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我市去年律师队伍集...+阅读
什么是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说明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资格如何识别
《行政诉讼法》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界定为行政相对人,为此,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常常被排除在原告的资格诉讼主体之外。这种立法上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对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各国的规定宽窄不一。在英国,司法审查起诉人的范围很广,包括英王、检察官、地方政府和公民,而公民限于对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在美国,提请司法复审的当事人在范围上扩大的趋势。原先是“明显当事人”已被“利益关系当事人”所取代。 在日本,原告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在南斯拉夫,允许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公设律师、社会自治律师、工会以及其他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
如可违法的行政文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也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在前苏联,原告是认为公职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己权利的公民。 《行政许可法》是在《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后颁布的重要法律,《行政诉讼法》及老的司法解释,注重了对处罚性行政行为相对行为人的权益的保护。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兀现出来,也许正是基于这种客观上的需要和借鉴别的国家的有关经验,最高人法院新颁布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原解释关于行政诉讼的资格的有关规定修改并界定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合伙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是宽泛的,即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利益,便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体现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精神,顺应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 为此,合伙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原告的范围应界定为一切与该司法行政许可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许可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权利,都应当成为行政许可诉讼的对象。 司法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已将本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为由,不受理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起诉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及新的保护行政许可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司法解释。
律师实务合伙所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在组织上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帮助;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目前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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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办理合伙律师所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呢
申报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章程; >
5、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6、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的鉴定;
(7)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的证明;
(8)应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文件或同意辞去原职的意向性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
8、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9、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10、登记机关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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