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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纪监工作的思考

11月1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工商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观察思考】对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阅读

监督是指监察督促,监督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在法院职权中有监督的规定。法院监察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对其自身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法律和遵守纪律进行监督、纠察的工作,它是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在《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中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则。法院监察在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战略,利益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冲突日趋复杂,法院监察工作伴随着时代发展所带来的挑战,逐渐暴露出一些自身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遵循审判工作基本规律”的指导思想下,对**法院近年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评查、制定监督制度等方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与大家商榷共勉.

一、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1、党风廉政责任制。每年全院以科室为单位向院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部门负责人又与干警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岗位津贴暂不发放,年终考核未发生违纪违法情况才予以发给,否则,按照规定扣减或者不发给.也不能评先进和受表彰奖励。责任状的内容依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中院责任状的内容列出了责任。这几年全院干警没有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和事。

2、案件评查。平时案件检查验收中是以本院各业务庭的审执案卷为载体,从程序、实体、法律文书三方面进行执法监察.在调研时从总的案件数量和检查出来的问题入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比如邮递回执不及时收回、向案件诉讼代理人未送达出庭书、案卷材料顺序且纸张不统

一、调解或者判决离婚案件未收回结婚证、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把结婚证没有返还给当事人,查封裁定书未送达、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公告张贴地方不规范、申请撤诉没有裁定记载、中止执行又执行没有恢复手续、裁判书出现文字错误、笔录无审执人员签字语言表达不规范,阐述理由不深刻,对原告的诉求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理由没有深刻论述,甚至把原告的部分诉求都遗漏了,对证据复印件没有注明“已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以上问题只是存在于个别或少数案件中,能及时纠正的都进行了纠错。

3、制定监督机制的制度。日常监督本院各项制度落实到位,(1)、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都制定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实行各庭室考核指标分数制,每年底都已兑现,提高了司法效率。(2)、审判公开制度,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办案程序、诉讼费收取办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每年由立案庭落实,提高了司法公正。(3)、社会监督制度,每年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出审执工作征求意见函。设立投诉电话,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8名,10多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5)、回避制度落实。没有出现当事人或法官主动回避情形。(6)、接待群众信访制度,来访中做到了耐心、细心、热心。其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执法不公、司法程序不到位、滥用职权侵权、司法赔偿。对于信访问题通过专项检查,逐项调查有关人员,有的问题属跨大,有的进行纠正。(

7、)纪律作风巡查制度。每月由一名院领导带队,由纪检监察、政工、考评、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巡查检查组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各庭室的出勤、工作情况和正在开庭情况进行巡查,查看是否有玩电脑游戏、是否有开庭中审判人员随意走动、吸烟、接打电话、语言不文明不规范现象,查看是否随意取消或者延期开庭情况。巡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庭室和审判人员考核的依据。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

1、监督的制度性。对审执业务进行有效监督,法院以制度约束人的行为,对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般干部也纳入其中予以制约。配置其他审执制度监督,建立网络监督格局,比如社会监督、权力监督、职能监督,在空间上扩大到日常行为监督,坚持考勤制度,管到人,管到车辆,管到案卷,制度起到长效运行监督机制。

2、监督的追查性。法院监督刑事、民商、行政审判业务和执行业务在程序规则与实体诉讼请求严格依照法律运行,如果超出法律范围活动,究其原因有可能存在办案人员法律水平素质差;有可能是因办案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枉法。监督就是担当查明违法原因的角色,应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二审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使一审裁判得到了救济,是审判监督的追查职能;使违法违纪人员受到批评、罚款、扣分,是监察本身功能的运用。

3、监督的修复性。久调不决、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不实现、量刑不当等都是审执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如果是当事人的反映,就要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是监察人员的检查发现了这些问题是主动监督,二者都会启动监督程序。法院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评查案件查出

12全文查看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监督使违规行为破坏的既定社会或法律秩序得以修复。

