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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炒汇陷阱

11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招聘旺季如何识破求职陷阱]招聘旺季 如何识破求职陷阱自去年金融危机造成就业苦难以来,利用多数求职者求职心切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精心设置陷阱,上当受骗的本站不在少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避免受骗呢? 【...+阅读

所谓“网络炒汇”,一般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经过我国境内中介公司,即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其一般称,境内居民只需要交存一定数额的存款作为保证金,就可以所交保证金几十倍甚至更多倍的金额买卖外汇。这种“网络炒汇”交易不仅具有较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而且其交易渠道

没有保证,交易本身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实中许多参加“网络炒汇”的投资者最终不仅没有盈利,甚至血本无归。某省居民刘某在当地一投资公司“轻松投资,保证赚钱,享有利息”的营销口号煽动下,于2004年末开始在该投资公司进行“网络炒汇”,首期投入了3万元人民币资金。该投资公司指定了一名所谓的操盘手,为其代理所有交易。不久,刘某就被告知因亏损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2万元,否则前期投入的3万元资金将会全部亏损。刘某无奈只得四处筹钱追加资金。此后,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刘某又多次接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已债台高筑的刘某只好将家中惟一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将所有资金都投入了“网络炒汇”。最终,刘某累计投入的10万元保证金都被投资公司以亏损为由强行平仓,最后分文不剩。刘某由于轻信了“网络炒汇”的谎言,不仅赔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甚至连全家人的生计都成了问题。

“网络炒汇”的欺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网络炒汇”网络交易平台系统所显示的汇价与正规外汇行情分析软件上有别。据了解,在银行做实盘外汇买卖中出现的汇价最高点和最低点始终未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中出现。在交易中,交易人最终成交的价格点位与确认的报价点位总是存在差异。二是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上做交易,时常会莫名其妙地断电或出现网络故障,交易人不得不利用境内中介公司提供电话号码做电话委托交易,交易的结果同交易人想要的结果总是不一致。三是交易的代理人经常以自己所谓的“专业”判断,误判汇价走势,造成交易人的错误操作,或强制交易人买空卖空,造成交易人的亏损。从有关部门掌握的“网络炒汇”交易资料看,绝大多数交易人都是先小赢几手,最终以大亏告终。四是“网络炒汇”交易无任何保障。据了解,交易人交存的保证金,都要先交存到境内中介公司指定的某个人的个人账户里。这样,交易人即使想中止交易,也很难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在一咨询公司的介绍下进行“网络炒汇”,投入了5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不久他就被告知亏损较大,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强行清户。意识到“网络炒汇”欺骗性的王某想中止交易要回剩余的保证金,但一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最后,王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五是交易人在交存了保证金后,虽然境内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会交给交易人一套进行“网络炒汇”的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或开户通知,但由于这种交易本身是违法行为,因此这些合同或是开户通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交易人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佣金。每交易1手,无论盈亏都要支付5个点的佣金,即50美元,直接从交存的保证金里扣除。

“网络炒汇”损害了交易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是一种违法行为。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6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1994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也指出:“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多年来,有关部门对任何形式的外汇保证金及外汇期货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网络炒汇”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代理“网上炒汇”,还是参与“网上炒汇”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大部分人参加“网络炒汇”惟一的目的就是为了所谓的高额回报。但事实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是境外的投资公司,其资信资质难以被境内交易人掌握,其交易使用计算机系统和服务器在国外,我国主管部门无法对其监督。境内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大,其核心人员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转存资金,交易人也缺乏戒备之心。在这样一个状态下做交易,交易人的利益毫无保障。其次,与国内商业银行经国家允许开办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相比,交易人的风险放大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交易人不仅盈利机会极少,且要12全文查看

所谓“网络炒汇”,一般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经过我国境内中介公司,即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其一般称,境内居民只需要交存一定数额的存款作为保证金,就可以所交保证金几十倍甚至更多倍的金额买卖外汇。这种“网络炒汇”交易不仅具有较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而且其交易渠道没有保证,交易本身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实中许多参加“网络炒汇”的投资者最终不仅没有盈利,甚至血本无归。某省居民刘某在当地一投资公司“轻松投资,保证赚钱,享有利息”的营销口号煽动下,于2004年末开始在该投资公司进行“网络炒汇”,首期投入了3万元人民币资金。该投资公司指定了一名所谓的操盘手,为其代理所有交易。不久,刘某就被告知因亏损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2万元,否则前期投入的3万元资金将会全部亏损。刘某无奈只得四处筹钱追加资金。此后,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刘某又多次接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已债台高筑的刘某只好将家中惟一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将所有资金都投入了“网络炒汇”。最终,刘某累计投入的10万元保证金都被投资公司以亏损为由强行平仓,最后分文不剩。刘某由于轻信了“网络炒汇”的谎言,不仅赔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甚至连全家人的生计都成了问题。

