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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题

02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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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题:《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专题辅导

一、为什么要修订《细则》?《细则(试行)》是中央组织部1990年印发的。《细则(试行)》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细则(试行)》中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原则、党员标准、工作程序、纪律要求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已经得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普遍认同和积极落实。按照《细则(试行)》要求,1990年以来,全国各级党组织共发展党员5600多万名.可以说,在《细则(试行)》的指导下,我们党的队伍源源不断地得到补给、不断发展壮大。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亟需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修订完善。一是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1990年到现在,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订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将邓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十六大党章根据社会结构的新变化,作出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在什么人可以入党问题上实现突破,对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仅2013年中央关于发展党员方面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首先,2013年1月,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明确提出“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3月,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教育管理处长、组员办主任座谈会,专门对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进行党员总量调控进行部署;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总书记、赵乐际部长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9月,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交流各地发展党员工作经验,就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再部署。综合以上,大家可以看出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央层面5次对同一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推动,我想这在党的历史上,都应该是比较罕见的。在这些会议上,在中央领导的讲话中,对发展党员工作都提出了许多新精神。这次修订,坚持以党章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90年代以来的20多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一个时期。20多年来,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给发展党员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利益需求等日益多元,入党动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思想入党的任务比过去更为艰巨。又比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城市化率达到53.7%,农村人口大量转移,农民工人数达到2.5亿,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成为一项重大课题。同时,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新党员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标准不严格,存在降低、曲解党员标准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抓得不经常、不具体,有的重形式、轻效果;有的党组织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把关不严格、审批不及时、档案不齐全等问题;个别村党组织还存在着长期不发展党员和发展“人情党员”“家族党员”,等等。这次修订,着眼于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就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等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三是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探索中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立足实践,就发展党员工作探索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好办法,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迫切需要对这些新做法、新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归纳提升、总结吸收。比如实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即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制度;比如实行预审制,即基层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前,将发展对象有关材料上报基层党委,由基层党委对照入党标准和程序,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和培养教育考察、政治审查、集中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查把关的制度;再比如实行票决制,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制度,等等。这次修订,中央对各地各部门发展党员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把一些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总之,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为修订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为修订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细则》修订工作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的。

二、《细则》主要修订了什么?《细则(试行)》共有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增加了1章、11条,共7章44条5000多字。这次修订,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下面,我把这块内容作为重点,为大家逐章进行介绍。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的概括。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与第四条合并,修订后,总则共3条。主要修改内容有2点。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崇高追求和强大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思想基础。总书记提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因此,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这些内容,是落实中央精神、注重思想入党、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体现。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这次修订,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3条中,包括4点: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才能保持正确方向。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十六字”总要求写入《细则》是这次修订很重要的内容。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前两个“坚持”是新增加的内容,就是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题: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党员的基础和前提。修订后,这一章从第4条到第12条,共9条,其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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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条基本上是整条增加的内容,从中也可以看出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重视。在这一部分,需着重说明6个问题。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第5条是把党章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5条是申请入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关于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十二大《党章》就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到现在这一条基本没有变。2001年中央组织部编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中,关于“入党申请人”的词条是这样表述的:“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本人自愿向党组织郑重提出书面申请,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人”。《细则》依据党章,增加这一条,对申请入党的年龄要求给出了标准,应该说是明确的、清楚的。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第6条规定了入党申请人可以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共涉及5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一条文字不多,但分2段,采取“一般+个别”的方法,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申请人申请入党的问题。一般人员申请入党,主要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人员申请入党,除可以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后3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如果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就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有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时,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入党是一个人政治上的重大选择,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后,党组织不能对他们不管不问,必须派人与申请人正式谈话,对其入党要求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增加这样的规定,既体现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政治上的关心,也使发展党员程序更加严密。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根据一些地方经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是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在参会人员选择上,除了党员之外,还有群众代表参加。关于群团组织推优问题,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对团组织“推优”提出要求。这次修订将推优范围适当扩大,明确除了共青团组织外,其他群团组织也可以推荐。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工会会员和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主动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目的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

5、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第9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实际工作中,培养联系人有名无实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次修订,通过明确他们的职责,细化他们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6、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第12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这一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3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不断持续、不断深入的过程。考虑到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的实际,《细则》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进程,同时又保证培养教育效果。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通过一定程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人员。这次修订,将发展对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独立出来,单列一章,对于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保证新党员质量、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具有重要作用。第三章从第13条至17条,共5条。这里,重点强调3个问题。