三、纪检监察工作的缺陷

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在确保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纯洁法官队伍,反腐倡廉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但是从监督本身内在要求来看,笔者还参考其他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材料,认为目前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1、滞后状态。监察工作相对于审判和执行业务而言,监督是后方,审执是前方。纪检监察的启动要等待审执工程完工,监察员工做些后勤事务,象勤杂工那样打扫卫生,比如查看办案人员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或多余,裁判文书语词或法律条文是否疏漏,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确认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些工作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尚未延伸到审执的前方,具有事后的救济性监督,缺乏事前预防性监督。假若执行人员从自身利益或被执行人利益出发,滥用强制执行措施、超标的查封、扣押,没有法律依据裁定中止、终结案件;刑事法官滥用从轻减轻情节,糊设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核减犯罪起点数量、量刑畸重畸轻、赃款赃物随意处理不写入或不装进材料归卷;民事法官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婚姻感情破裂认定存在纠问式,没有证据的质证认证,准许或不准许无法度、婚姻重婚以调解方式结案、刑事附带民事以协议方式对刑罚的处理;超审执限、侵犯异议权、回避权,这些现象从卷宗里有的是发现不了,监督姗姗来迟,现出无能为力的软弱境地。

2、形式主义。监督圈定在审执案卷材料或二审的改判发回重审裁判书,不能涉及业务庭的人、财、物以及办案过程;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与其说监督办案人员,不如说参与办案。科级以上干部受县委和上级法院监督,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权监督,上级法院未见人又不见案卷,凭什么载体进行监督,使人产生质凝的正当理由。现实中靠自律,如果领导不自律与办案人员合谋违规,纪检监察人员只能是门外汉。中国有句古训“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目前法院监督易于流于形式。查处违法违纪与现行的考核政策也有关联,如果一个单位出现了违法审执多,追究人员多,那这个单位问题多;其反而单位分数少,政绩少,福利少。这三多三少的权衡利弊,决策者自然选择放弃对违法审执责任的追究,谁愿意往自己脸上或单位门上摸黑。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监督成为了游离于审执之外的虚幻境界。。最高法院推行的审判长制和人民法院监察员制度从监督方面看是可行的积极的举措。

3、保护作业。就法院纪检监察空间、目标、手段方面狭窄,发现的问题也是浮浅,比如送达文书填写内容上的缺损、笔录记载错误、当事人或被告人未签名及未发表意见、涉案款项无交付单据、案卷证据材料的装订顺序倒置、裁判文书错别字及格式混乱,这些现象可以及时进行纠正。监督象学校教员一样进行修改性的流水作业,而且也是暂时性的,以后老毛病照样重犯;还会产生依赖负面功能,主审执人员对案卷归档漠不关心,书记员整理案卷不严谨,反正有纪检监察人员的认真审校,甚至竟然会出现证据材料甲案放到乙案中的现象。检查象鱼一样游在水面上尚未潜伏海底去发现深渊东西。检查出违法审执线索也不作追查,在观念上怕得罪一个人多了一堵墙,少了一条路,于是做一天和尚撞一点钟,不但没有起到纪检监察反腐倡廉的功效,反而成了姑息养奸的保护伞。平时的检查,不要说是治本,治标还是个凝问号,不是句号。监督陷入尴尬的进退两难局面。

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监察工作既要促进审判和执行业务的公正与效率,又要发挥其独特的查处违法违纪功能。就应从扩大监督的空间、以薄弱环节为监督重心、坚定追究的监督效率等三个方面,构造法院监察制约机制。

(一)、主审法官自查与监察人员专查相结合制度。案件审结进入归档阶段,书记员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卷宗后书记员查对材料顺序的安排位置、查看所有笔录记载语句内容、核对法律文书送达该送的人员、填写法律文书依据。然后交主审员查阅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看法律文书书写逻辑性、引用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判决主文适当性,所有证据材料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应展现的事实,合议成员的不同意见的理由,主审官对案情非常了解,容易从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补救。监察人员从移交的案卷及主审人员自查表,集中精力重点放在实体方面查对,从原告诉状或公诉起诉书的事实与调解或裁判书认定的事实方面加以对比,从增加还是减少的事实中发掘破纹;判决主文与理由对比,从弹性理由的认定中查找问题。监督主体从不同角度检验会产生异同的效果。

(二)、跟踪巡视与案卷评查相结合制度。监察可根据审执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执行的监督应放在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搜查、查封、划拔、冻结、扣押、拍卖、交付、搬迁、退出等行为上的当场察视;对审判的监督放在庭审中的审判作风、法庭调查的证据质证认证、控辩或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合议案件的讨论等行为规范上;对调解的监督放在法官作为主持者所担任的中间角色处置上;监察人员应以旁听者的身份出现,不干预调审工作。结合案卷的审查,执行卷宗放在中止、终结执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和解协议、执行期限、执行款物交付收收凭证、申请人的举证、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笔录、执行异议的审查决定;审判卷宗放在诉状、起诉书、调解书对协议的确认、判决书对事实及证据的确认、控辩或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监督从审执具体过程中获得第一手资源,才能走出书面材料模人的沼泽地。

