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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

12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教师学习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思想汇报]尊敬的党组织: 全会在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明确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与我们教育行业的学校...+阅读

20xx年6月,中央批准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统一思想,加强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迈出新的步伐。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研究

一、公务员改革推出五项措施公务员改革推出五项措施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制度。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做好竞争上岗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提高竞争上岗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视野,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扩大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比例,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对按规定到农村一线锻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充实到县乡公务员队伍;对财税、金融、信息技术等部门特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也可以优先面向我海外学子择优聘用。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和推行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试用期制、部分职务聘任制、诫免谈话制和离岗培训制等制度。四是规范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推行分类分级考核;完善考核结果与任用、培训、晋级增资、年终奖金等紧密挂钩的有效做法。五是研究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以推行聘用制为突破口,以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研究制定未聘人员培训、转岗、重新上岗的具体办法,妥善安置、管理未聘人员。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10年实践与发展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考核制度建立十年来,在人事部先期制定出台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也先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法规政策。有些省市还针对一些重点工作环节,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如关于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制度的规定、考核测评参照标准、以及关于将目标管理个人考评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的规定等,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证了考核工作步入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人事部于20xx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从充实内容、改进方法、增设考核等次、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严格备案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探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加强了工作指导。考核法规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考核方法的科学合理,对于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过去的十年中,各地区、各部门知难而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总结归纳出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一是从单一的定性考核向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核发展。随着考核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地区和部门普遍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即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标准,然后在进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结果,提高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由年终考核的一次定等向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发展。各级人事部门逐步认识到,只有注重做好平时考核工作,才能在年度考核时避免凭回忆和印象确定考核等次,从而强化了对开展平时考核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探索和不断改进平时考核工作。目前许多地方和部门制定了平时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印制了统一的平时考核手册,对平时考核工作提出了统一的要求,确实做到了平时与定期两种考核方式的有机结合;三是对考核确定的优秀比例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确定优秀等次,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比例控制对考核工作的整体效果有直接影响。为此各级人事部门对这项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如湖南、河南等省采取了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下达指标,分职务级别计算优秀比例的方法,避免了不同级别的人员互相挤占指标。河北、安徽、福建、四川、北京等省市把确定优秀比例同单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相挂钩,被评为双文明的单位,可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较差的单位,只能按10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达到了奖优罚劣、评先促后的效果。随着考核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事部门越来越重视研究和探索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的问题。在原有的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档次相结合的基础上,许多地区还结合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大胆尝试改革创新,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范围,依据考核结果开展奖励工作。如辽宁省制定了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办法。山东、福建等省不仅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照奖励审批权限,给予记二等功、三等功或嘉奖,同时对部分、德、能、勤、绩表现较好的,因名额比例限制未能定为“优秀”的“称职”等次人员给予嘉奖或通报表扬。通过表彰和奖励,鼓舞了先进,调动了多数人的积极性,弘扬了正气。参照考核结果,开展职位轮换和竞争上岗工作。如北京市各市直单位,结合考核结果,及时进行职位调整或实行竞争上岗,从而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各项改革事业的发展。运用考核结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十分注意把通过考核所发现的一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有群众基础的公务员及时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把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等,使考核制度与使用制度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创造了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良机制。同时按照考核结果实施惩戒,根据统计,1996年至1998年全国公务员受到降职处理的有4042人,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联系起来的作法,加大了干部能上能下的改革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建设。考核与培训相结合,鞭策公务员奋发向上。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在探索改革实践中,采取对工作表现较差,但又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人员实施离岗培训的做法。如江苏省常熟市人事局从1997年开始,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每年举办一期爱岗敬业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年度考核受到告诫及不称职的人员。培训班开设了思源思进,爱岗敬业、挫折心理讲座、公务员行为规范、公仆演讲、考核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等课程,帮助参训人员学会正确认识自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通过十年来工作实践的锻炼,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形成了考核工作的业务骨干队伍,使考核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善于总结,积极创新,制定了许多切合实际的法规政策,创造性地开展考核工作,取得了富有创造性的实践成果。但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施中也还存在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方面,如全国考核工作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考核程序过于繁琐,考核技术手段落后,考核结果不能严格兑现等情况,甚至有的单位仍然存在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现象,这些都是阻碍公务员考核制度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在今后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总结近十年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开展,目前,根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平均95以上的公务员都参加年度考核,以9

6、9

7、98年度考核为例,在1996年度的考核工作中,全国有4847231人,占当年公务员总数的96.2,其中确定优秀等次690686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4.25,称职等次4146772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85.55,确定不称职等次9773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0.2,1476人由于考核不称职受到了降职处理;1997年度有4941113人参加了考核,占当年公务员总数的95.4,其中确定优秀等次686155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3.98,称职等次4245995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85.93,确定不称职等次8963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0.18,1326人由于考核不称职受到了降职处理;1998年度参加考核人数5043557人,占当年公务员总数的96.3,其中确定优秀等次698339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3.85,称职等次4337628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86,确定不称职等次7590人,占参加考核人数的0.15,1240人由于考核不称职受到了降职处理。公务员考核工作有效实施,激发了广大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增强了干好事业的责任感和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推动了工作效率的提高,树立了公务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发现了优秀人才,增强了培训、奖励工作的针对性和选拔使用干部的准确性,促进了人事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地提高,发挥了考核工作在整个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人大常委会要将反腐倡廉寓于人事任免之中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可谓是最大的腐败。它是腐败之源,居腐败之首,危害最大,影响最坏,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一个腐败官员的任用,将会带坏一方官员,搞垮一方经济,祸害一方民众,还会败坏党的形象,危及党的政权,关系国家存亡。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努力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我认为,解决好用人问题,则是标本兼治的一剂最好“良方”。如何把好用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高级领导干部和“法官”、“检察官”的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代表人民行使任免权,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研究、思考的大问题,把反腐倡廉寓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之中至关重要,势在必行。

