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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程序及与信访工作的衔接

11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概说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点 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阅读

随着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公民普法意识的增强,行政复议和信访已经逐渐被民众所知晓和运用。但老百姓在具体运用这两种法律渠道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误解,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时常遇到信访人对信访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就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关系作以阐述。

一、行政复议和信访的概念和区别。首先,先了解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概念。行政

复议本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有固定的受理范围和明确的受理机关,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和固定的审理程序,是法定的行政救济途径。信访是信访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解决社会问题,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和信访都是解决老百姓问题的途径,行政复议和信访关系密切。二者的共同点:一是对老百姓来说都是救济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都有监督作用;二是发生方式都是依告诉启动,都是依老百姓主动申请而启动;三是受理后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六点。

1、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施行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行政复议审查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信访人的范围比较宽泛,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人员。凡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信访人。信访针对职务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任命的人员,甚至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信访反映问题所指的对象不仅是职务行为,还可以是个人行为,信访审查的对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信访机构既可以是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设立,而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也设有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

2、受理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仅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附带性审查,其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侵犯的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信访受案范围非常宽泛,信访人不仅对行政行为可以提出投诉请求,也可以对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所作出的行为通过信访提出意见,甚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有意见,也可以通过信访反映情况。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法定受理条件的,信访机构不应受理,信访人应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等法定机关提出。

3、受理时限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具有严格的时效,行政复议只对法定时限内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时限未做具体规定,没有明确的时效。信访人对近期和远期的信访事项都可以提出信访。

4、办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程序由法律严格规定,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履行等,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对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办理信访案件的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信访条例》对办理信访案件的期限虽然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没有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接续救济途径,所以对信访案件期限的规定就显的约束力不强。对信访案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处理、复查、复核。对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一级处理就可能解决问题,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三级处理后,也不一定解决问题,信访人还需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依法主张权益。

5、处理结果不同。行政复议的结论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径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继续要求在行政机关内部获得处理。而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请求复查、复核,上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仍然可以继续处理。信访复核为终极结论,即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接续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12全文查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继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原级行政复议而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条例》没有规定接续的救济途径。因此,致使信访人容易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与信

访工作的衔接。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有四种情况,一是反映情况,二是提出建议,三是提出意见,四是投诉请求。信访人申请信访程序为,接待信访人后,依法转交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如果符合行政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的依法告知。其他情况按信访事项进行处理。针对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衔接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相互学习制度。复议人员和信访人员相互学习与对方工作有关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信访人员熟悉行政复议法和我市新颁布的行政复议规定,复议人员知晓信访条例和我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便于相互协作,同时对申请人、来访人来说也可以少走弯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很多时候信访接待人员告知信访人去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人员的审查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已经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能受理等情况,出现了信访人员来回跑,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处理,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建立联络员制度,可以减轻老百姓的负担,两个接待室放在一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信访机构把告知复议的情况及时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把处理结果告知信访机构,做到“情况及时报,信息勤掌握。”便于领导对社会热点、突出问题的掌握,对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保障。

以上仅是笔者对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衔接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12全文查看随着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公民普法意识的增强,行政复议和信访已经逐渐被民众所知晓和运用。但老百姓在具体运用这两种法律渠道的过程中存在诸多误解,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时常遇到信访人对信访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就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关系作以阐述。

一、行政复议和信访的概念和区别。首先,先了解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概念。行政

复议本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有固定的受理范围和明确的受理机关,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和固定的审理程序,是法定的行政救济途径。信访是信访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解决社会问题,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和信访都是解决老百姓问题的途径,行政复议和信访关系密切。二者的共同点:一是对老百姓来说都是救济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都有监督作用;二是发生方式都是依告诉启动,都是依老百姓主动申请而启动;三是受理后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六点。

1、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施行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行政复议审查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信访人的范围比较宽泛,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人员。凡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信访人。信访针对职务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任命的人员,甚至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信访反映问题所指的对象不仅是职务行为,还可以是个人行为,信访审查的对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信访机构既可以是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设立,而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也设有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

2、受理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仅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附带性审查,其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侵犯的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信访受案范围非常宽泛,信访人不仅对行政行为可以提出投诉请求,也可以对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所作出的行为通过信访提出意见,甚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有意见,也可以通过信访反映情况。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法定受理条件的,信访机构不应受理,信访人应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等法定机关提出。

3、受理时限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具有严格的时效,行政复议只对法定时限内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时限未做具体规定,没有明确的时效。信访人对近期和远期的信访事项都可以提出信访。

4、办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程序由法律严格规定,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履行等,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对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办理信访案件的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信访条例》对办理信访案件的期限虽然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没有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接续救济途径,所以对信访案件期限的规定就显的约束力不强。对信访案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处理、复查、复核。对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一级处理就可能解决问题,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三级处理后,也不一定解决问题,信访人还需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依法主张权益。

5、处理结果不同。行政复议的结论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径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继续要求在行政机关内部获得处理。而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请求复查、复核,上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仍然可以继续处理。信访复核为终极结论,即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接续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继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原级行政复议而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条例》没有规定接续的救济途径。因此,致使信访人容易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与信

访工作的衔接。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有四种情况,一是反映情况,二是提出建议,三是提出意见,四是投诉请求。信访人申请信访程序为,接待信访人后,依法转交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如果符合行政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的依法告知。其他情况按信访事项进行处理。针对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工作的衔接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相互学习制度。复议人员和信访人员相互学习与对方工作有关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信访人员熟悉行政复议法和我市新颁布的行政复议规定,复议人员知晓信访条例和我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便于相互协作,同时对申请人、来访人来说也可以少走弯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很多时候信访接待人员告知信访人去申请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人员的审查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已经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能受理等情况,出现了信访人员来回跑,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处理,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建立联络员制度,可以减轻老百姓的负担,两个接待室放在一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信访机构把告知复议的情况及时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把处理结果告知信访机构,做到“情况及时报,信息勤掌握。”便于领导对社会热点、突出问题的掌握,对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保障。

以上仅是笔者对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衔接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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