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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现代的对

12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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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监狱理念:传统与现代的对

[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跨入了21世纪,或者正是因为人类社会已经跨入了21世

纪,监狱理念传统与现代的撞击与摩擦、冲突与交锋越来越激烈。同时,这个看似理论性很强的问题正在深刻影响着广大监狱干警,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最近,笔者有幸参加了一次国内较高水平的研讨会,在非公开场合旁听了两位高人:显仁、阿明的一场精彩辩论与对话,令我等听众如痴如醉。其间既有针锋相对的唇枪舌剑,又有和风细雨的平等交流,正是智者思想火花的集中爆发与张扬。笔者不敢独自享用这份思想大餐,因为这太奢侈了。不可遏制的冲动促使我在未经他们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大脑记忆、印象、感觉将他们的对话整理如下,以飨广大同仁。自然,文责当由笔者自负了。

关于对传统的理解

显仁:传统之所以延续至今,说明有适应社会的基因,否则,传统就不能延续下去。否定传统是不对的,也是危险的。就监狱工作来说,新中国监狱工作50余年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些宝贵经验正是我们的好传统,应当发扬光大。否定这些好传统就是否定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就是危险的和不负责任的。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是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亲手创办的,经过上百万监狱警察的勤奋、艰苦创业,做出牺牲才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从感情上说,否定这些好传统,我们也对不起他们,我们也就无法正确评价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

阿明:对传统的认识我们是否可以减少感情的困扰,更理智、更平静地去面对。

显仁:否定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还要别人更理智、更平静,这是不可思议的。

阿明:正确评价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就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还要科学。成绩、经验不仅要肯定,还要发扬,好的传统必须继承、光大;同时,对其中的不足、缺陷,要克服、改正。这就是我说的理智或叫理性。

显仁:新中国50年的监狱工作,我们改造了清末皇帝、伪满战犯、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各种历史反革命犯、刑事犯,这难道是随随便便的?经验、传统一点也没有用了?我们多少年的工作,就这么一句话就打发了?

阿明:我是这个意思,我们现在正在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经验已失去作用,甚至成为改革的障碍、包袱,如果我们一味强调过去、留恋传统,就会失去许多发展机遇。有这么一个经典的案例:报纸上公布一个智力测试题目,谁能将每行3个点、共3行9个点的不大的平面用不超过4条的直线穿过所有的点。题目公布后,报社收到多种答案,惟独一个小孩的答案最简洁、明了,他用一个拖把将3行的9个点一次涂黑,只一条直线就够了。就这么简单,这令征题人大大出乎意料之外。这个案例说明,小孩没有经验、也就没有框框,不必拘泥于常规,因而,其思维具有创造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将是社会全方位的深刻变革,这意味着经验、传统遇到全面挑战,必须正面面对,任何回避都是无益的。正是必须正面面对,所以经验、传统有一个转换的问题。这里,我强调的是“转换”、是创造性的转换。就是将经验、传统进行大手术的、根本性的变革。如监狱警察的创业精神、奉献精神、牺牲精神是非常需要的,但这种精神也和过去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必须改善警察的工作条件、提高待遇。我这里有一个非常令人心酸的真实例子。一位监狱领导告诉我,他早年工作过的一个中队,一位副中队长工作非常投入、负责,虽然中队离家不远,但他常常十天半个月不回家。那个时候,监狱的每个中队都种菜,那位副中队长也是挺关心家的,他经常叫中队的一个罪犯往他家送菜。这样,一来二往,送菜的罪犯和那位副中队长的妻子混熟了,半年下来,送菜的罪犯和那位副中队长的妻子勾搭成奸,而那位副中队长竟丝毫未察觉。后来,送菜的罪犯一手拿刑满释放证,一手拿和那位副中队长妻子的结婚证。这是那位副中队长的悲剧,也是监狱工作的悲剧。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当我将这个辛酸的故事讲给另一个监狱的一位副监狱长时,这位副监狱长竟然没有任何反应,他说的情况简直就令人吐血了:在他曾经工作的一个监狱,曾经发生过14起这样的悲剧。我相信他的说法,他曾在那个监狱当过政治处副主任。这样的悲剧不应再重演。这样的悲剧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长期以来,我们对监狱警察宣传的是奉献精神、牺牲精神、创业精神,这本没有错,并且今后应当继续发扬光大。问题在于,我们在宣传、号召监狱警察发扬奉献精神、牺牲精神、创业精神的同时,是否关心他们的精神存在,是否关心他们的生活、是否关心他们的家庭。在倡导对罪犯管教都要“人性化”的今天,对我们的警察队伍建设是否体现了“人性化”?这值得我们深思、警醒。这同时启发12全文查看我们,在警察队伍建设中,除了发扬传统的精神外,还应与时俱进,张扬和实践现代精神:权利、法治、公正、平等、效率、文明、科学等等。这些现代精神,不仅是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改造罪犯的精神武器。在当今社会发生快速变革的背景下,要改造好一个浓缩了社会消极因素的罪犯,缺少现代精神是断然不可能的。

