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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SARS交叉感染的归责原则和风险分担

04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乡镇债务交叉审计的几点感悟]今年年初,根据湖北省审计厅统一安排,**市审计局一行8人赴黄冈**市开展乡镇债务审计,共完成19个乡镇债务审计,审计核定有效债务总额***万元,审计认定无效或审减债务***万元,占该市...+阅读

【摘要】 目前,全社会控制sars疫情已取得重大成果,与此同时,由sars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重

视。在现实中,非sars患者与sars患者在医院接触的可能性、医院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提高收治率与降低院内感染

率的矛盾,决定了在医院内发生sars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对此,为求得法律上的公正解决,必须首先

确立以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特殊情况下应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以此为指导,有过错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及风

险,各方都无过错时,一般将sars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特殊条件下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给患者适当补偿。

【关键词】sars,院内感染,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l d913;d5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33—03

an analysis 0f civil 0bligati0n and share of risk about sars cross infection in hospita1.liu yu.peking union medical col—

lege hospital(pumch),1 shuaifu3ruan,wangfujing,dongdan district,beijing city,100730.

【abstract】 at present,the all society has controled the epidemic situation of sars and has obtained the important

achievement.at the same time,the legal problem caused by sars also has been seriously regarded.in actuality,there is the

possibilitv of sars cross infection that actually existed in hospita1.because the contact between sars patients and other pa—

tients is possible.the condition of isolation in hospitals is not plete.and the rising of treated rate is in conflict with the de—

creasing of rate of infection in hospita1.to fairly solve the problem in the law,we must regard fault duty principle as predom卜

nant lega1 princip1e and in specia1 circumstance apply fair duty principle.therefore,the one who he fault should undertake

their obligations.if no one he fault,the sars should be regarded as force majeure.but the patients should be pensa ed

befittingly.

