患者的服务
与被服务的关系中,急救中心的身份是民事当事人.
相应的,其与患者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对等的。医
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从根本上说是指
向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说生命和健康是医疗
法律关系的客体。上述案例中,患方主体有权要求急
救中心维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有义务支
付必要的费用;与之相对应的,急救中心有义务尽职
尽责地维护患方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也有权要求患
方支付费用。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受
到法律惩戒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当具有
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
力许可范围之内,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人超越自己的
能力承担法律义务。急救中心对社会公众负有救助
义务,这是急救中心的义务所在。上述2起案件中。
判定急救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认定
急救中心当时是否具有救护能力。2起案件中。急救
中心的值班车已经全
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对涉案
患者而言,已经暂时不具有救护能力。此外,急救中
心履行了告知义务,当患者家属及医院医生数次向
急救中心叫车时,急救中心均告知患者家属急救车
全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患者家属需要等待或另想
办法,所以说急救中心在履行告知义务上没有过错。
并且急救中心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延误派车的故意.
客观上也为救护患者积极调度车辆。
上述案例中,急救中心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之
一是急救中心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案例中,救护车在呼救后较迟到达现场。该行
为是否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这是案件争议的又
一关键问题。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均属于一般民事侵
权案件,原告(上诉人)应就其主张的延误抢救时间
导致患者死亡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上诉人)
并没有就该方面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资料。也难
以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确信本已病情危急的患者可
以通过救护车早到而留住生命。所以原告(上诉人)
的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收稿:2007--08—09)【关键词】医疗救护;医疗纠纷;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51—02
案例资料
【案例1】孙×患右侧胸膜炎,有包裹性积液约
3cm,2001年5月29日10:53,其父孙× × 、其母王
×× 向某市急救中心
电话求救,要求出车救护孙×。
急救中心告知救护车全部在外执行任务,要求其另
想办法,或等救护车回来。11:05,孙×× 、王××再
次向急救中心求救,称其子孙× 已经休克,一动也不
动,但急救中心仍无急救车可以派出。ll:ll,执行任
· 医疗纠纷与诉讼·
务结束的急救车回来后,急救中心电话核实了孙×
×的地址,并派车前往。急救车到达孙×住所后,随
车医生检查发现患者孙×已经死亡,但仍对其采取
了必要的抢救措施,但仍未成功。急救中心开具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收取了120元抢救费用。
后孙×× 、王××认为急救中心未按规定科学合理
安排车辆、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且出车后又延误抢
救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孙×死亡,要求法院判决急救
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并退回
收取的抢救费用12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 、
孙×× 的诉讼请求。王× × 、孙× ×向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杨×,女,75岁。因急性胆囊炎至某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手术摘除胆结石,手术后第9天
下午,杨×出现休克现象,因病情危急,家属要求转
院,值班医生于18:05第一次拨打“120”急救电话,
急救中心称“无车可派”。过了15分钟,再次拨打
“120”,对方称“车辆没回来,如急用的话尽快联系”。
另一值班医生也打过两次电话,第一次被告知“车均
已派出,如急用帮忙联系”,第二次被告知“车已联系
到,但要把车上病人送至相关医院后再马上过来”,
两位医生当时把电话内容告知了病人家属。在等待
救护车的过程中,该医院未停止对杨×的抢救,19:
15左右,救护车到达该院时,杨×刚去世。杨×家属
起诉至法院,要求急救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l1.08
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系侵
权之诉.现有证据证明急救中心在急救过程中没有
过错.病人的死亡与急救中心的救护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也因原告拒绝尸体解剖而无法得到考
证,故原告要求急救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家属
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讨论
医疗急救中心是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医
疗急救车及其随车医务人员的配备,是为了给医院
医疗救治行为争取时间,随车医务人员的救治行为
也属于医疗行为,由此可见,急救中心是依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医疗法律关系参加者。医疗救护是
用于伤病发生后的措施,其目的是争取抢救时间,医
疗急救中心的行为与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
因此其资格由法律来规定或确认。根据1994年2月
2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同年8
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上述条例和细则的规
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急救
中心、急救站就属于条例和细则中列举的医疗机构
之一。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患
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患关系具有
民事契约关系的某些特征.医患关系从医疗职业角
度讲,其实质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主要性质还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与患者的服务
与被服务的关系中,急救中心的身份是民事当事人.
相应的,其与患者的权利义务是双向的、对等的。医
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从根本上说是指
向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所以说生命和健康是医疗
法律关系的客体。上述案例中,患方主体有权要求急
救中心维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有义务支
付必要的费用;与之相对应的,急救中心有义务尽职
尽责地维护患方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也有权要求患
方支付费用。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受
到法律惩戒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当具有
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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