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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加强新时期税源建设

11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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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是经济税源的简称,即税收收入的来源,它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当年创造或历年积累的国民收入。所谓税源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经济管理部门围绕税源健康、稳定增长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措施。就税务机关而言,税源建设包括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两项内容。税源管理,也称之为税源监控管理,就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掌握应征税款为目的,通过各种科学方法和手段,对税源规模、状况、发展变化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税收管理活动。具体地讲,税源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协税护税等诸多工作。税源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目的,无偿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自然人提供的税法宣传、咨询以及办理涉税事项等各种方便措施。

对税务机关来说,新时期的税源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涉及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应当说,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分析和研究税源建设的状况和发展,对新时期税收工作有着极其重要地意义。

一、当前税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源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起了与税源结构和税源变动相适应的税源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有利促进了税收事业发展。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出台,税源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要求税源建设不断深入。从目前情况看,税源建设在某些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 管理理念落后,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

税务机关在当前的税源管理工作中,仍然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将征纳双方的关系定位在强制与被强制上,缺乏权利、义务意识,多数税务机关仍沿袭着传统的税源管理方式,即坐等业户上门的静态管户方式。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不能有效约束和控制纳税人的缴纳行为,存在较大的执法漏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现象也变得纷繁复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使得纳税人变化频繁,也使得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数量空前增加。流动税源、隐蔽税源、零散税源、非法税源的大量出现给税务机关传统的管户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造成了日趋严重的漏征漏管现象。

2. 管理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闭塞。

近几年来,税务部门虽然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而且较之以前有了显著进步,但是与其他经济部门间的网络连通一直未能实现,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的网络连通也未实现,信息来源仍停留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分线交流上,信息来源渠道少,速度慢,数量小,无法满足税源管理的需要。例如在税源管理的税务登记环节,我们可能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有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开始正常经营,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只办理国税或者地税部门一家的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只办理其经营所用发票对应的税务机关的登记就开始营业,不办理营业执照。这就造成了工商登记、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根本无法吻合,差距很大,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失真。在税源管理的税款解缴入库环节,我们可能遇到过企业在税务机关正常申报而未按时解缴税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往往要等一个月后,税收会计月结记账完成后才能发现,而且无论什么原因引发的税款未按时解缴入库,都已无法弥补,企业欠税已经既成事实。由此可见,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渠道畅通与否,不仅仅是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问题,它还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水平。

3.管理模式单一,时效性差。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模式只有一种,即事后管理。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对税源的日常管理停留在短期性、阶段性的突击清理整顿上,缺乏长效动态预警管理。二是税务机关当作查补税源管理漏洞的重要手段的税务稽查工作属于税源管理流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环节,而且侧重于检查纳税人已经完结的申报资料、账表资料的税源管理漏洞信息,事后分析和检查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缺乏前瞻想和预见性。三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分析、收入分析时,利用的基本都是税源的事后数据和情况资料,税源动态情况和发展趋势性的资料利用的很少,预测分析结果偏离事实较大。

4.管理手段缺乏,在应对新型经济发展及经济组成形式的挑战中处于劣势。

首先,网络经济发展,给税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税源管理手段无法应对。其一,在网络经济时代,商品销售的直接表象是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期间可能存在若干中间者,但是确定难度很大,因此原来可以向代理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的课税,现在很可能只能向消费者征收,但是即便如此,也会因随机出现的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税源管理难度加大。其二,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虚拟市场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资料很容易更改,而且可能还有加密措施,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具体掌握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情况,税源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其三,企业组成形式的频繁变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源管理工作的难度。企业通过重组、兼并、重新发起成立新企业等形式不断变换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频繁业务往来,都有可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隐匿收入,从而逃避纳税的手段和方法。其四,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跨国公司逐步渗入我国的各个地区和领域,而且数量急速膨胀,这给本来就落后的跨国公司税源管理工作又增加了新的难度。

