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程序如何顺畅运行的两点思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具有鲜明的所有制色彩,虽然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经济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阅读
新企业破产法的新特点 旧的《破产法》仅有六章43条规定,而新法达十二章136条…… 市场化破产程序的缺失,曾是我国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软肋,也是国内企业市场化运作的长期困扰。经历12年砥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公布,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对比即将废止的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试行),新法律的特点归结如下: 规定更为系统明确 旧的《破产法》仅有六章43条规定,而新法达十二章136条,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需的安排作了比较周全的考虑,规定了重整、和解、破产三种相互关联的方式,并力求协调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等多方关系。 在具体规定上,新法也更为细致规范,例如:对债权申报用了第六章十五个条文作出规定,明确了各种债权的申报方式;对各种表决机制作了细化规范;首次指明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见《破产法》第5条);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时,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申请中止以该机构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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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破产案件呈现的新情况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破产案件逐年增多,xx县法院2001年至2005年间受理各类企业破产案件70余件,通过对上述破产案件的审理,笔者发现出一些新情况: 一是企业破产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