【key words】 sars,infection in hospital,civil obligation

2003年上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疾病——严重急性

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以下简称

sars)席卷全国,对我国的医疗卫生系统和公共卫生体系提出挑

战。通过包括广大医务工作者、疾病控制人员在内的全国人民

的共同努力和核心领导层的果断决策,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控

制。但与此同时,由sars这一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相关"~rtn

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面对现实,未雨绸缪,明晰法律关系,确立

责任归属,为将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医院所面临的客观现实

(一)非sars患者与sars患者在医院接触的可能性

sars作为一种新发生的传染病,现代医学对其认识有限,

目前尚未产生能够确定诊断或者确定排除sars的“金标准”,因

此,现代科学尚不能准确并且立即地将sars病人(尤其是早期

· 34 ·

患 12全文查看者)从一般人群中筛查出来,这就决定了sars初诊病人诊断

的不确定性和患者之间发生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另外

, 由于

sars诊断的不确定性导致sars疑似病例的存在,某些非

sars病人因被考虑“疑似”而较长时间地在医院的sars疑似

病区隔离,从而与真正的sars病人可能有或多或少的接触,因

院内感染的可能性客观存在。

(二)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医院必须在发热门诊、sars疑似病

区等处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以避免交叉感染。但不可否认,由于

医院资源有限、条件不足,各个发热病人或疑似患者之间是相对

集中的,更何况sars暴发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数收治

sars的医院本来并非作为传染病院建设,许多设施为临时改

建,在疫情严重、发病人数众多时,医疗条件、隔离措施难免存在

不足,尤其在疫情初期,医学对sars认识十分有限时矛盾更为

突出 客观地讲,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导致无法完全杜绝疑似

sars病人之间的院内交叉感染。

(三)提高收治率和降低院内感染率的客观矛盾

众所周知,当疫情严峻时,提高患者的收治率,尽可能隔离

全部病人对防止疾病在社会上的扩散有重大意义。因此,国家

果断采取了普遍设立发热门诊、强制在医院隔离sars确诊和疑

似病人等有效措施。但事物总有两面性,为提高收治率采取的

各项措施使一些并非sars的其他患者在医院内感染sars病

毒的机会增加。例如某些医院硬件环境和医生经验的不足导致

其发热门诊交叉感染率上升,某些因符合sars疑似标准在医院

被强制隔离之后又被排除sars的患者抱怨,在医院与真正

sars病人住同一病区而使其面临交叉感染的危险。因此,在现

有条件下,提高收治率和降低院内感染率往往难以两全。

综上,非sars患者与sars患者在医院接触的可能性、医

院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提高收治率与降低院内感染率的矛盾,

这些不以我们主观意愿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决定了非sars病人

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客观存在。那么,由谁来为发生

院内感染的sars患者负责,如何确定责任归属和风险负担,就

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充分运用法律

手段就无可非议地成为解决问题的当然之选。

二、院内sars感染的归责原则

(一)sars期间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

明确在防治sars过程中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是确定责任

归属的前提。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一般情况下的医患关系是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因医患双方法律

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在突

发传染病爆发时,情况具有特殊性。有学者认为,在普通医患关

系之外,尚存在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因为在此时,国家公权力介

入医患关系中,排除医患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患者没有选择是

否接受医疗的权利,医院也必须承担救治患者的义务。正如北

京市政府在sras爆发后,发布一系列规定,对sars患者人院、

转诊、出院等医疗行为做出规定,医患双方均没有选择的权利。

而强制医疗关系实际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医师仅为国家使

用人。[1, ]显然,这种医疗关系及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对于医疗

纠纷中的责任承担有重大影响。

(二)确立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在明确了sars期间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当出现医院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u 卷(第1期)

sars交叉感染引发的纠纷时,首先必须确立归责原则=法律上

所谓的归责,是决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的

归属。 换言之,如果将院内感染这一损害事实作为起点,将责

任作为终点,归责就是连接这两个点的过程。而确定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归属的一般性准则,即为归责原则:为正确处理sars

流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社会必须用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来指

导具体案例,确认民事主体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得当

与否,直接关系sars防治工作的大局,也对各方民事主体参与

防疫的积极性、能动性产生影响:

(三)过错责任原则应成为解决院内感染医疗纠纷的主导原

在院内sars交叉感染这一问题的归责原则上,毋庸置疑,

过错责任原则应成为基本的主导性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

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

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一归责原则中,主观上的过错是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

罗马法的重大贡献之一,其制度价值在于,课人以责任的根据,

非源于行为的后果,而在于主观之过错,惟有过错者必承担责

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当行为人投身社会生活时,他

只要尽必要之注意义务,而不必为自己无法预知的后果承担责

任。过错责任原则的精髓,即在于鼓励参与,促进人们积极行

动,参与社会生活,这一价值取向与防治sars期间的社会要求

是完全一致的,即要求包括政府、医务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全力

以赴,人尽其能,共同完成抗击疫情的历史性任务。与之相对

应,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有无主观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

造成了不利后果就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则不适合sars院内

感染问题的处理。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医学科学和现实条件的

局限性,在客观现实中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抗击sars的

每一个步骤都有客观风险存在,都可能有难以避免的不利后果:

如果仅以不利后果的出现作为归责的理由而不考虑主观上有无

过错,则不仅有悖民法理论中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 一和大众的

公正观念,而且使行为人处于努力愈大风险愈大、且无法以自身

能力避免的尴尬境地。再者,从实证法角度看,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此无任

何规定,因而无从找到适用该原则的法律基础。因此,我们认

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解决sars院内感染问题的归责原

则,可以使当事各方既谨慎行为,又积极参与,惟以避免过错为

必须,抉择时尽必要之注意义务,而不必瞻前顾后、踟躇不前;反

之,如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则难免使人畏头畏尾、消极避战,滋生

不作为风尚,进而干扰sars防疫的进行。

(四)适当运用公平责任原则

尽管过错责任原则毫无疑义地成为解决sars院内感染问

题的主导性原则,但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其存在价值。法律上所

称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

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

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

原则不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而是

根据公平、团结、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公平地在当事人之间分担

损失。实际上,民法上是否应存在公平责任原则,学界有很大的

争论。对此,作者认为,sars相关医疗纠纷之所以考虑公平责

任原则,是由于当院内交叉感染这样的不幸事件发生时,即使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1卷(第1期)

