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一、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农村适龄女童...+阅读
文章标题:关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8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14万人。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多数
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05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03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04年接待举报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05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12全文查看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开展法规咨询服务,常年为农民工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
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
《关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12全文查看文章标题:关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市煤炭、造纸、耐材、建材等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外来农民到我市就业、创业和发展。目前在我市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员已达8万人,加上本地就业的农民,我市的农民工超过14万人。这些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多数
在煤矿、建材、耐材、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和其他脏、累、苦、险等工种岗位工作,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只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因此,如何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05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03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04年接待举报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05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开展法规咨询服务,常年为农民工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
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
《关于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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