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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争议中应引用无过错原则

11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阅读

[案情简介]

申诉人:牛某某,男,21岁

被诉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

1990年5月牛某某被招收为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1993年3月4日该站以牛某某星期日自发组织学友出外游玩,违章通过禁止通行的铁路隧道,被火车撞伤,久治未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牛某某代为申诉,提出:牛某某是因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他人而被撞伤致残,要求按工伤处理,并撤销解除牛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1、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发组织学友刘某等5人出外游玩,当他们进入标有禁止通行的28号隧道,正在铁路线上行走时,某次列车亦鸣笛声不断。此时,牛等4人已退至道轨外的安全地带,唯有刘某尚在道轨之中。刘只注意到正前方开来的某次客车,却没有发现另一列车已骤然驶近其身后。牛某某见状,扑上前去将刘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却因躲闪不及,被机车手扒杆撞伤头部。被立即送铁路医院抢救。后又转外地医院继续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付2万余元医疗费。牛某某的生命虽然得以保全,但已成为植物人。

2、牛某某等人进入有禁止通行明显标志的28号隧道,在铁路线上行走,造成伤残事故。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负有责任。

3、牛某某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情况下,舍己救人造成伤残。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字17号第2项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2)之规定,裁决如下:

1、牛某某虽有违章行为,但考虑到牛的实际情况其致残应比照工伤处理。

2、撤销某医药采购供应站[1993]6号《关于解除牛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3、仲裁费20元和处理费15元由被诉方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本案适用的法规。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字17号第2项规定: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应享受工伤待遇。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指出: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牛某某的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呢?围绕这一问题,申诉方与被诉方展开了争论。

申诉方强调:牛某某是在火车即将从刘某身上轧过的紧急关头,奋不顾身,舍己救人而被撞伤致残的。牛某的行为是值得人们讴歌和赞扬的,是有利于社会的好事,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其二,牛某等人虽有违章之举,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牛的舍己救人致残的上述规定的一致性。因为从字面上看,上述两条中都不追究个人责任,没有本人应负责任者除外的限制性规定。

故此,牛某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被诉方解除牛某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被诉方虽然对牛某某的救人之举表示赞赏,但同时又对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2)所指的紧急情况有不同理解,认为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不应当包括行为人自身过错所造成的紧急情况。牛等人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时间,自发组织游览活动,违章进入标有禁止通行字样的铁路隧道,在铁路线上行走,才造成火车即将从刘身上轧过的险情。牛虽然有舍己救人行为,但并不能因此抵消其过错。换言之,牛某被撞伤致残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故并不是因工负伤,而是非因工致残。那么牛某的情况究竟如何处理呢?被诉方认为:这里又涉及到另一层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讲,牛某某系救人过程中的受害人,而刘某系受益人。牛某可以要求受益人刘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于此,被诉方认为其作出的解除牛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极为重视。在做了大量调查,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召开了市劳动局安全监察科、保险福利科负责同志座谈会,征求他们对适用法规的意见,与会者观点不一。为慎重起见,又向省劳动厅仲裁处进行了书面请示,省劳动厅仲裁处电话指示:省劳动厅召集有关处负责同志会议,因对法规理解不一致,待请示劳动部答复后再定。随后,劳动部向省劳动厅仲裁处电话答复,并由省厅仲裁处向市仲裁委转述内容如下:关于牛某是否享受工伤问题的请示我们和有关单位研究了一下。对工伤的条件,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字17号文第2项规定,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的情况下伤亡的;《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第2条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的,都算工伤。如果按上述文件精神,牛某某应按工伤办。要死扣文件工作两个字,加上牛的情况复杂,也可以不按工伤。这个问题部不作文字答复。据此,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进行合议,一致认为:第一,牛某舍己救人是其被撞伤致残的直接原因。牛某等人违章进入禁止通行的铁路隧道造成火车即将从刘某身上轧过的险情的原因,对于牛某被撞伤致残来说则是间接的。因为,当时,牛某等4人已退至铁轨外的安全地带。如果他不是奋不顾身抢救他人的话,是不会被撞伤致残的。第二,我国工伤保险中引用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就要负赔偿责任。由于行为人违章操作引起的工伤事故的原则,也适用于上述牛某的情况。故牛某虽然有责任,亦不应加以追究。第三,劳动部电话答复讲得十分清楚,即按照劳动部工资局和劳动保险部两个文件的精神,牛某应按工伤办,这说明牛的情况和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做出了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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