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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演讲稿

02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细节决定成败励志的演讲稿]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好!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深。”麦当劳关注食品制作的每一个细节,取得巨大成功,巴林银行忽视了一个极为平常的细节,导致银行倒闭。可...+阅读

食品安全法演讲稿【1】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午好!按照局领导的安排,让我来讲食品安全法,压力很大,因为在坐的有许多同仁已参加过省、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培训。只能说我是与大家一起来学习这部法律、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个人的观点,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今年的2月28日,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7月20日国务院又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 ,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依法行政。《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我今天的讲解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我们有联系的,我将详细讲解,没有联系的,一带而过。下个月,市局将组织“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这部法律是考试内容之一,占的分值会很大,所以在讲解过程中,我认为容易考到的地方将重点予以提示。食品安全法解读【2】第一章 总 则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会有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的总则共10条,也包含了这些内容。第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是否安全。因此该法第一条就规定了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只要记住“安全”两字即可,只有食品安全了,才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2条是《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部法律中多次提到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区分这四者的不同。食品生产者仅指食品生产和加工者;食品经营者是指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经营者,不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我们要重点把握和理解三方面:一是该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为此,我们所监管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二是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食品都是用《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该法排除适用的范围为:(1)农业的初级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2)特殊食品。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铁路运营食品。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4)军队用食品。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这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第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这条很重要。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将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对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我们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那什么是流通环节呢?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 , 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 , 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也有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如生产饼干的厂家,它也要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但是就现实工作看 , 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 ,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因此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 , 是以主体定环节 , 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即 , 食品流通 , 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我要重点提示一下,《食品安全法》仅对食品采取分段监管的体制。对食品添加剂不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不实行分段监管的理由:一是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 , 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二是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 ) 引起的 ,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 , 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法的立法本意。三是在严格立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进行规定 , 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不履责 , 这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四是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也必须通过对食品的抽样检验才能发现 , 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的监管。由于这四个方面的原因,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 但是 , 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 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又如何呢?《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地方一共有19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两个的方面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20条明确了食品的安全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家健康物质的限量的内容,例如,冰箱内壁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等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畴,但是冰箱是否结实耐用、是否漏点等标准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简言之,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也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第5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规定。政府负总责。第6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第7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第8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第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第10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一是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二是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章总则最重要的监管体制,我把这个监管体制总结为三个层次,四个环节,便于记忆,三个层次是: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是综合协调;工商、质监、药监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四个环节是: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二是食品生产;三是食品流通;四是餐饮服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这一章的内容从第11条到第17第,共七条。这一章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两项”新制度,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并被纳入到国家的财政预算。为了与国际接轨,这部法律引进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制定,能够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积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较好地起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作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第1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监测、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所谓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有致病因素,人在吃了这食品后,比如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比如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第12条是关于调配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与我们的关系不大。第13条到第17条都是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科学了解食品中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并判断这些危害将怎么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通俗举一例子,比如对方便面这个食品,首先要了解这方便面中在制作过程中存在哪些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危害、农药、兽药残留等化学性危害,根据这些危害的情况,就比较容易判断出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评估工作,实际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知道这些风险的存在,就可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二章我们只要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就可以了。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章只有九条,从第十八条至二十六条,这一章的内容与工商关系不大,但应该了解这方面的基本知识.第18章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制定食品标准的宗旨,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则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达到的目标。第1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同时有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多套标准的问题,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本法在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险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这就是说以后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第20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第2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布方式,现在这样制定,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第22条是关于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23条是关于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必须是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才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如藕粉圆,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可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地方标准。第2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这是属于命令性规范。第26条是关于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从第27条至56条,共30条。内容多,与我们的联系较多,也是考试的重点。第27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以外,还必须做到这第27条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在过去的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第

(一)项是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第

(二)项是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

(三)项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第

(四)项是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污染;第

(五)项是餐具等的消毒要求;第

(六)项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第

(七)项是食品的包装卫生要求;第

(八)项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第

(九)项食品用水的卫生要求;第

(十)项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要求。第28八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这条与我们的联系联系很大,也是考试中容易考到的内容之一。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这条的第

(一)项就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这句话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搞氧化剂、着色剂等22类。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三是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南京冠生园生产的月饼。第

(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这句话的重点是限量,因为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如方便面中的大肠杆菌超标、银耳中的二氧化硫超标等。第

(三)项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其他特定人群如糖尿病人。为他们提供的食品有不同的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第

(四)项禁止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厉害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第

(五)项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第

(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

(七)项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在新县中附近有个来来永和豆浆店就用塑料桶运输豆浆,导致了食物中毒;第

(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者其他疾病。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前两年我局查处了牛奶的生产日期后移的案件,各大超市蛋糕、熟肉制品就有每天改动生产日期的情况,达到变相延长保质期的目的;第

(九)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就是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第

(十)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

(十一)是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违反本条第

(七)、

(九)项规定的依照第86条规定承担责任外,其他的都按照本法第85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29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过去的食品卫生法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新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职权,而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认可证,由质监部门发放;从事食品流通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工商部门发放、从事餐饮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药监部门发放。在发放许可证中要注意以下七种情况,这些情况比较重要,考试中容易出现: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如,蛋糕厂在门店销售其自制蛋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要是销售别的厂家的蛋糕或是在销售其自制蛋糕的同时又销售饮料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如,烤鸭店外卖自制烤鸭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餐饮店外卖包装好的不是其制作加工的熟肉制品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三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例如,超市内的主食厨房等。四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例如,商场出租部分场地向顾客及商场内的销售人员提供各种餐饮服务的情形,这在大型商场是常见的。五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利益,但不能反向推断销售他产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因此,所有的食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六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就应当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七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因此,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违反本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市值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相同。在《食品安全法》中共有“七个”许可,我把它总结在一起即: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保健食品许可。第30条是对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条件、经营条件的规定。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31条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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