1、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第13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这样规定,体现了党组织对确定发展对象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

2、关于政治审查。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在第16条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开展政治审查时,既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及其社会关系情况,又要避免过于繁琐。通过调查,重点要把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把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这一条的修订,有两点需要大家重视: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基层反映,有的流动人员在外有违法犯罪行为,回到本地申请入党,党组织政审时调查不深入,结果被吸收为新党员;有的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看法普遍不好,也被吸收为新党员。这就要求在政治审查中注意考察这方面内容,从入口上严格把关。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关于短期集中培训。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是强化发展对象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加他们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作出2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这主要是根据多数地方做法作出的调整。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考虑到农村、非公企业等领域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这次修订适当缩短了集中培训时间。需要强调的是,保证培训时间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证培训质量。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题: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第四章从第18条到第28条,共11条,是《细则》中条款最多的一章。这次修订,对这部分内容修改比较多、也比较重大,重点有6个方面。

1、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第19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预审制是基层的创造,通过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关口前移,更好地保证质量、控制数量、优化结构。

2、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第19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等新情况,针对一些学校等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作出的新规定。我们在基层调研时,许多基层党组织反映,对突击发展的预备党员,难以接续培养考察,难以正常转正,有的甚至连人都找不到,普遍要求提出具体措施解决。

3、关于召开支部大会。第20条对此作出规定,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原来对这项内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询问。这次修订,对到会人数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原来规定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去实践中,采取举手表决更多一些。近年来各地从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角度出发,普遍实行票决制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次修订明确规定,统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关于审批权限。第23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原来规定,“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修订后,这项规定取消了。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基层党委的审批权限,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考虑,一是通过提高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和把关作用;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任务;三是适应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

5、关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主要考虑是,审批预备党员的职责主要是乡镇(街道)一级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关于直接接收党员和追认党员。直接接收党员,党章第5条第六款有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细则》直接拿过来作为第27条,党章明确规定,《细则》进行重申,应该是理所当然。追认党员,中组部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中也作出过解释。这次修订,增加第28条,对追认党员的条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把握追认党员这一条,一是要严格掌握;二是要省一级党委批准。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题: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规定接收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党组织不能放松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本章从第29条至37条,共9条。这一部分着重说明2条规定。

1、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的认定。《细则》第35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主要是根据从严管理要求作出的规定。有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流动过程较长、流动情况较为复杂,个别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层党组织无法对其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认定。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基层党组织可以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为慎重起见,这种情况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确保这项工作的严肃性。

2、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细则》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这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随着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加,预备党员的流动性也在加大。为适应这种新情况,发展党员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地对此提出相应措施,既可以使预备党员不因为流动而影响按期转正,又可以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有时间充分了解预备党员情况,发挥好把关作用。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题: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责任主要在党组织。本章第38条至第42条,共5条。这次修订,作了3个方面的调整和补充。

1、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此,《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以上这四条领导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是给我们做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让我们做发展党员工作更有底气。

2、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次修订后,《细则》对党组织责任的规定更加全面系统,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对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这其中,组织部门的责任尤其重大。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入党志愿书》是履行入党手续所填写的正式材料,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员的一种永久性档案材料。加强对《入党志愿书》的管理,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有效方法。中组部曾于2004年对《入党志愿书》进行了修订,2012年进行了改版。在《细则》中对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和印发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入党志愿书》的应有作用。附则第43条、第44条,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要求也是很明确的。用了这么长时间,逐章对《细则》重大调整做了讲解,希望帮助大家了解修订《细则》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修订的重要环节,了解《细则》的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真正落实到工作中去。总的看,新修订的《细则》有3个鲜明特点:一是“严”,坚持严字当头,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做到标准更严、程序更严、责任更严、纪律更严。二是“实”,对入党申请、培养教育、考察审批、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发展党员工作提供实务操作规程。同时,立足发展党员工作实际,针对流动人员发展党员难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措施要求。三是“新”,充分体现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基层探索创造的新经验,在许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三、学习贯彻《细则》我们怎么办?新修订的《细则》,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不折不扣地把《细则》贯彻落实到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细则》是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应该怎么样学习好、贯彻好《细则》?梳理归纳一下,应该是思想上要做到“三个认清”,工作上要做到“三个更实”,政策把握上要做到“三个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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