“网络炒汇”的欺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网络炒汇”网络交易平台系统所显示的汇价与正规外汇行情分析软件上有别。据了解,在银行做实盘外汇买卖中出现的汇价最高点和最低点始终未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中出现。在交易中,交易人最终成交的价格点位与确认的报价点位总是存在差异。二是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上做交易,时常会莫名其妙地断电或出现网络故障,交易人不得不利用境内中介公司提供电话号码做电话委托交易,交易的结果同交易人想要的结果总是不一致。三是交易的代理人经常以自己所谓的“专业”判断,误判汇价走势,造成交易人的错误操作,或强制交易人买空卖空,造成交易人的亏损。从有关部门掌握的“网络炒汇”交易资料看,绝大多数交易人都是先小赢几手,最终以大亏告终。四是“网络炒汇”交易无任何保障。据了解,交易人交存的保证金,都要先交存到境内中介公司指定的某个人的个人账户里。这样,交易人即使想中止交易,也很难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在一咨询公司的介绍下进行“网络炒汇”,投入了5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不久他就被告知亏损较大,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强行清户。意识到“网络炒汇”欺骗性的王某想中止交易要回剩余的保证金,但一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最后,王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五是交易人在交存了保证金后,虽然境内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会交给交易人一套进行“网络炒汇”的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或开户通知,但由于这种交易本身是违法行为,因此这些合同或是开户通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交易人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佣金。每交易1手,无论盈亏都要支付5个点的佣金,即50美元,直接从交存的保证金里扣除。

“网络炒汇”损害了交易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是一种违法行为。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6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1994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也指出:“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多年来,有关部门对任何形式的外汇保证金及外汇期货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网络炒汇”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代理“网上炒汇”,还是参与“网上炒汇”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大部分人参加“网络炒汇”惟一的目的就是为了所谓的高额回报。但事实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是境外的投资公司,其资信资质难以被境内交易人掌握,其交易使用计算机系统和服务器在国外,我国主管部门无法对其监督。境内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大,其核心人员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转存资金,交易人也缺乏戒备之心。在这样一个状态下做交易,交易人的利益毫无保障。其次,与国内商业银行经国家允许开办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相比,交易人的风险放大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交易人不仅盈利机会极少,且要[page_break]支付高额佣金。此外,“网络炒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易人行为不仅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甚至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已发现的案例来看,许多受到巨大利益诱惑而从事“网上炒汇”的人,不仅没有获得中介公司大力鼓吹的高额利润,反而落入了“网络炒汇”的陷阱,白白损失了宝贵的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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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网络炒汇”,一般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经过我国境内中介公司,即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

其一般称,境内居民只需要交存一定数额的存款作为保证金,就可以所交保证金几十倍甚至更多倍的金额买卖外汇。这种“网络炒汇”交易不仅具有较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而且其交易渠道

没有保证,交易本身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实中许多参加“网络炒汇”的投资者最终不仅没有盈利,甚至血本无归。某省居民刘某在当地一投资公司“轻松投资,保证赚钱,享有利息”的营销口号煽动下,于2004年末开始在该投资公司进行“网络炒汇”,首期投入了3万元人民币资金。该投资公司指定了一名所谓的操盘手,为其代理所有交易。不久,刘某就被告知因亏损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2万元,否则前期投入的3万元资金将会全部亏损。刘某无奈只得四处筹钱追加资金。此后,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刘某又多次接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已债台高筑的刘某只好将家中惟一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将所有资金都投入了“网络炒汇”。最终,刘某累计投入的10万元保证金都被投资公司以亏损为由强行平仓,最后分文不剩。刘某由于轻信了“网络炒汇”的谎言,不仅赔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甚至连全家人的生计都成了问题。

“网络炒汇”的欺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网络炒汇”网络交易平台系统所显示的汇价与正规外汇行情分析软件上有别。据了解,在银行做实盘外汇买卖中出现的汇价最高点和最低点始终未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中出现。在交易中,交易人最终成交的价格点位与确认的报价点位总是存在差异。二是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上做交易,时常会莫名其妙地断电或出现网络故障,交易人不得不利用境内中介公司提供电话号码做电话委托交易,交易的结果同交易人想要的结果总是不一致。三是交易的代理人经常以自己所谓的“专业”判断,误判汇价走势,造成交易人的错误操作,或强制交易人买空卖空,造成交易人的亏损。从有关部门掌握的“网络炒汇”交易资料看,绝大多数交易人都是先小赢几手,最终以大亏告终。四是“网络炒汇”交易无任何保障。据了解,交易人交存的保证金,都要先交存到境内中介公司指定的某个人的个人账户里。这样,交易人即使想中止交易,也很难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在一咨询公司的介绍下进行“网络炒汇”,投入了5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不久他就被告知亏损较大,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强行清户。意识到“网络炒汇”欺骗性的王某想中止交易要回剩余的保证金,但一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最后,王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五是交易人在交存了保证金后,虽然境内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会交给交易人一套进行“网络炒汇”的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或开户通知,但由于这种交易本身是违法行为,因此这些合同或是开户通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交易人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佣金。每交易1手,无论盈亏都要支付5个点的佣金,即50美元,直接从交存的保证金里扣除。

