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尸体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设想]【关键词】 医疗纠纷,尸体解剖,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07~03 在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尸体检验鉴定质...+阅读
【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i3915.13;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0075—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
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
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有利于医
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
了司法公正,充分保护弱者,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是否都由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
题。有些法院,将医疗纠纷案件都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立案
审理,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虽说具有医学知识优势,也不能完全做到举证。
案例
【案例1】肖某,女,29岁。于1997年8月21日8时以
停经40周腹痛2小时入院待产,产前诊断:孕2产l孕40
周,右枕前位。当日9时40分破水,10时5分顺产一男活
婴,评9~10分,产程时间为第一期4 h,第二期5 min,第三
期5 rain。要儿身长55 cln,体重4.8 kg,吸痰吸氧后评10
分。并进行了双前臂的卡介苗、乙肝疫苗注射。住院观察6
h,产妇、新生儿良好,于下午4时出院。新生儿外祖母述:
当晚9时给新生儿洗澡发现新生儿右前臂运动障碍。于出
院后第二天上午就诊,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二年后新
生儿外祖母就此向医院提起医疗纠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
讼。在诉讼过程中,医院提出已超诉讼时效;法院要求医院
举证,医院在场接生、称体重、量身长、注射卡介苗、包裹要
儿及值班医护人员均证明,并有病历记载新生儿良好,观察
6 h新生儿良好出院。因其母亲智力不健全,医院认为新生
儿离院后而造成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无关。但法院
则要求医院继续举证,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新生儿离院后的
情况是举不出证据的。一审法院以医院举证不能,判决赔
偿患儿家属6万余元。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之中。
【案例2】王某,男,28天。于2000年12月20日因右
斜疝嵌顿24 h入某医院,行急诊手术,术中切开疝囊见有
淡红色渗出液体,内容物为末端回肠,局部高度水肿,变紫
黑色,长15em,用普鲁卡因闭封,用盐水纱布热敷30 rain,
见嵌顿的肠管蠕动,颜色变淡,表面出现光泽,动脉搏动良
好,还纳其入腹,行疝囊结扎,修补内环,行费格森氏法修补
前壁,手术顺利,住院l1天出院。术后两个月,家属发现右
睾丸缺如,5个月后,以患儿睾丸被切为由向医院提出医疗
纠纷。经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王某右睾
丸缺如原因可能为:(1)由于斜疝嵌顿时间较长(24 h),精
索血管受压缺血致睾丸萎缩;(2)术中将右睾丸随肠管还纳
带入腹股沟或腹腔而萎缩;(3)切除远端疝囊将右睾丸误切
等;并建议手术探查右睾丸情况。据医院手术医生回忆,术
中见到患儿右睾丸并将其放于右阴囊入口处,确实没有切
除任何东西。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是惟一的,要求医院方
继续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同意手术探查,医疗机构举证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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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无奈医院又提出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案例3】冯某于2002年因高血压在本院住院,医生根
据病人叙述的病史记录病历,既往高血压病史2年。出院
后,保险公司根据病史拒绝给付保险费。病人家属要求医
生改病历中的病史,医生不能满足其要求。病人家属以医
生将病史2天误写为2年而侵权,将医院和医生告上法庭。
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曾有3位医生及护士记录中先
后均有高血压病史2年的记载,一审法院认定高血压病史2
年,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正在上诉之中。
讨论
笔者认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首先确定医
疗纠纷案件为医疗侵权。医疗侵权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疗
行为违反了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常规,侵犯了患
者的权利,造成医疗后果。这里首先应认定有医疗后果,即
医疗行为所致的后果;其次应认定医疗行为有违反了医疗
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常规,侵犯了患者的权利的情
形。而由于疾病和医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后果产生的纠
纷,如:案例1,新生儿出生住院观察6小时良好出院,这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0卷(第2期)
病历和医护人员证明。病人出院后发生的情况医务人员是
无法举证的,此类案件不应作为医疗侵权案件受理。在现
实司法过程中,多数法院把与医疗有关的案
件都以医疗侵
权案件立案受理显然不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对在医疗
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在医疗过程中
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常规,或者
违反了有关法规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要求
医疗机构承担证明损害结果原因的责任。因为疾病本身具
有很大个体差异及医学发展对疾病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局限
性,医疗过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医务人员不可能都能
说得清楚,这是由医疗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在案
例2中让医疗机构继续举证,病人不配合实属困难。案例3
中,病史记录是医生的行为,是根据病人的叙述而记录的医
疗行为,病人家属认为医生记录有误而提出侵权诉讼,医院
也很难举证。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应以医疗机构
为主,但也应当考虑到医疗服务及对象的特殊性,注意其举
证的能力限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举证责任合理的分配,实
现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公正。
(收稿:2002—12—09,修回:20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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