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书范本]钢材购销合同书范本 买方:________(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阅读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事业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之间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与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关系方面具有十分重大
的作用,己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机制。
一、问卷的成绩与问题
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集体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他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无法取代的功能。本文拟就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调查问卷中的几个问题做一探讨,以强化集体合同的制度建设,从而以求对集体合同的反思有借鉴意义。
从一份调查问卷中,大体反映了金山区企业由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多样化导致集体合同签订的多样的现状。从问卷调查的对象性质来看,企业党务管理人员占4.41%,企业其他管埋人员占30.17%,工会工作人员占17.29%,本市职工占43.05%,外来务工人员占5.08%。从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程度占6,78%,初中文化程度占34.58%,高中文化程度占36.61%,大专文化程度占22.03%。从所在企业性质来看,涉及到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性质的各类企业。从所在企业的类别来看,主要是纺织类、化工类、建筑类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从被调查的对象来看,基本是整体覆盖,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问卷的设计来看,充分考虑到了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设计较为合理。经统计表明,在被调查的对象中,76%的人是了解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而且其中92%的人已经与所在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无疑集体合同在我区是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逐渐建立起了长效机制。
但是,从问卷中也反映了一些问题,集体合同在全区铺开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异变。突出的问题是集体合同整体质量不高,问卷上反映了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产生的方式上,由选举产生的仅占45%,其他大部分是领导推荐或者领导指定;在协商议题的产生方式上由工会提议职工讨论选择的占到了60%,足见广大职工还远远没有具备自觉的集体合同意识,突显了集体合同的落实还有较远的距离;在协商形式上,由工会主席与企业业主之间协商的占到了42%,足以证明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反面也暗示了我区集体合同的难点和其异化的程度,这一系列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集体合同制度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适应我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关系也不可能真正建立,本文中,笔者正是试图从集体合同异化的角度着眼以寻求集体合同重整,以进一步促进我区集体合同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二、集体合同的异化
(一)制度障碍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此外没有更多的规定,以致要通过劳动部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来完善。但是这个行政规章阶位较低,本来应当通过行政法规来予以完善落实,现在却只是寄托于《集体合同规定》,然而行政规章位阶较低的法律属性,使本来所依托的初衷也如同镜花水月,同时《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法》对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也过于简单,在《劳动法》中只是模糊地提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六个方面签订集体合同。这里用“可以”两 字是严重的缺漏。按照法理学上的解释,“可以”是表示一种任意性权利,这就意味着职工和企业都有签订或不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因“可以”二字使集体合同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使集体合网同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使集体合同制度嬗变成流水账,从而集体合同处于两难的境地。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的特性致使集体合同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主体错位
在问卷中这一问题题反映的较为突出,其主体的异化引起了笔者沉重的反思。在协商议题的产生方式上由工会提议职工讨论选择的占到了60%,由工会主席与企业业主之间协商的占到了42%,这两项数字昭示了中国特色的工会价值观在集体合同上的运用,甚至一定程度上足以说明集体合同的进程目前也只是处于感性阶段,特别是上级工会由督导者的角色转化成了专业的实践者,这原本不是他们的选择,而只是历史构建的选择。因为,当工会工作者在历史构12全文查看建的语境中,不可能将其弃置而顿首太息。但是,工会工作者确应当保持理性上的警惕,在重新梳理过去的切身经验和社会累积的负面常识的基础上,从而厘清工会工作原理,不能一再沿续着工会全能主义的思维和言说范式搞工作谋发展。作为工会工作者现在确实应该思考集体合同应当向何处去,从而不至于异化或者网流于形式。
《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
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也有相同的表述。这些规定足以明确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工而并不是工会,工会只是职工的代表,经过法律授权和遵从本身的职责,享有和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一些工会并末真正认识和摆正自己在集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颠倒了主体和代表的关系,出现职工对集体合同毫不知情,工会自己确定协商代表和协商内容,自己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情况。这种主体错位导致集体合同的实体主体缺失,为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埋下根源性隐患。
(三)履行弱势
