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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

06月29日 编辑 fanwen51.com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推进城市依法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指一个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程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几个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制度,作为国务院推广的一项试点工作,自1997年5月启动以来,目...+阅读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缺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弊端,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试点和探索。从试点和探索中可以看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

的有效途径,必须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努力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看,城市行政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是对城市经济社会等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在传统体制下,城市行政执法体制与职能的不规范、不统

一、不明确等问题十分突出。从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来看,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条”或者“块”提出草案,然后交人大或政府审议批准实施,这样就难以超脱地方、部门利益的狭隘眼界,往往会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从具体实施来看,由于各个有城市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存在“条”与“条”的关系难以理顺,“条”与“块”之间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出现了行政执法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如:城建部门的建筑装饰与轻工部门的室内装饰、城建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客运汽车管理、城建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广告管理、工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管理、卫生部门与药品监督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等等,这些部门执法交叉点多,容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扰民等现象。另外,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幌子”,不顾地方经济发展,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违法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而是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少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亵渎法律威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市为例,近三年来该市共办理了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破坏经济环境案件48件,给予纪律处分41人,实施责任追究12人。这些部门和人员虽然受到了处理,但是由于传统的城市行政执法内在的原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下,基本上是每一部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都相应地设置了一个执法部门,建立了一支执法队伍,结果造成了从事城市行政执法的部门机构林立,队伍迅速膨胀。以**市为例,尽管经过大刀阔斧地机构改革,该市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仍然达167个,这些部门80涉及到城市管理。人们形容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满街都是大盖帽”。由于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到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加之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管理与执法协调不够,相互推诿,导致管理不到位甚至缺位、执法力量明显不足、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内耗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造成政府资源的大量浪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执法资源是一种优化配置,能够实现“一队多能、一员多用”,能有效减少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克服多支队伍费用高的弊端,有利于政府把财政资金集中使用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最需要的地方,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较高的管理效益。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使管理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执法监督权三者分离开来,由多头执法管理向统一执法管理转变;由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转变。这样有利于克服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抑制行业不正之风,减少行政执法腐败现象。同时由于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处罚权限进行了界定和细化,明确了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杜绝那种“有利可图的抢着干,无利可图的踢皮球”的问题和现象,发挥各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和执法水平,改善城市软环境。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难点

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的其他处罚权。从实践中发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以下困难:

(一)利益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转要求与原有的行政执法体制相比,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现了行政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行使集中处罚权的机关由行使某一个方面的处罚权,变为行使几个甚至十几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体现了行使管理权部门与行使处罚权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一来,少数地方和部门利益短期内可能相对减少;一些人的受益前景存在某种不确定性;某些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者则要付出代价,那种“靠执法养执法”、“为钱执法”、“以罚代管”、“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等不良现象就没有市场。少数部门不可避免会以种种理由反对,或者明的表示支持,暗中处处设置障碍,甚至搬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施压。另外,行政处罚权从行政管理权中剥离出来之后,与行政处罚权

有关的一些行政权力如何划分和转移也存在问题。以行政检查权为例,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是附属于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行政检查权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应当随之转移,不可分离。否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就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上问题,除了思想认识外,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权力的归属和利益的划分问题,这就是当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法律问题。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各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法队伍编制、执法经费、队伍管理方式等都进行了探索,但实施以后对城市管理效果体现不一。这是因为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涉及规划、环保、市容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单项法律、行政法规一般都规定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这些专业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专业行政部门的有关职权是一个大问题。

(三)体制问题。由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范围广、行政相对人层次复杂、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幅度大的特征,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运转体制至为关键。现在各地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人员,大都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实行的是差额预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办公设施、装备等都难以保证,没有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同时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人员相对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建立必要的执法安全保障体制也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如何协调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理顺执法队伍内部的管理体制等等问题,也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运行体制来解决。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对策

为了积极、稳妥而有效地开展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基本法层次上,国务院应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方式、步骤、领域、范围及报批程序,机构的设立、性质、地位、领导管理体制、运作和与相关部门关系,以及行使职能的程序、公民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等具体规范。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城市管理的特点,立足“精简、统

一、效能”这一原则,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大胆创新,对日常的、案情简单、能直接判断不需要进行更进一步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隐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则应由专业执法部门保留处罚权。

(二)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作为一项改革,必须坚持“花钱买机制”的原则,通过弥补有关的资金缺口,建立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新体制或机制。在机制上形成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城市管理相对混乱的问题。具体来说应做到三个保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执法保障,建立四个机制:巡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管理执法互动机制,这是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前提。另外也应该将其与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结合起来,与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人与城市的关系是辩证的统一。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学习提供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个结合”,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疏堵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在先,惩戒在后,为教育而惩戒,寓教育于惩戒;在坚决刹住一些违章现象的同时,引导违章户、违法者依法经营、规范作业;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把执法过程作为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这样才能形成人人关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人人服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良好风尚。

(四)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广泛性、琐碎性、复杂性、持久性。因其广泛,丝毫不可松懈,必须统筹考虑;因其琐碎,不能高谈阔论,必须足踏实地;因其复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因其持久,不能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当前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地正在探索之中,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统一的做法,作为县级城市,更应该积极吸取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好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做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以此不断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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