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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授益不当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01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授益不当的案件均应进行实体审查,并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果造成授益不当的行为瑕疵在案件审理时仍未得到解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补正;对于无法补正的,应按照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对于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的,应按照《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述裁判方式,可以阻止违法状态的延续,减少原告可能扩大的损失,并为其主张损失救济创造条件。如果授益不当所产生的行为瑕疵在起诉前已经得到解决,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授益,背后往往有其他的利益驱动,该诉权的行使很难说是出于诚实、善意。民法之诚信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于行政法。这种情况下,从反对诉权滥用、追求司法正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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