一些企业与工会并末充分认识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只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功告成,至于合同是否解决了问题,合同是否履行就显得无关紧要。另外,由于没有协商过程的规制,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以前开展过平等协商后就再也没有协商了,即使是经过平等协商的企业,也是“以个人协商代替集体协商”,遇到问题都由工会主席个人与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靠反复交涉去解决,而没有通过规范的平等协商来处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少企业集体合同“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企业经济效益如何,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再也不会根据情况变化对集体合同的条款经过平等协商后进行修改、变更。由于双方缺乏认真、充分、平等的协商,直接导致了集体合同质量和履约率不高的后果。另外一方面,由于集体合同大都照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对集体协商谈判中的企业责任均没有规定,这都是导致集体合同丧失履行可行性的原因。
《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并未明确何种理由为正当或不正当,更未规定拒绝协商的法律责任。至于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则更没有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权威性。
三、集体合同的重整
正如英国历史学者汤因比所言:“有先进的人再辅之以先进的交往方式和观念,才是确保社会制度趋向文明的前提条件”,在工会工作中也应当如此,只有重塑健康的集体合同,她才可能找回与她形式和内容相当的社会属性。作为工会工作者在理性上不但要能认清“异化”和“重整”是一种的客观实在,而且还要尊重这一切,在摸索与实践中刚好体现了工会工作者的胸怀和眼光,同时可以测度工会工作者是否有健康的“情商”和工会工作的素养。
(一)加快制定《集体合同法》,完善集体合同立法
鉴于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章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2001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3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都说明集体合同制度已经在某些方面引起了重视。但是这两项均属部委规章,《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更属于地方性规章在立法层次上处于较低层次,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仅由规章予以规范,加上执法手段有限,就导致其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导致在实际推行中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的制定出台显得尤为迫切。因此,集体合同首项的重整就是尽快制定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以提高立法层次。
(二)强化职工主体意识,树立职工前台意识
工会,特别是上级工会,是否有勇气作出理性选择,是否有能力判断何所当为何所不当为是犹为重要的。如何保证工会在集体合同的签订中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但是又没有“越俎代庖”,真正体现着工会“代表”的意义。笔者建议工会应当着手提高职工的前台意识,而自己则退居幕后。但是,在一些工会力量还不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式增强其代表性:一是职工谈判代表由职工投票选举产生,增强其代表作用;二是由上级工会派出代表直接介入企业的集体协商中,或地方工会选派代表组成工厂代表联席会议,协助指导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企业工会的力量;三是可以由政府委托一些组织、甚至可由政府亲自出面与雇主谈判,一些国家的经验证明这也是一条可行的做法。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扶弱抑强,维持劳资双方关系的力量平衡。
(三)重视履行质量,推进集体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规范不到位、合同内容不具体、企业效益不稳定等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强,同时相关的监督与处罚制度不健全,极易导致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
随着集体合同建制率和覆盖率的增长,全区已初步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协调的有效机制。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执行。执行合同,不仅指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而且要确保其组织的成员从上到下都切实履行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制度实现的基本形式,在问卷第二部分的集体合同情况调查中,涉及到了八个问题,但是却没有设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的调查,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在集体合同签订步伐明显提速时,工会工作者的视线也应当进行转换,现在是应该着眼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时候了。
集体合同之所以普遍流于形式是因为目前我国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集体合同约束性不强。笔者建议要推进集体合同的履行必先强化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这是破解集体合同履约难的关键。从法律上而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通常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依法或依约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是集体合同的基本责任,其形式主要有违约赔偿、继续履行、单方面宣布解除集体合同、承担道义责任;个人责任是当事人责任基础上根据个人违法或者违约情况而产生的从属责任,其主要形式有行政处分责任(警告、记过、撤职、罚款等)、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等。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监督检查体制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企业工会、职工群众以及上级工会等有关方面对已生效的集体合同进行检查,督促全面履行的行为。
加强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还需要健全监督检查组织和工作制度,把监督检查制度同履约责任制、整改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集体合同违约问题,保证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做到平等协商、互相促进。企业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集体合同履约检查。检查人员可由党委、职工代表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检查内容是集体合同主要劳动标准的兑现情况。检查的结果以及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应当向职代会或者集体合同双方签约代表通报,应当将集体合同的标准条款分解到部门,责任到人,检查时进行对照,并与奖惩相挂钩。上级工会应积极会同人大等职能部门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以形成社会合力。
(五)转换操作方式,推行行业工会集体签约