“网络炒汇”损害了交易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是一种违法行为。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6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1994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也指出:“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多年来,有关部门对任何形式的外汇保证金及外汇期货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网络炒汇”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代理“网上炒汇”,还是参与“网上炒汇”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大部分人参加“网络炒汇”惟一的目的就是为了所谓的高额回报。但事实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是境外的投资公司,其资信资质难以被境内交易人掌握,其交易使用计算机系统和服务器在国外,我国主管部门无法对其监督。境内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大,其核心人员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转存资金,交易人也缺乏戒备之心。在这样一个状态下做交易,交易人的利益毫无保障。其次,与国内商业银行经国家允许开办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相比,交易人的风险放大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交易人不仅盈利机会极少,且要[]

所谓“网络炒汇”,一般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经过我国境内中介公司,即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其一般称,境内居民只需要交存一定数额的存款作为保证金,就可以所交保证金几十倍甚至更多倍的金额买卖外汇。这种“网络炒汇”交易不仅具有较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而且其交易渠道没有保证,交易本身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实中许多参加“网络炒汇”的投资者最终不仅没有盈利,甚至血本无归。某省居民刘某在当地一投资公司“轻松投资,保证赚钱,享有利息”的营销口号煽动下,于2004年末开始在该投资公司进行“网络炒汇”,首期投入了3万元人民币资金。该投资公司指定了一名所谓的操盘手,为其代理所有交易。不久,刘某就被告知因亏损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2万元,否则前期投入的3万元资金将会全部亏损。刘某无奈只得四处筹钱追加资金。此后,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刘某又多次接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已债台高筑的刘某只好将家中惟一的房产进行抵押,并将所有资金都投入了“网络炒汇”。最终,刘某累计投入的10万元保证金都被投资公司以亏损为由强行平仓,最后分文不剩。刘某由于轻信了“网络炒汇”的谎言,不仅赔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甚至连全家人的生计都成了问题。

“网络炒汇”的欺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网络炒汇”网络交易平台系统所显示的汇价与正规外汇行情分析软件上有别。据了解,在银行做实盘外汇买卖中出现的汇价最高点和最低点始终未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中出现。在交易中,交易人最终成交的价格点位与确认的报价点位总是存在差异。二是在“网络炒汇”的交易平台上做交易,时常会莫名其妙地断电或出现网络故障,交易人不得不利用境内中介公司提供电话号码做电话委托交易,交易的结果同交易人想要的结果总是不一致。三是交易的代理人经常以自己所谓的“专业”判断,误判汇价走势,造成交易人的错误操作,或强制交易人买空卖空,造成交易人的亏损。从有关部门掌握的“网络炒汇”交易资料看,绝大多数交易人都是先小赢几手,最终以大亏告终。四是“网络炒汇”交易无任何保障。据了解,交易人交存的保证金,都要先交存到境内中介公司指定的某个人的个人账户里。这样,交易人即使想中止交易,也很难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在一咨询公司的介绍下进行“网络炒汇”,投入了5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不久他就被告知亏损较大,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追加保证金,否则将被强行清户。意识到“网络炒汇”欺骗性的王某想中止交易要回剩余的保证金,但一直遭到该公司的拒绝。最后,王某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五是交易人在交存了保证金后,虽然境内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会交给交易人一套进行“网络炒汇”的不规范的格式合同或开户通知,但由于这种交易本身是违法行为,因此这些合同或是开户通知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交易人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佣金。每交易1手,无论盈亏都要支付5个点的佣金,即50美元,直接从交存的保证金里扣除。

“网络炒汇”损害了交易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是一种违法行为。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6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1994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也指出:“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多年来,有关部门对任何形式的外汇保证金及外汇期货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网络炒汇”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无论是代理“网上炒汇”,还是参与“网上炒汇”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大部分人参加“网络炒汇”惟一的目的就是为了所谓的高额回报。但事实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是境外的投资公司,其资信资质难以被境内交易人掌握,其交易使用计算机系统和服务器在国外,我国主管部门无法对其监督。境内中介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大,其核心人员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转存资金,交易人也缺乏戒备之心。在这样一个状态下做交易,交易人的利益毫无保障。其次,与国内商业银行经国家允许开办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相比,交易人的风险放大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交易人不仅盈利机会极少,且要[p_brk]支付高额佣金。此外,“网络炒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易人行为不仅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甚至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已发现的案例来看,许多受到巨大利益诱惑而从事“网上炒汇”的人,不仅没有获得中介公司大力鼓吹的高额利润,反而落入了“网络炒汇”的陷阱,白白损失了宝贵的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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