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从法律归责的角度,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各

方都不必承担责任,但其不利后果却是一种客观实在,并且一定

会由某一民事主体担负,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是由在医院内的被

交叉感染者担负,尽管这种后果的承担并非法律调整责任分配

的结果,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就结果而言,却与法律凋整责任

分配的结果并无二致,因此,难免在当事人心中产生“不公正”心

理,此种心理如发生量的积聚,则很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甚至干

扰sars防治大局。然而,在sars传染病防治中,团结是硬道

理,稳定压倒一切,不允许出现社会动荡,因此适当分担风险和

责任是必要的,而这一政策价值取向在法律上的反映,即在于公

平责任原则有其适用的必要性。

三、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当出现医院内感染sars病毒的不幸事件时,如果该事件系

因某一当事人的过错所引起,或者是因某一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院内感染风险的增加,则该当事人,无论是患者、医院或政府部

门,都必须对由自身过错所引致的风险或损失承担完全责任,而

无从转嫁他人,这正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现实的

问题是,如何判定民事主体过错与否。对此,作者认为,必须考

虑如下因素。首先,主体是否存在过错与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

这又涉及 s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前所述, s医疗法

律关系属于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它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医院

只是执行政府命令,因此,对于国家公权力介入引发的医疗纠

纷,承担过错责任的主体应为国家,例如由于国家规定的强制医

疗措施,一些患者被强制医疗,此期间可能发生医院内传染病交

叉感染,如果后来证实强制措施有误,则国家作为行政主体应承

担过错责任,尽管医院作为行政被委托人实际实施了强制措施,

但它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次,各个主体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

内承担过错责任,医生虽然是国家使用人,但在医疗行为中,为

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因为医生医疗操

作失误导致非 s患者感染 s病毒,该医生应对其过错承

担责任。最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决定了现实中常常有混合过

错的情况存在,如可能患者的行为与医生的行为构成混合过错,

此时,应根据各方的主体地位、法定义务、主观意志的过错程度

来决定过错责任的分配。

(二)各方都无过错时,一般将 s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虽然某些 s院内感染事件可以明确有过错的责任人,但

如前所述,也确实存在各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病人仍不幸在医院

内感染sars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原则上应将 s作为不可

抗力对待。所谓不可抗力,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sars疫情

突然爆发,社会对其知之不多,现代医学对sars的了解也必然

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因此,许多不良后果的发生非人力所能左

右,从法律角度讲,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在此,无论对医院或

政府机关,苛求完备,不承认不可抗力的客观存在都是有失公正

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医疗机构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仍