一、始终坚持反腐倡廉的用人准则,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作为衡量、任用干部的首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试想一个不廉洁的官员和干部,时刻想着升官发财,吃喝享乐,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那么,他政治怎么可靠?思想上怎么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怎么能为人民服务?又怎么能落实“三个代表”?他不会成为人民的“公仆”,只会成为人民的“老爷”。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始终坚持反腐倡廉的用人准则,把那些真正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好干部任用到领导岗位上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用人准则。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命干部的原则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党委向“一府两院”推荐干部,“一府两院”向人大提请任命干部,就是要人大对党委提出的干部依法进行“把关”,“把关”的结果就是要把那些不合标准的干部拉下来,把廉洁为民的好干部推上去。然而,在一部分党委领导干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却没有这样的认识。他们把人大不同意任命党委推荐的干部视为不与党委保持一致,视为没有很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视为工作搞偏了。人大常委会的部分组成人员也把自己法着“橡皮图章”,不敢对党委提名的不廉政的干部、群众不依赖的干部说“不”,他们害怕丢自己的“乌纱帽”。这是一种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们大可不必“后怕”。从法律上来说,人大代表有“免责权”;从人大行使任免权的方式上来讲,是集体行使职权,一人一票,无计名投票。法律给了人大充分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务的“空间”,人大常委会就更应该把好用人的最后一道“关”。

二、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建立、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机制。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的问题上,探索、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如《任免暂行办法》、《任前法律考试制》、《任前供职报告制》、《任前公示制》、《离任审计制》、《述职评议办法》等等,对坚持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起到了很多很好的作用,应该继续,全面地坚持下去。但是这些制度和办法,也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任前对干部的了解不够深入,人大对党委提出的干部基本上不再进行考核、调查,把反腐倡廉和治理腐败没有放到首要位置,有些地方还没有全面实行这些制度,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制度但又没有很好地执行等等,这些都要靠各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和完善用人机制来实现。任前的深入了解不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薄弱环节。有的人认为,党委推荐的干部,都是经过了反复“筛选”的,人大不必做重复的工作。有的地方党委,有时不按人大《任免办法》来,只是在人大常委会举行前1-2天才将需要任命的干部提交人大,不给人大作深入了解的时间。事实不然,有些地方因为党风不正或工作不深入,就会把一些不合格的干部推荐出来,这就需要人大在任前进行深入了解。对不给人大时间作深入了解的作法,人大可按《任免办法》提交下次人大常委会讨论,以便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拟任免的干部。有些干部的腐败问题,不是在升大官后才表现出来的,而是在没当官和做小官的时候就有所表现,这就需要人大在任前实行“公示制”和搞民意测验、座谈等多种形式来了解。有些地方民意测验年年在做,关键问题是测验内容较“虚”,针对性不强,考核找人找得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人大应该要群众了解情况,要从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只要我们有针对性做了民意测验和实地深入作了调查了解,一个干部的廉政与否就会暴露无疑,人大把关就有了足够的依据。任后监督管理不力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薄弱环节,也有一些干部,任前的确很廉政,任后开始蜕变,他们盖局长楼,买豪华小轿车,贪图享乐,以权谋私,完全丢掉了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经常加强任后的监督管理。我们要对廉政与否进行跟踪监督,要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述职评议,实行离任审计,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大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免职等刚性手段,增强监督的实效。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重任轻免”的现象普遍存在。党委和纪委不提出撤职和免职,人大从不考虑撤免干部,其原因是人大对任命后的干部跟踪监督不够,放松教育与管理,使一些腐败官员更加有恃无恐,得以长时期为所欲为,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任和免是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两个方面,缺一都是不完整的。只有把任和免放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人大才会更有威信,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

三、始终坚持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造就一支过硬的用人队伍。俗话说得好,打铁先要自身硬。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好用人关,首要条件是必须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业务素质。要高标准配备人大常委会的干部;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的用人准则和标准,严格按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切不可随心所欲,凭感情用事;要把自己订立的《制度》和《办法》执行好、坚持好。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应该依法认真地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腐败的危害性、危险性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从源头治理腐败,把预防和遏制腐败寓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之中,从组织上保证人代会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措施的到位。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创造性开展地方人大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规范人事任免程序和行为,努力提高人事任免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命干部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善于走群众路线,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免干部更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集中人民的意志,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切实行使好自己的职权。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实施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要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而且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关键是要选好人、用好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这是从中国共产党几十年革命和建设经验总结中得出的结论。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继承了我们党“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原则,提出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干部选拔任用方针。 1995年,中共中央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遏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条例》颁发后,由于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一大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但是,形势的不断发展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干部选拔任用理论研究的一批新成果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20xx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个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这是我国干部工作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举措。 《干部任用条例》共分13章,74条。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规范了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化规定,各章各条之间互相衔接,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的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干部任用条例》全部内容体现了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科学化原则,即依据了党政干部成长的一般性规律,制定了严格选拔任用标准、程序,又结合了国情、党情的一般状况,还为优秀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制度化条件;在民主化方面,既明确了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原则,又为人民群众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制度化方面,规定了干部“选、育、用、管、监”,升降去留的具体细则,这些细则既环环相扣,紧密无隙,又有很强的操作性。 较之过去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次重新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反映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干部学说的精神品格,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干部工作中的具体要求,突出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总方针精神。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才队伍和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防止用人上的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杜绝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四)、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问题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以来,干部推荐工作有很大的改进,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是: l、推荐程序简单化。民主推荐往往没有事先拟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只是在民主测评时发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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