在传统与现代的选择中,我们必须正确定

位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我的意思是,我们改造罪犯应当允许罪犯的多样性,我们在改造罪犯中,往往提一些甚至连自己都做不到的要求,这是不客观的,也是无意义的。当然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这种要求一旦做不到,会使我们丧失信心。台湾作家龙应台的一篇短文记述了生长在沙漠的一种植物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感受的故事,龙应台称这种植物为“沙漠里的玫瑰”。文章说,其实所谓沙漠里的玫瑰,实际是生长在沙漠里的一种野草,即一种地衣。是友人从以色列带回的。龙应台把“玫瑰”放置在清水里,“玫瑰”慢慢变大、变绿。到第8天,“玫瑰”就“开放”了:“完整的、丰满的、复活了的、浓绿色的沙漠玫瑰”。这种生命的张力给人以无穷的力量和无限的启迪。而这种力量和启迪传统的意义在于传统的变革中延续,在变革中转换,在变革中再生。现在的传统是过去的继续,将来的传统是现在的继续,其继续的运转模式是“否定之否定”。

关于监狱的属性与罪犯的权利

显仁:监狱的性质属性,是监狱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提高认识,可以增强做好监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虽然从面上说阶级已经消灭、作为阶级的斗争已经不存在,但毫无疑问,监狱的阶级斗争还存在,监狱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的性质丝毫没有发生变化。这么多年来,监狱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对他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是阶级斗争的集中反映。认识不到这一点是危险的,是有害的,最终是要吃亏的。

从这一点出发,监狱对罪犯就是要惩罚、惩罚、再惩罚,对罪犯当然也讲人道主义,但主要是严格限制其自由。过去讲“不打不骂没有专政味道”固然有些“左”,但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监狱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弱化,对受害人怎么交代?监狱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现在不少监狱在探索运用“人性化”的手段改造罪犯,象“夫妻同居”这样的做法都出现了,这是不可想象的,法律的威严在监狱荡然无存。这简直有点荒唐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强调对罪犯权利的保护,但义务是基础,是前提性的。我们国家对公民普法的目的还强调公民的守法义务呢。一些人现在的研究有些偏离轨道,大谈什么罪犯是“权利主体”,这就有点不顾国情了。难道监狱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罪犯的权利,太过分了。