然发生院内感染,或因患者个人因素导致发生院内感染,由于医

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的必备要件,故也不应承担法

律责任。[

- 35 ·

(三)公平责任的适用务件和方式

如前所述,发生院内感染各方都无过错时,一般将sars感

染视作不可抗力,不发生责任归属问题。但在特殊条件下,为均

衡各方利益,尤其是为被感染者利益着想,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

任原则分配责任:当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意味着要让无过错

人分担责任,因此必须慎重。作者认为,在sars院内感染问题

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1)确实发生了sars医院

内交叉感染并造成较严重后果。如果病人感染sars病毒并非

医院内交叉感染,自不产生责任分配问题,而后果的严重性也是

适用公平责任的必要条件,因为公平责任适用的价值即在于减

轻患者所负担的不利后果,如果该后果不严重,就谈不上损失分

担问题,没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必要。(2)当事各方确实都没

有过错。如果院内感染由某一方,如医生过错引起,严格按照过

错责任由过错方负担责任即可,不必引入公平责任,特别需指出

的是,如果感染是单纯因患者本人过错引起.尽管后果较严重,

患者无力承担,但在此种情形下将其责任分配给其他人承担显

然有违“公平”之涵义,因此应主张患者寻求其他救济手段(如社

会救济),而不宜采用公平责任原则。(3)患者自身经济实力无

力承担院内感染给其造成的损失。正是在此情况下,由无过错

方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的价值取向,如患者自

身实力足以承担风险,亦无必要对风险再分配:(4)适用公平责

任不至于对无过错方造成过分的不利影响。因为无过错的当事

人依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是其从维护社会大局出发,承担社

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对其造成过分不利影响,难免造成

新的“不公正”,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初衷。

另外,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方式也值得探讨。由于sars医

疗有公权力介入,是强制医疗关系,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以国家

赔偿或国家补偿方式处理院内感染医疗纠纷为佳。但考虑到我

国情况的特殊性,为避免政府实施补偿具体事宜给人造成的政

府责任的误解,也考虑到我国医院多为国立医院,资产归国家所

有的状况,可采取由政府规定公平责任适用规则,由医院处理补

偿具体事宜,再由政府向医院补贴的方式,不失为一种符合各方

利益的公平原则适用方式。

以上是从法律角度,对医院内sars交叉感染可能引发的法

律问题的思考。当然,现实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该问题的探讨也

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无论如何,遵循法治精神,运用法律手

段来保护、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对于促进全社会团结一致抗击

sars疫情并取得防疫的最终胜利都将是有所裨益的

参考文献

[1]陈志华.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研究北京律师,2003,(3)

『2]陈志华论防治“非典”隔离措施之适用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 10

(2):80~84

[3]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127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0~

33

[5]郑雪倩,邓利强,方欣,等.sars带来医患纠纷新课题中国青年报,

2003年6月19日,第九版

(收稿:2003一o7一o7 12全文查看【摘要】 目前,全社会控制srs疫情已取得重大成果,与此同时,由srs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重

视。在现实中,非srs患者与srs患者在医院接触的可能性、医院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提高收治率与降低院内感染

率的矛盾,决定了在医院内发生srs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对此,为求得法律上的公正解决,必须首先

确立以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特殊情况下应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以此为指导,有过错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及风

险,各方都无过错时,一般将srs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特殊条件下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给患者适当补偿。

【关键词】srs,院内感染,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l d913;d519.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33—03

n nlysis 0f civil 0blii0n nd shr of risk bou srs cross infcion in hospi1.liu yu.pkin union mdicl col—

l hospil(pumch),1 shuifu3run,wnfujin,dondn disric,bijin ciy,100730.

【bsrc】 prsn,h ll sociy hs conrold h pidmic siuion of srs nd hs obind h imporn

chivmn. h sm im,h ll problm cusd by srs lso hs bn sriously rrdd.in culiy,hr is h

possibiliv of srs cross infcion h cully isd in hospi1.bcus h conc bwn srs pins nd ohr p—

ins is possibl.h condiion of isolion in hospils is no pl.nd h risin of rd r is in conflic wih h d—

crsin of r of infcion in hospi1.o firly solv h problm in h lw,w mus rrd ful duy principl s prdom卜

nn l1 princip1 nd in spci1 circumsnc pply fir duy principl.hrfor,h on who hv ful should undrk

hir obliions.if no on hv ful,h srs should b rrdd s forc mjur.bu h pins should b pns d

bfiinly.

