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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询怎么查

09月14日 编辑 fanwen51.com

[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386号 原告王xx,男,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北路111弄xx室。 委托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阅读

风险预警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询怎么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以下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法院判决结果的方法:

1、点击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如下图所示。

2、点击高级检索,输入案件名称、案号等,即可查询到法院判决书结果。扩展资料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1、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法院的所有判决都会公布到裁判文书网吗

第一个问题,买卖不破租赁,纠纷不影响您租赁房屋;第二个问题,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判决书的内容,严格按程序要,任何公民都是有机会旁听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开的。早在几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到法院档案部门阅卷。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阅(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阅,比如加密的证据材料。但判决书都可以查阅得到。

现在针对法院的审判腐败问题,很多人提出法院判决书应该全部“上网”供查阅,但是全国法院还没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较发达地方的法院把判决书都是全部公开挂上网了的。还有比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集中上网了的。所以,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比如:某强奸幼女案中,按照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判决书中应当使用被害人的化名而禁止使用其真名,但由于法院的疏忽,使用了被害人真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这个是法院的过错造成隐私侵权。明知这种情况,侵权人还故意把判决书的内容到处公开宣扬的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侵权。...

怎样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但是,如果判决书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从网上是不能查到相应的判决书的:(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民事判决范文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被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支付违约金的请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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