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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11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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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试点单位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根据对几家试点单位的走访,通过与部分司法所所长的交流,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对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求共磋。问题一:移交衔接过程中,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用)的通知》的要求,法律文书材料必须齐全并且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刑人员方能接收,然而,在实际接收工作过程中委很难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备;⒉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未送达;⒊社区服刑人员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掛”、“人户分离”、“口袋户口”等问题;⒋对本地判处的管制、缓刑人员和外省市裁定或批准的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以致监管工作滞后。对于接收工作,大部分单位普遍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再检查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只有法律文书齐全、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予以接收,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另外,对于跨区“人户分离”的服刑人员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有的单位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监管地,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建议:在整个接收工作中,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把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方面了解清楚,重点是有无失管漏管和违反规定离开服刑地点的问题,只要人员没有违反服刑规定离开监管地,就应该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对于“空掛户”和“口袋户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不能接收,必须由公安系统查实其常住地,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在此基础上,区(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明确矫正期限,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问题二:宣传不深入,社会认知度不高。在前期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报导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度并不高,还心存疑虑,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能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各自为政、追求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二是认为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相矛盾。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为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三是社区矫正与严打相矛盾。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重刑主义和从快从严的“严打”政策的影响和善恶报应的思想已根深蒂固,广大人民群众担心社区矫正会影响严格执法,有违“严打”初衷。对于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如果我们不能够及时引导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失去社会力量的支持。建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一定要找准工作中的瓶颈,选好切入点,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宣传报导过程中决不能断章取义,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以会议扩大影响,提高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尤其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尚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分工有待进一步摸索、完善的情况下,在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时,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共同的愿景,讲团结、讲稳定、讲大局,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应付心理,做到分工不分家,按照“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把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其次,要紧紧抓住社区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下发,要做到真正让每个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第三,要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尺度。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避免罪犯交叉感染、不使罪犯家庭受到负面影响、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行刑成本等积极的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情况、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也要及时进行报道。另外,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宣传报道工作持反对态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宣传工作中一定要区分对象,把握好宣传工作的时间、场所,做到恰到好处,对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如性犯罪者)不公开其全部信息,以免引起社区恐慌;第四,要通过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加广泛地参与社会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一定要加强对区(县)、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有利于统一思想,克服本位主义和应付心理,同时可以为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增强底气。问题

三、机构不健全,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健全社区矫正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目前,我们既无专门的执行机构,又缺乏执行人员,志愿者力量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监管档案阶段,社区矫正的真正执行都未开始。另外,从全省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看,平均每个街道有矫正对象25-30名左右,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10:1,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专业队伍还是志愿者队伍都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按照要求,每个司法所必须至少3名工作人员,但有的单位只有一名,有的司法助理员还从事综治工作,有的司法所所长由综治办副主任担任,有的司法所竞没有所长,甚至有的司法所变成了“养老院”;二是有的监狱、劳教警察不到位,有的到位了,但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来;三是志愿者队伍不健全,有的单位志愿者数量不够,有的志愿者与其它工作方面的志愿者不分;四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的刑事执法人员而不是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在刑事执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这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对于加强有效管理以及对罪犯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五是职责划分不明确。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司法助理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狱、劳教警察协助司法助理员进行教育矫正,并未对二者工作中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划分,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心理矫正、矫正个案的制定实施、公益劳动的开展由谁来负责,监狱、劳教警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有哪些量化的指标,规定的都不是很清楚。建议:方案一:真正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目前2至3人的基础上增加至3至5人。同时借鉴公安的做法,由司法局统一招收社工,每个街道配备一名,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所统一领导,同时,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劳教警察二支队伍的专业技术力量,对二支队伍进行分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及疑难矫正个案的起草和实施由监狱、劳教警察负责,心理矫正则由志愿者中的专家、学者完成,在分工的同时,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监狱、劳教警察实行量化考核,促使他们在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方案二: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并非仅仅是监督考察,而且包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帮助和服务。因此,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取代公安机关的地位是非常必要的。类似目前将已决犯送交监狱一样,对处于社区矫正刑罚的罪犯直接送交社区矫正机构,而不要经过公安机关这一环节。我们可以通过招收一定比例的学习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刑事执法专业的毕业生,发给他们社区矫正执业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每月工资在1200-1500元左右,另外,就社区矫正的工作特点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本不以穿警服为妥。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维护社区的稳定,同时需要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问题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社区矫正的质量难以保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和工作量的增加,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部分基层党委政府错误地认为不是降低行刑成本,而是增加政府的开支。另外,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贫困地区连公务员工资都保障不了,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到位。建议: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数额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财务部门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标准,保证足额下发,专款专用,对于贫困地区,上级业务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整个地区的平衡性。问题五,立法工作滞后,司法行政机关处于一种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尴尬境地。社区矫正要完成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有非常完备的法律保障,而我国《刑法》、《刑法诉讼法》、《监狱法》对此内容规定的几乎空白,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法定权力,这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相符;二是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使社区矫正工作变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很多方面,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必要的强制力而使矫正工作难以推开,使司法行政机关处于一种“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尴尬境地;三是未能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不同而给予级别处遇,在5类社区服刑人员中,管制和缓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程度也较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主要原因是生理上的,其人身危险程度远比管制和缓刑的罪犯高,一旦生理条件改善,就具备了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显然,二者的社会危险程度是不一样的,对于他们所采取的矫正措施不应该相同;四是奖惩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在社区矫正条件下,个别罪犯会认为和刑满释放差不多,容易产生消极改造心理,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奖惩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到积极改造必有好的前途,消极改造或抗拒改造必受到法律的制裁。某区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罪犯,坚决不参与实施社区矫正的宣告仪式,对这种现象,司法所显得无可耐何。五是社区矫正的对象过窄。从国际形势的发展趋势看,无论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还是基于人道主义的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应越大越好。建议:首先,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刑事执法人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听取社区工作者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在社区中的日常表现,加以对比分析,以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客观公证地做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决定;其次,为了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监督机构,如建立“调解人”制度;第三,整合现有的司法所行政体系,通过司法所赋予其刑事执行方面的职能,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行刑方面的专业化培训,逐步将其成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执法机构,这是完善我国社区刑罚执行机制,实行行刑资源合理配制的便捷有效途径。第四,在具体矫正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不同而给予级别处遇,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最后,让我们共同呼吁,引起共鸣,尽快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支撑问题,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及时总结,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章立制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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