阿明:应当说,你的说法有很大的代表性。长期以来,我们的确把监狱当作阶级专政的工具。这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建国之初,反动派敌视新中国政权的存在,拼命破坏捣乱。这时,监狱确实表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并且在巩固人民新生政权中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现在再强调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显然已缺少对象。阶级既不存在,何来阶级斗争。这又如何解释监狱的存在呢?监狱在阶级斗争激烈的年代首先表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同时还表现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因为阶级专政工具的属性比较强烈、比较敏感,所以人们对监狱的管理社会工具的属性往往容易忽略,也不敢涉及,怕戴上“抹杀阶级斗争”的大帽子。这样,监狱似乎就成为阶级斗争的代名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现在,监狱的“管理社会的工具”的属性凸现出来,这种属性是监狱所固有的,并不是监狱的新属性。这种属性,用传统的眼光来看是不好接受的、不可思议的,甚至是荒唐的。这有个思想解放的问题。最近,一位学者发表了一个观点,颇有启发意义。这位学者说,我们长期以来笃信不移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论断。统治阶级意志论作为关于法的认识的基本观念不适合当代中国国情,且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严重阻碍作用。”统治阶级意志论的命题是照抄了苏联的错误的研究结论。其实,如果我们一味固守“阶级专政工具”的认识,我们就无法自圆其说社会主义的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监狱?至于监狱时有发生的监管事故乃至恶性案件,也不是阶级斗争的反映,而是刑事案件。

显仁:从1983年以来,全国范围开展的“严打”一浪高过一浪。并反复强调“严打”体现了阶级专政的威慑力。要打出声势、打出威力,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警戒作用。实践证明,“严打”是成功的。如果不开展“严打”,社会治安,很难想象会是什么样子。

阿明:“严打”的确取得一些成效,但评价不能过高。并且在理论界始终存在着反对的声音,这种声音越来越强烈。“严打”的事情很复杂:在我国,自从商鞅以来,“重刑主义”有很深的文化传统,民众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几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种心理有他的好处,即犯罪的社会的控制系统比较好,可以减少犯罪。同时,带来了刑事政策的过重偏向,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据权威统计,“严打”以来,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比率在逐步攀升,其恶性程度在提高。这说明,“严打”的效果是有限的。一位西方著名法学家说过,刑事政策的效果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严打”所体现的刑罚的严厉性与现代社会刑罚倡导的谦抑精神也是相悖的。现代行刑是要体现和讲究成本与效率的。在美国,一个罪犯每年耗费2万美元;在澳大利亚,一名重刑犯一年的开支标准约为5万澳元;在巴西,每个罪犯一年的服刑费用为3600美元。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统计。基于上述原因,轻刑化是国际行刑的大趋势。这里有一组资料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欧洲委员会提供的41国中,押犯平均囚禁月数一般为10个月左右,最长的是保加利亚24个月,其次为摩尔多瓦16个月,法国8.6个月,意大利7个月,苏格兰2个月。而我国押犯平均囚禁时间要长得多,我们是以“年”作记数单位。江苏前几年对押犯平均囚禁时间的调查为7年多一些。可见,我们的重刑主义倾向是非常明显的。

不仅如此。长期以来,我们还习惯于从政治上来认识和分析问题,我称之为“泛政治化”。比如,最近发生在南京汤山的投毒案,只是因为生意的竞争而导致的,这起案件,如果在10年前,很可能会定为一起反革命案件。同样,罪犯集体越狱、劫狱案件,在1997年之前,会定为反革命案件。这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结果。按照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上述两罪将按妨害司法罪定罪量刑。再如,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将虐待体罚被监管人罪由“渎职罪”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中体现的不仅是法条的提前,更重要的价值蕴涵在于从法律上确认(非承认)罪犯的公民地位,以此为逻辑前提推论:侵犯罪犯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个结论在逻辑上讲是“真”的,但用传统的眼光来衡量又是很难接受的。现在的唯一办法就是学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显仁:监狱工作本身就是政治工作,监狱工作都不讲政治了,监狱还象监狱吗?