由于劳资双方的追求目标和利益诉求不同,在任何国家,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都是一个艰难的博弈过程,是双方实力和技巧的较量。即使有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保障,要达成比较公平的协议,仍需要双方地位、实力和谈判技巧大致对等这样的基础性条件。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企业工会在许多非公经济中缺位以及在国有企业中功能错位,致使在多数情况下很难担负集体谈判的重任,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十年来的现实状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点。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在集体谈判的具体操作上,应大力推行由行业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谈判。一是在大量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中,由于职工人数少,从技术上讲很难建立有效率的企业工会,但在这些地方,劳工权益的保障也不能成为死角。由所属行业工会代表小企业职工与雇主谈判,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二是在大中型企业中推行由行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进行集体谈判,可以大大加强劳方的谈判地位和力量。因为行业工会的代表与谈判对象不具有雇佣关系,没有被解雇的风险和个人利益受损的压力,因而更能够真正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代表劳工利益与雇主进行讨价还价。三是行业工会所处的位置使其具有第三方的视角,能够在代表企业劳工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雇主方面的处境和利益,因而更能够在坚持谈判条件的底线上灵活而合理地运用力争、让步、妥协等谈判技巧,以达成双赢、比较合理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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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事业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之间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与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关系方面具有十分重大
的作用,己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机制。
一、问卷的成绩与问题
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集体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他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无法取代的功能。本文拟就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调查问卷中的几个问题做一探讨,以强化集体合同的制度建设,从而以求对集体合同的反思有借鉴意义。
从一份调查问卷中,大体反映了金山区企业由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多样化导致集体合同签订的多样的现状。从问卷调查的对象性质来看,企业党务管理人员占4.41%,企业其他管埋人员占30.17%,工会工作人员占17.29%,本市职工占43.05%,外来务工人员占5.08%。从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程度占6,78%,初中文化程度占34.58%,高中文化程度占36.61%,大专文化程度占22.03%。从所在企业性质来看,涉及到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性质的各类企业。从所在企业的类别来看,主要是纺织类、化工类、建筑类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从被调查的对象来看,基本是整体覆盖,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问卷的设计来看,充分考虑到了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设计较为合理。经统计表明,在被调查的对象中,76%的人是了解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而且其中92%的人已经与所在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无疑集体合同在我区是取得了较大的发展,逐渐建立起了长效机制。
但是,从问卷中也反映了一些问题,集体合同在全区铺开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异变。突出的问题是集体合同整体质量不高,问卷上反映了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产生的方式上,由选举产生的仅占45%,其他大部分是领导推荐或者领导指定;在协商议题的产生方式上由工会提议职工讨论选择的占到了60%,足见广大职工还远远没有具备自觉的集体合同意识,突显了集体合同的落实还有较远的距离;在协商形式上,由工会主席与企业业主之间协商的占到了42%,足以证明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反面也暗示了我区集体合同的难点和其异化的程度,这一系列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集体合同制度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适应我区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关系也不可能真正建立,本文中,笔者正是试图从集体合同异化的角度着眼以寻求集体合同重整,以进一步促进我区集体合同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二、集体合同的异化
(一)制度障碍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此外没有更多的规定,以致要通过劳动部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来完善。但是这个行政规章阶位较低,本来应当通过行政法规来予以完善落实,现在却只是寄托于《集体合同规定》,然而行政规章位阶较低的法律属性,使本来所依托的初衷也如同镜花水月,同时《集体合同规定》和《劳动法》对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也过于简单,在《劳动法》中只是模糊地提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六个方面签订集体合同。这里用“可以”两 字是严重的缺漏。按照法理学上的解释,“可以”是表示一种任意性权利,这就意味着职工和企业都有签订或不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因“可以”二字使集体合同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使集体合网同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使集体合同制度嬗变成流水账,从而集体合同处于两难的境地。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的特性致使集体合同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主体错位
在问卷中这一问题题反映的较为突出,其主体的异化引起了笔者沉重的反思。在协商议题的产生方式上由工会提议职工讨论选择的占到了60%,由工会主席与企业业主之间协商的占到了42%,这两项数字昭示了中国特色的工会价值观在集体合同上的运用,甚至一定程度上足以说明集体合同的进程目前也只是处于感性阶段,特别是上级工会由督导者的角色转化成了专业的实践者,这原本不是他们的选择,而只是历史构建的选择。因为,当工会工作者在历史构[]建的语境中,不可能将其弃置而顿首太息。但是,工会工作者确应当保持理性上的警惕,在重新梳理过去的切身经验和社会累积的负面常识的基础上,从而厘清工会工作原理,不能一再沿续着工会全能主义的思维和言说范式搞工作谋发展。作为工会工作者现在确实应该思考集体合同应当向何处去,从而不至于异化或者网流于形式。
《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