(三)纠错建议与责任处分相结合制度。监督的价值取向在于对案件的纠错和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达到公正司法。监督视线应放在薄弱环节点,比如执行中案外人有异议权,其他案中人无此权,执行法官容易侵犯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婚姻男女双方感情的破裂确认,法官随意性大,出现判决准与不准的侵权。刑事量刑幅度大,法官会滥用从轻或减轻情节为犯人开脱罪责,侵犯国家利益。监督还可从立案时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情形、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和二审程序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理由、检察院抗诉案件的理由、当事人上诉或申诉的理由、人大、政协、党委、舆论的监督意见等方面着眼。从多方面、多层次信息中发掘审执问题,进入纠察。针对问题的具体情况发出纠错建议单,如执行提出异议的,被执行款物暂不处分;量刑明显在幅度下限判决、感情确以破裂判决不准许的,可启动再审纠正。利用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义务人对执行决定、裁定等措施无异议权,执行行为侵害相对人的利益,民事法官比如利用婚姻感情破裂的弹性认定,把自由裁量权出租等薄弱环节,发现实体问题处理不公,存在重大凝问,发出纠问建议,要办案人员书面说明处理。调查核实认为构成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程序立案,情节轻微的,要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轻重,要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

法院监察机制主要在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判权与执行中法官的自由行政司法权,达到执行法律和遵守纪律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现实意义。

1、有利于确保程序公正。监督办案中的具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违规操作的源头,执法处于防范状态,促使程序民主性、公开性、规范性。实现诉讼救济目的,达到司法权确认的权利义务实现。监督案卷材料归档,材料具有真实性、展现性、历史性。实现诉讼科学目的,达到司法权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在要求。

2、有利于实现实体效率。司法权有权力运行的单向性特点,要使其不偏离既定的方向,必然要对其控制。监督具有制约的特性,审执权受到制衡就发挥其保护合法权益的职能。

违规得到及时纠正,违法审执行为得以追查,监督会达到制约审执的机制运行效果。

3、有利于提高监督意识。主审法官对案件自查是一种内在反思的过程,监察人员检查案件是一种外在反思的过程,二者都会在人脑中产生自我反省的监督意识。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在人们的直觉上增长了监督意识。这种行为方式的反复展现,就会产生长效的监督意识。

五、结语法院监察机构是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应运而生的,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实行受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业务上以上级为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监察工作与审执业务的关系象二张皮一样,不存在血肉相联。审判和执行过程监督无力,尤其是自由裁判权和自由执行司法行政权监督不到。能监督到的是皮毛而已,浮在面上,触及不到审执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两个办法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追究具有操作性,具有规范法官执法行为,但如何查明违法审执的深层次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则,不能完全起到到制约权力功效。还需要制定一个监察工作办法,其内容包括制约机制制度、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效力等。针对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和执行中自由行政司法权,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点,难以掌握违法违纪的证据的情形,应在办法中增设拒不说明裁判不公质问的理由或无正当理由说明裁判不公质问责任条款。如何认定裁判不公?就是根据证据材料应该展现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应当如何裁判,而审执法官的裁判与本应当的裁判偏差或不同。比如民事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足以认定感情破裂,法官作出不准许;执行案件中止或终结案件,案件中没有证据证实中止或终结的理由;刑事公诉案件证据材料可认定的犯罪数额应靠上限量刑,而法官在下限量刑;事后销赃作既遂中的未遂核减犯罪数量;出现这样的情形,就应让法官作出说明。裁判不公的根源在于法官权力出租,产生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因此,法院的监察工作重点就是如何查处个别法官利用法律弹性条款搞第三产业即赚钱目的腐败行为。也是法院内部监督生命力所在。条件成熟也可改变法院内部的监督领导体制。还要配置案件审执流程管理、法官业绩考评对追究违法违纪法院领导人记成绩、司法能力建设、职业保障及机制等,形成制约法官权力有效的运行网络格局,实现监督信道畅通,达到多方位,高灵敏度监察。确保审执案件的质量,纯洁法官队伍,达到执法公正、执法遵纪。

12全文查看监督是指监察督促,监督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在法院职权中有监督的规定。法院监察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对其自身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法律和遵守纪律进行监督、纠察的工作,它是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在《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中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则。法院监察在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战略,利益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冲突日趋复杂,法院监察工作伴随着时代发展所带来的挑战,逐渐暴露出一些自身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遵循审判工作基本规律”的指导思想下,对**法院近年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评查、制定监督制度等方面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与大家商榷共勉.