阿明:监狱讲政治和监狱象不象监狱是两码事。监狱当然要讲政治,但监狱除了讲政治之外,还要讲法律、秩序,讲人道、人性,讲文明、科学。监狱存在的前提是罪犯的存在,罪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存在;法律存在的理由是威慑,威慑的条件是惩罚。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狱的确表现为惩罚。不过,在社会愈益文明、进步的今天,惩罚是极具理性的,惩罚是以法治、谦抑为限度的。一味惩罚只能是封建社会报应刑的翻版。并且这种报应刑早已被现代社会所抛弃。惩罚、惩罚、再惩罚的表达,让人感觉多少有些感情用事。因此说,任何扩大惩罚的理解都是有害的。即使传统的理论也说得非常明白:监狱的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很显然,如果把惩罚当成目的,那无疑是在贬损、污蔑社会主义监狱,也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也就无法解释社会主义监狱的文明性、先进性和科学性。

至于罪犯的“权利主体”的定位,不少人无法理解,这是很正常的。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公民(普通百姓)一直是“义务主体”,公民的权利向来被漠视、冷落,甚至公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是有权利的。皇帝俨然一位大家长。皇帝是天子,金口玉言,所谓“奉天承运”,替天行道。各类大小官员,一律称之为“父母官”。在“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公民是被管制的对象,当然只有义务,如果有权利,那就是尽义务的权利。几千年的积淀已成为人们相沿成习的文化基因,成为一种习惯。但不管如何,“权利主体”终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回避是不行的,反对也是无济于事的,唯一正确的选择是适应、顺应,别无他途。正如前面所说,罪犯也是公民,所以罪犯也是“权利主体”这在逻辑上是再简单不过的了。问题在于,不少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他们甚至于说,假若你遭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你还会这么轻松地嚷嚷罪犯也是“权利主体”?这倒是令人无法理直气壮地回答。但这种反唇相讥仍然没有摆脱感情的羁绊,而权利以及其他现代理念绝对是理性的产物。可以有不同的认识,也可以讨论、争鸣。

显仁: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本身就是感情的东西,想摆脱是摆脱不了的。对罪犯讲权利,监狱警察还如何做工作?罪犯还不闹上天。1983年“严打”前后监管秩序一团糟,这个教训够深刻的了。我们要认真汲取,切不可重蹈覆辙。

阿明:这种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1983年“严打”前后,监管秩序的情况我还记忆犹新。问题出在当时的社会治安背景的混乱以及监狱管理的松弛。并且对罪犯“三像”精神的理解发生了严重偏差。这与当时的警察队伍素质不高有关。一讲“三像”就束缚住了手脚,不敢管了、不敢问了。我认为,这倒不是“三像”提法本身的问题。同时,我对你刚才提到的罪犯“夫妻同居”也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我已经充分了解有关媒体的报道。并且,跟踪了人民网的将近一周的网上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3704人中,有40的人“赞成”;54的人不“赞成”;6的人“说不清”。当时网上评论也很多,什么意见都有。但就40的赞成者看,这个结果是不错的。社会对罪犯的宽容,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说到罪犯的“权利主体”,有必要涉及到整个刑事司法制度。著名青年法学家陈兴良有这样一个说法: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我国的近几年的立法、司法进程也充分表明,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特殊人群的权利的保障力度正在加大。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大宪章:没有罪的人不应得到追究,有罪的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刑法》是保障被告人的大宪章:被告人被无罪推定,即使有罪,必须按《刑法》规定的幅度量刑,《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应(罪刑均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其实质是对人权的保障。以此,我们可以大胆地推论《监狱法》是保障罪犯的大宪章: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必须在《监狱法》的框架里。《监狱法》确认了罪犯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一些特殊的权利。《监狱法》第7条第1款总括性的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并作了兜底的文字描述“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种规定是历史性的进步。

显仁:罪犯的权利重要,监狱警察的权利就不重要了?我们把罪犯的权利放在法治的高度,监狱警察的权利难道就不是法治的内容?这多少有些令人费解。

阿明:权利都是庄严和神圣的,监狱警察的权利和罪犯的权利同样重要。但警察的权利和罪犯的权利的确又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权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警察如果嫌食堂的饭菜不好,可以不在食堂就餐,而另想别的办法,甚至也可以不吃;罪犯如果嫌食堂的饭菜不好,他是没有办法可想的;如果没有饭可吃,罪犯是会闹事的,他完全有理由控告监狱侵犯人权。可见,警察的权利和罪犯的权利虽都是权利,也同是法治的内容,但由于背景不同,性质也就完全不一样。我比较赞同青年学者王平的一个说法“保障罪犯的权利,就是为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在罪犯的心目中,警察是政府的代表,是法律的化身,因此,警察应维护罪犯的权利。所以,联合国的有关规则规定:“监狱长应当服务于囚犯和社会的利益,在涉及职员和外界的情况下代表囚犯的利益。”这个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至于警察的权利,那是另一个逻辑层面的问题。警察的权利应由政府来保护。这和警察应当维护罪犯的权利是不同的。

