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建筑工程规模和范围的逐渐增大,建筑行业总包和分包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国家营业税条例修订后,对建筑企业的总包和分包税收要求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本文分析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的特征和营业税等相关问题,重点探讨在新营业条例下如何处理分包抵税的问题。
【关键词】营业税条例,建筑业,总包和分包,分包抵税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建筑业总包和分包税收政策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新条例》在有关建筑业总包和分包税收问题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营业额计算不同。修订前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修订后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取消了建筑总包公司为分包公司扣缴税款的义务,明确提出分包公司可以自己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收。第三,取消了一级差额征税。只要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管是总包公司还是分包公司都可以差额缴税。第四,差额征税指的是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项目,这必须引起建筑业的重视和关注,建筑安装工程或其他建筑工程不得享受建筑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的特征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的分包主要是在经过招投标后,总包公司对符合资质的分包公司分包某些建筑业务。由于随着建筑工程的复杂化和专业化,这在某项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掌握较好的分包公司在建筑工程中更具优势,所以总包公司可以通过分包公司形成竞争优势(现在已经相当普遍),在签订合同时,有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依据《合同法》,总包公司要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分包公司的负责人,分包公司负责分包的工程对总包公司负责,并承担一定的工程连带责任。
三、建筑企业分包营业税申报缴纳和抵税会计处理
1.建筑企业分包营业税税费申报。
纳税人义务根据《新条例》规定,总包公司在分包时,对工程项目的全部承包金额减去付给分包公司的价款余额作为公司的营业额。如果总包公司发生了应税行为,总包公司以发包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包公司在与分包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同时,并代扣代缴分包公司产生的营业税。如果总包公司不是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时候,此时工程的法律责任由发包公司承担。总包公司成为缴税义务人,不再由发包公司缴纳税款。在这过程中,分包公司应该要求总包公司出示代扣税款凭证,防止纳税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和漏税、重复缴税的行为发生。
纳税地点的选择在跨区域纳税时,成为关注的重点问题。《新条例》规定,分包行为发生时,总包公司应按照营业税扣缴分包公司营业税并开具扣税凭证。具体做法是,非跨省分包项目可以按照工程所在位置对营业税进行扣缴。如果分包公司出现跨省分包,总包公司可以根据其分包公司所在地对营业税实施各层次扣缴并开具扣税凭证。
2.建筑企业分包营业税抵税会计处理。
总包公司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会出现分包抵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实务中,对分包工程的营业税抵税问题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解决。第一种,分包工程不涉及公司会计管理范围,即分包公司的支出和收益不通过本公司会计核算反映,这种做法表面符合《新条例》对分包公司的税收缴纳政策,但实际上不能全面反映承包商的营业收入和支出费用。第二种,分包公司纳入本公司的会计核算范围,这种方法符合《新条例》税收的特点,能够反映总包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在总包公司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必须按照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案例解析
案例:A公司承包了一个价值1 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的300万元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B公司,工程完成之后,该公司最终结算值为1 000万元。分包公司B与总包公司A对于工程结算如下:分包结算额为300万元,营业税为9万元(按照3%计算,城建税等暂不计入),最终总包公司A开具了1 0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给发包建设单位,分包公司B开具3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给总包公司A。
根据《新条例》规定,分包公司作为建筑工程分包项目的直接纳税人,分包公司可以自己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费,并向总包公司出具办理分包抵税的建筑业发票和缴纳税款凭证。
根据分包公司B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费9万元(3003%)的缴纳税费发票,以及分包公司出示300万元建筑业发票凭证到分包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税,同时给发包公司出具的1 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凭证。按实际差额700万元申报缴纳的营业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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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下的建筑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