【ky words】 srs,infcion in hospil,civil obliion

2003年上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疾病——严重急性

呼吸综合征(svr cu rspirory syndrom ,以下简称

srs)席卷全国,对我国的医疗卫生系统和公共卫生体系提出挑

战。通过包括广大医务工作者、疾病控制人员在内的全国人民

的共同努力和核心领导层的果断决策,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控

制。但与此同时,由srs这一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相关"~rn

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面对现实,未雨绸缪,明晰法律关系,确立

责任归属,为将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医院所面临的客观现实

(一)非srs患者与srs患者在医院接触的可能性

srs作为一种新发生的传染病,现代医学对其认识有限,

目前尚未产生能够确定诊断或者确定排除srs的“金标准”,因

此,现代科学尚不能准确并且立即地将srs病人(尤其是早期

· 34 ·

患[]者)从一般人群中筛查出来,这就决定了srs初诊病人诊断

的不确定性和患者之间发生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另外

, 由于

srs诊断的不确定性导致srs疑似病例的存在,某些非

srs病人因被考虑“疑似”而较长时间地在医院的srs疑似

病区隔离,从而与真正的srs病人可能有或多或少的接触,因

院内感染的可能性客观存在。

(二)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医院必须在发热门诊、srs疑似病

区等处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以避免交叉感染。但不可否认,由于

医院资源有限、条件不足,各个发热病人或疑似患者之间是相对

集中的,更何况srs暴发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数收治

srs的医院本来并非作为传染病院建设,许多设施为临时改

建,在疫情严重、发病人数众多时,医疗条件、隔离措施难免存在

不足,尤其在疫情初期,医学对srs认识十分有限时矛盾更为

突出 客观地讲,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导致无法完全杜绝疑似

srs病人之间的院内交叉感染。

(三)提高收治率和降低院内感染率的客观矛盾

众所周知,当疫情严峻时,提高患者的收治率,尽可能隔离

全部病人对防止疾病在社会上的扩散有重大意义。因此,国家

果断采取了普遍设立发热门诊、强制在医院隔离srs确诊和疑

似病人等有效措施。但事物总有两面性,为提高收治率采取的

各项措施使一些并非srs的其他患者在医院内感染srs病

毒的机会增加。例如某些医院硬件环境和医生经验的不足导致

其发热门诊交叉感染率上升,某些因符合srs疑似标准在医院

被强制隔离之后又被排除srs的患者抱怨,在医院与真正

srs病人住同一病区而使其面临交叉感染的危险。因此,在现

有条件下,提高收治率和降低院内感染率往往难以两全。

综上,非srs患者与srs患者在医院接触的可能性、医

院隔离条件的不完备性、提高收治率与降低院内感染率的矛盾,

这些不以我们主观意愿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决定了非srs病人

发生医院内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客观存在。那么,由谁来为发生

院内感染的srs患者负责,如何确定责任归属和风险负担,就

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充分运用法律

手段就无可非议地成为解决问题的当然之选。

二、院内srs感染的归责原则

(一)srs期间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

明确在防治srs过程中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是确定责任

归属的前提。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一般情况下的医患关系是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因医患双方法律

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在突

发传染病爆发时,情况具有特殊性。有学者认为,在普通医患关

系之外,尚存在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因为在此时,国家公权力介

入医患关系中,排除医患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患者没有选择是

否接受医疗的权利,医院也必须承担救治患者的义务。正如北

京市政府在srs爆发后,发布一系列规定,对srs患者人院、

转诊、出院等医疗行为做出规定,医患双方均没有选择的权利。

而强制医疗关系实际存在于国家和患者之间,医师仅为国家使

用人。[1, ]显然,这种医疗关系及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对于医疗

纠纷中的责任承担有重大影响。

(二)确立归责原则的必要性

在明确了srs期间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当出现医院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u 卷(第1期)

srs交叉感染引发的纠纷时,首先必须确立归责原则=法律上

所谓的归责,是决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的

归属。 换言之,如果将院内感染这一损害事实作为起点,将责

任作为终点,归责就是连接这两个点的过程。而确定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归属的一般性准则,即为归责原则:为正确处理srs

流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社会必须用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来指

导具体案例,确认民事主体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得当

与否,直接关系srs防治工作的大局,也对各方民事主体参与

防疫的积极性、能动性产生影响:

(三)过错责任原则应成为解决院内感染医疗纠纷的主导原

在院内srs交叉感染这一问题的归责原则上,毋庸置疑,

过错责任原则应成为基本的主导性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

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

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一归责原则中,主观上的过错是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

罗马法的重大贡献之一,其制度价值在于,课人以责任的根据,

非源于行为的后果,而在于主观之过错,惟有过错者必承担责

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当行为人投身社会生活时,他

只要尽必要之注意义务,而不必为自己无法预知的后果承担责

任。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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