关于罪犯劳动和改造手段

阿明:罪犯劳动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话题。近来,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焦点集中在:一是,罪犯劳动在新中国监狱中的地位到底该如何评价?二是,罪犯劳动要否回归改造的本意?三是,罪犯劳动的未来走向。

显仁:我赞成罪犯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历史说白了实际就是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历史。这一点无须更多的证明。在《监狱法》颁布之前,监狱称之为劳改队、监狱局称之为劳改局;监狱的最高法规称之为《监狱、劳改队管教细则》;罪犯改造称之为劳改。追溯一下历史,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就会更加清楚。新中国监狱工作起步于解放区根据地的监狱。根据地革命政权下的监狱一穷二白,没有能力将罪犯闲养起来。唯一的办法是组织罪犯劳动,自食其力。解放区的“大生产”运动,也包括了罪犯的劳动。新中国成立时,全国的经济状况到了崩溃的边缘,组织罪犯劳动同样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这就是当时的国情。正如大家都知道的,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做出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决议,毛泽东在审定这个决议时,亲自撰写了一段文字,这段文字就是后来的“三个为了”的劳改工作方针。正是在正确的劳改工作方针的指引下,我们改造了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以及大批历史反革命罪犯和各类刑事罪犯。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劳动改造罪犯有充分的理论支持,这就是马列主义的劳动改造人类的伟大理论。这一点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

新世纪,中国监狱事业要发展、要前进、要创新、要突破,正确的选择是继承和发扬劳动改造的好传统、好经验、好作风,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根本特色,丢掉这一特色去寻求什么创新突破,是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否定,这是危险的,是误导。

阿明:新中国50年的监狱工作历史的确是劳动改造罪犯的历史。这是客观存在,没有人反对和否定,也是反对和否定不了的。这应当成为我们监狱工作的宝贵财富。不仅在今后的实践中充分应用,并且在理论上充分研究,形成系统、准确的劳动改造价值理论。

客观地说,劳动的价值对人类来说是巨大的。如对人类的进化意义,这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意义。具体的、具象的社会学意义是对罪犯的改造价值。这一点不仅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认识到了,在这之前的18世纪中叶,英国的法学家就主张:通过劳动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使他们养成劳动习惯。19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更强调劳动的矫正作用。1846年,第一次国际监狱会议,就注意关注罪犯的劳动问题。1955年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还通过了监狱劳动的决议,并在其总则中明确“凡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现在罪犯参加劳动已是国际行刑的趋势。稍具体一点说,罪犯参加劳动有下列积极的作用:减轻监管安全的压力;罪犯学会一定劳动技能;为社会创造一定财富;一定的矫正功能;培养罪犯的纪律观念等。