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也有相同的表述。这些规定足以明确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工而并不是工会,工会只是职工的代表,经过法律授权和遵从本身的职责,享有和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一些工会并末真正认识和摆正自己在集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颠倒了主体和代表的关系,出现职工对集体合同毫不知情,工会自己确定协商代表和协商内容,自己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也不向全体职工公布的情况。这种主体错位导致集体合同的实体主体缺失,为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埋下根源性隐患。
(三)履行弱势
一些企业与工会并末充分认识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只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功告成,至于合同是否解决了问题,合同是否履行就显得无关紧要。另外,由于没有协商过程的规制,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以前开展过平等协商后就再也没有协商了,即使是经过平等协商的企业,也是“以个人协商代替集体协商”,遇到问题都由工会主席个人与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靠反复交涉去解决,而没有通过规范的平等协商来处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少企业集体合同“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企业经济效益如何,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再也不会根据情况变化对集体合同的条款经过平等协商后进行修改、变更。由于双方缺乏认真、充分、平等的协商,直接导致了集体合同质量和履约率不高的后果。另外一方面,由于集体合同大都照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对集体协商谈判中的企业责任均没有规定,这都是导致集体合同丧失履行可行性的原因。
《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并未明确何种理由为正当或不正当,更未规定拒绝协商的法律责任。至于企业在协商过程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则更没有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权威性。
三、集体合同的重整
正如英国历史学者汤因比所言:“有先进的人再辅之以先进的交往方式和观念,才是确保社会制度趋向文明的前提条件”,在工会工作中也应当如此,只有重塑健康的集体合同,她才可能找回与她形式和内容相当的社会属性。作为工会工作者在理性上不但要能认清“异化”和“重整”是一种的客观实在,而且还要尊重这一切,在摸索与实践中刚好体现了工会工作者的胸怀和眼光,同时可以测度工会工作者是否有健康的“情商”和工会工作的素养。
(一)加快制定《集体合同法》,完善集体合同立法
鉴于我国关于集体合同的规章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2001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3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都说明集体合同制度已经在某些方面引起了重视。但是这两项均属部委规章,《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更属于地方性规章在立法层次上处于较低层次,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仅由规章予以规范,加上执法手段有限,就导致其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导致在实际推行中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重要的法律制度,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的制定出台显得尤为迫切。因此,集体合同首项的重整就是尽快制定专门的集体合同法律或法规以提高立法层次。
(二)强化职工主体意识,树立职工前台意识
工会,特别是上级工会,是否有勇气作出理性选择,是否有能力判断何所当为何所不当为是犹为重要的。如何保证工会在集体合同的签订中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但是又没有“越俎代庖”,真正体现着工会“代表”的意义。笔者建议工会应当着手提高职工的前台意识,而自己则退居幕后。但是,在一些工会力量还不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式增强其代表性:一是职工谈判代表由职工投票选举产生,增强其代表作用;二是由上级工会派出代表直接介入企业的集体协商中,或地方工会选派代表组成工厂代表联席会议,协助指导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企业工会的力量;三是可以由政府委托一些组织、甚至可由政府亲自出面与雇主谈判,一些国家的经验证明这也是一条可行的做法。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扶弱抑强,维持劳资双方关系的力量平衡。
(三)重视履行质量,推进集体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规范不到位、合同内容不具体、企业效益不稳定等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强,同时相关的监督与处罚制度不健全,极易导致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
随着集体合同建制率和覆盖率的增长,全区已初步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协调的有效机制。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执行。执行合同,不仅指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而且要确保其组织的成员从上到下都切实履行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制度实现的基本形式,在问卷第二部分的集体合同情况调查中,涉及到了八个问题,但是却没有设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的调查,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在集体合同签订步伐明显提速时,工会工作者的视线也应当进行转换,现在是应该着眼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时候了。
集体合同之所以普遍流于形式是因为目前我国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集体合同约束性不强。笔者建议要推进集体合同的履行必先强化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这是破解集体合同履约难的关键。从法律上而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通常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依法或依约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是集体合同的基本责任,其形式主要有违约赔偿、继续履行、单方面宣布解除集体合同、承担道义责任;个人责任是当事人责任基础上根据个人违法或者违约情况而产生的从属责任,其主要形式有行政处分责任(警告、记过、撤职、罚款等)、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等。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监督检查体制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是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企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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