一、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1、党风廉政责任制。每年全院以科室为单位向院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部门负责人又与干警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岗位津贴暂不发放,年终考核未发生违纪违法情况才予以发给,否则,按照规定扣减或者不发给.也不能评先进和受表彰奖励。责任状的内容依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中院责任状的内容列出了责任。这几年全院干警没有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和事。

2、案件评查。平时案件检查验收中是以本院各业务庭的审执案卷为载体,从程序、实体、法律文书三方面进行执法监察.在调研时从总的案件数量和检查出来的问题入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比如邮递回执不及时收回、向案件诉讼代理人未送达出庭书、案卷材料顺序且纸张不统

一、调解或者判决离婚案件未收回结婚证、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把结婚证没有返还给当事人,查封裁定书未送达、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公告张贴地方不规范、申请撤诉没有裁定记载、中止执行又执行没有恢复手续、裁判书出现文字错误、笔录无审执人员签字语言表达不规范,阐述理由不深刻,对原告的诉求支持或者不支持的理由没有深刻论述,甚至把原告的部分诉求都遗漏了,对证据复印件没有注明“已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以上问题只是存在于个别或少数案件中,能及时纠正的都进行了纠错。

3、制定监督机制的制度。日常监督本院各项制度落实到位,(1)、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都制定了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实行各庭室考核指标分数制,每年底都已兑现,提高了司法效率。(2)、审判公开制度,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办案程序、诉讼费收取办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每年由立案庭落实,提高了司法公正。(3)、社会监督制度,每年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出审执工作征求意见函。设立投诉电话,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8名,10多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的开庭审理。(5)、回避制度落实。没有出现当事人或法官主动回避情形。(6)、接待群众信访制度,来访中做到了耐心、细心、热心。其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执法不公、司法程序不到位、滥用职权侵权、司法赔偿。对于信访问题通过专项检查,逐项调查有关人员,有的问题属跨大,有的进行纠正。(

7、)纪律作风巡查制度。每月由一名院领导带队,由纪检监察、政工、考评、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巡查检查组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各庭室的出勤、工作情况和正在开庭情况进行巡查,查看是否有玩电脑游戏、是否有开庭中审判人员随意走动、吸烟、接打电话、语言不文明不规范现象,查看是否随意取消或者延期开庭情况。巡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庭室和审判人员考核的依据。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

1、监督的制度性。对审执业务进行有效监督,法院以制度约束人的行为,对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般干部也纳入其中予以制约。配置其他审执制度监督,建立网络监督格局,比如社会监督、权力监督、职能监督,在空间上扩大到日常行为监督,坚持考勤制度,管到人,管到车辆,管到案卷,制度起到长效运行监督机制。

2、监督的追查性。法院监督刑事、民商、行政审判业务和执行业务在程序规则与实体诉讼请求严格依照法律运行,如果超出法律范围活动,究其原因有可能存在办案人员法律水平素质差;有可能是因办案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枉法。监督就是担当查明违法原因的角色,应针对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二审的改判或发回重审使一审裁判得到了救济,是审判监督的追查职能;使违法违纪人员受到批评、罚款、扣分,是监察本身功能的运用。

3、监督的修复性。久调不决、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不实现、量刑不当等都是审执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如果是当事人的反映,就要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是监察人员的检查发现了这些问题是主动监督,二者都会启动监督程序。法院对信访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评查案件查出