同时,我们还应把视野再放宽一点、放远一点,这样会使我们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劳动改造的价值。在中外监狱史上,罪犯劳动经历了漫长、曲折、艰难的演变,我将其概括为4个不同层次的价值蕴涵:第一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折磨、残害为目的;第二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苦役为目的;第三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追求赢利为目的;第四层次的价值蕴涵,罪犯劳动体现为以改造人为目的。我们目前处在第三层次与第四层次之间的状态。这样,我们就能十分清楚地把握罪犯劳动的整体态势,而不至于混淆概念,或者在研究中发生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以此为认识基础,我以为,评价、分析罪犯劳动价值,可否达成下列共识:首先,必须充分承认劳动改造的价值。认识不到这一点是错误的,否定这一点是危险的和有害的。其次,还必须承认劳动改造价值的有限性。任何真理都有它的合理取值范围,超出其合理取值范围,真理就会变成谬误,哪怕是同一方向的一小步。复次,劳动改造必须并且仅仅必须体现为改造的意义,才是真正、原本意义上的劳动改造价值,任何变通、扩大、包装、扭曲都是不妥的,甚至是非改造意义的;再次,劳动改造价值的复归和原本意义的再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在当今中国,一定的条件实质就是监狱职能单一化;最后,劳动改造作为中国监狱工作的特色,用国际行刑趋势衡量,还存在不足与差距,必须加以克服与改进。你刚才说的劳动改造皇帝、战犯的问题,我以为应当实事求是评价,实际对他们的劳动改造,大多是限于学会生活自理以及养花、打扫卫生一类的辅助劳动。再说,现在的刑事犯和过去的皇帝、战犯乃至其他罪犯,其改造的逻辑起点也大不一样。谈到这里,我们似乎基本清楚,所谓罪犯劳动回归改造本意,并不是否认更不是全盘否认或彻底否认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价值,一些人之所以高举劳动改造价值的大旗,义愤填膺地批评罪犯劳动回归改造本意的主张,不仅仅是误解了回归改造本意的核心价值,而且犯了逻辑上致命的“偷换概念”的错误:把回归改造本意当作取消劳动改造的假想敌人猛追穷打,结果使自己犯了极端主义的错误;故而其劳动改造价值论的内容也没有超出常人的认识范围。

谈到劳动改造,不能不涉及罪犯改造手段的问题。我们在长期的监狱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劳动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三大改造手段。这些改造手段的作用《监狱法》已给予肯定。那么,三大基本改造手段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基本手段,是否承认其他的手段?这是个基本理论问题,理应搞清楚。好在实践的探索正在深入,不仅对三大基本改造手段进行了拓展、延伸,而且创造了新的手段,有的手段正在有望上升为基本改造手段。如心理矫治手段,正在监管改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明显区别与上述三大基本手段:心理矫治手段是心理矫治专门工作人员与罪犯平等交友为原则,以化解罪犯心理障碍、减轻心理压力,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为职责的一种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评价,今后都不宜作为依附教育改造手段的一种具体手段,条件一旦成熟,心理矫治手段应作为第四大基本手段。再如亲情规劝手段,从感性上来理解,也有别于以“三课”教育为主干的教育改造手段。亲情规劝手段与教育改造手段在工作主体、方式、方法等机制以及思想、心理转变、转化的机制上都有质的不同。并且,亲情规劝手段的构成已经比较丰满:亲情共餐、亲情电话、特优会见、离监探亲、帮教协议等。更为重要的是,上述三大基本改造手段以及有望上升为基本改造手段的心理矫治手段和亲情规劝手段,其本身亦有不科学、不规范、不完备的致命缺陷,如劳动改造手段的变异、监管改造手段的滞后、教育改造手段的形式化倾向等,都需要大力加以改进、整合、创新、完善。否则,徒有良好的愿望而已。这里,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公正执法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公正执法是对监狱监管的根本性要求,它本身不是改造手段,但在罪犯的全部改造中具有改造手段的特殊作用: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当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一次公正执法胜过千百次的说教,因为,公正执法是全部监狱工作的基础和生命线。

关于理论的使命与学者的责任

阿明:监狱学作为学科,尽管只是作为法学的臣民,但无疑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监狱学作为一门年轻的科学,其交叉性、边缘性、新生性的特点,说明更需要大力加以培植,使之成为更有权威性,更具活力的新兴重点学科。同时,监狱工作目前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新挑战也要求监狱学理论能为现实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新时期的监狱工作更需要理性思维。

显仁:监狱学理论研究固然比较重要,但我认为,理论研究应当是科研院所的事,监狱干警的任务是搞好现实工作(在现时的压力下,更多的是确保不发生重大问题)。再说,有关监狱工作的重大决策由中央说了算,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模式一般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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