[]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监督使违规行为破坏的既定社会或法律秩序得以修复。

三、纪检监察工作的缺陷

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在确保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纯洁法官队伍,反腐倡廉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但是从监督本身内在要求来看,笔者还参考其他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材料,认为目前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1、滞后状态。监察工作相对于审判和执行业务而言,监督是后方,审执是前方。纪检监察的启动要等待审执工程完工,监察员工做些后勤事务,象勤杂工那样打扫卫生,比如查看办案人员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或多余,裁判文书语词或法律条文是否疏漏,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确认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些工作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尚未延伸到审执的前方,具有事后的救济性监督,缺乏事前预防性监督。假若执行人员从自身利益或被执行人利益出发,滥用强制执行措施、超标的查封、扣押,没有法律依据裁定中止、终结案件;刑事法官滥用从轻减轻情节,糊设自首、立功、未成年人、核减犯罪起点数量、量刑畸重畸轻、赃款赃物随意处理不写入或不装进材料归卷;民事法官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婚姻感情破裂认定存在纠问式,没有证据的质证认证,准许或不准许无法度、婚姻重婚以调解方式结案、刑事附带民事以协议方式对刑罚的处理;超审执限、侵犯异议权、回避权,这些现象从卷宗里有的是发现不了,监督姗姗来迟,现出无能为力的软弱境地。

2、形式主义。监督圈定在审执案卷材料或二审的改判发回重审裁判书,不能涉及业务庭的人、财、物以及办案过程;主管院长签发裁判文书,与其说监督办案人员,不如说参与办案。科级以上干部受县委和上级法院监督,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权监督,上级法院未见人又不见案卷,凭什么载体进行监督,使人产生质凝的正当理由。现实中靠自律,如果领导不自律与办案人员合谋违规,纪检监察人员只能是门外汉。中国有句古训“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目前法院监督易于流于形式。查处违法违纪与现行的考核政策也有关联,如果一个单位出现了违法审执多,追究人员多,那这个单位问题多;其反而单位分数少,政绩少,福利少。这三多三少的权衡利弊,决策者自然选择放弃对违法审执责任的追究,谁愿意往自己脸上或单位门上摸黑。这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监督成为了游离于审执之外的虚幻境界。。最高法院推行的审判长制和人民法院监察员制度从监督方面看是可行的积极的举措。

3、保护作业。就法院纪检监察空间、目标、手段方面狭窄,发现的问题也是浮浅,比如送达文书填写内容上的缺损、笔录记载错误、当事人或被告人未签名及未发表意见、涉案款项无交付单据、案卷证据材料的装订顺序倒置、裁判文书错别字及格式混乱,这些现象可以及时进行纠正。监督象学校教员一样进行修改性的流水作业,而且也是暂时性的,以后老毛病照样重犯;还会产生依赖负面功能,主审执人员对案卷归档漠不关心,书记员整理案卷不严谨,反正有纪检监察人员的认真审校,甚至竟然会出现证据材料甲案放到乙案中的现象。检查象鱼一样游在水面上尚未潜伏海底去发现深渊东西。检查出违法审执线索也不作追查,在观念上怕得罪一个人多了一堵墙,少了一条路,于是做一天和尚撞一点钟,不但没有起到纪检监察反腐倡廉的功效,反而成了姑息养奸的保护伞。平时的检查,不要说是治本,治标还是个凝问号,不是句号。监督陷入尴尬的进退两难局面。

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

监察工作既要促进审判和执行业务的公正与效率,又要发挥其独特的查处违法违纪功能。就应从扩大监督的空间、以薄弱环节为监督重心、坚定追究的监督效率等三个方面,构造法院监察制约机制。

(一)、主审法官自查与监察人员专查相结合制度。案件审结进入归档阶段,书记员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卷宗后书记员查对材料顺序的安排位置、查看所有笔录记载语句内容、核对法律文书送达该送的人员、填写法律文书依据。然后交主审员查阅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看法律文书书写逻辑性、引用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判决主文适当性,所有证据材料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应展现的事实,合议成员的不同意见的理由,主审官对案情非常了解,容易从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补救。监察人员从移交的案卷及主审人员自查表,集中精力重点放在实体方面查对,从原告诉状或公诉起诉书的事实与调解或裁判书认定的事实方面加以对比,从增加还是减少的事实中发掘破纹;判决主文与理由对比,从弹性理由的认定中查找问题。监督主体从不同角度检验会产生异同的效果。

(二)、跟踪巡视与案卷评查相结合制度。监察可根据审执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执行的监督应放在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搜查、查封、划拔、冻结、扣押、拍卖、交付、搬迁、退出等行为上的当场察视;对审判的监督放在庭审中的审判作风、法庭调查的证据质证认证、控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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