5.发票管理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

一是假发票泛滥严重。由于发票具有销售和经营凭证的功能,直接决定纳税的多少,尤其是增值税发票集销售和纳税凭证于一身,功能巨大。因此。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买卖假发票已经成为一种半公开甚至公开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至2003年,公安机关因假发票立案的案件平均每年递增27.5%。例如,2003年破获的浙江史长令团伙,从1992年起一直从事制贩假发票活动,仅2001年至案发的两年内,就制贩假发票100万份,造成税收损失50亿元以上。二是真票假开、虚开、代开、套开发票现象屡禁不止。如2003年河南许昌市47家货运发票领用企业,有27家涉嫌虚开发票,数量多达14415本,虚开金额27.03亿元。此外,转借或借用他人发票二次使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发票管理已刻不容缓。

(二)税源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割裂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关系,重管理、轻服务。税务人员重管理、重执法、重督导,轻服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是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被扩大,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没有被完全兑现,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一些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税的请求不能被及时批复;多缴税款退税的申请不能按法律规定办理,总是被借故拖延。二是税务机关重收入,轻服务。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许多合法权益被损害。甚至出现征“过关税”、“过头税”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纳税人利益。

2.税源服务不细致、不深入,“重形式、轻内容”,流于表面。

一是税法宣传走过场,只注重宣传形式,不注重宣传效果。当前,税法宣传形式主要拘泥于集中宣传、答复纳税人咨询等有限方式上,缺乏长效、具体、实用、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方式。二是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多数税务机关都非常注重纳税服务厅的服务建设,为纳税人提供电子触摸屏、饮水、老花镜、雨衣雨伞等项服务措施,而且一应俱全。但是一些地方电子触摸屏正常情况并不打开,只在迎接检查时作作样子或者基本没有什么内容;饮水机上的桶装水经久不换,无法饮用等。三是咨询服务差强人意。要保障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从事纳税咨询岗位的人员素质非常关键。回复咨询的税务人员业务水平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就会节省纳税人很多时间,使纳税人减少办税环节、少跑冤枉路。但是,在一些税务机关设立的咨询服务窗口,我们了解到从事咨询服务的多是税务机关的征收岗位人员,熟悉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税政和征管法规部门人员鲜有被安排进行咨询服务的,更有少数税务机关,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竟是聘请的临时人员,回复咨询的质量很难保证。如此以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公开承诺的“首问负责制”、“零距离服务”只能是一句空谈。

3.税源服务存在“重企业、轻个体、重大企、轻小企”的错误倾向。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对待所有纳税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一般比较注重对企业,尤其是对大中型税源大户企业的税源服务,有时还主动上门,在办理减免税、退税方面更是网开一面。但是对于小型税源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则缺乏服务热情,甚至该办的事情也久拖不办,态度生硬、粗暴。

4.税源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首先,从客观意义上讲,接受服务的一方最有权力评价服务质量的优劣,纳税人最有权评价税务机关服务质量的好坏,但是由于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又是执法对象,而且纳税人没有选择不同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客体地位的纳税人,不便做出不利于税务机关的评价。其次,虽然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也普遍给予关注,但是其关注更多的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而非服务行为,即便是对税务机关的服务情况予以监督,由于不直接接受服务,也很难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加强税源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不断加强和深化税源建设是时刻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上我们分析了当前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搞好税源建设,关键要深刻理解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辨证关系。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执法责任的体现,税源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责任的体现。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行使管理权,对税源行使监控管理权,防止税源流失和税收不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纳税人无偿提供税收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税源的发展壮大提供方便。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 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建立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税源管理体系是税务机关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科学的税源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项管理、一个加强”,就是税源管理应当对税源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同时建立动态税源跟踪预警系统,加强偷、逃、漏、骗、抗税的打击力度,健全和严密税源管理体系。

1.加强税源管理,首先要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

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监督其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前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一方面要建立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制度,完善方法、规范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岗位分工和管理权限。一是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推行国、地税、工商、社保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而且其号码应当唯一。同时应当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资料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在纳税申报环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广泛推行快捷方便的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等现代化的申报手段,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纳税人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三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在社会上树立“纳税光荣、偷税违法”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还应当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税务代理是借助民间和社会中介力量弥补税收管理漏洞的有效方法,西方国家应用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质量,缓解税务机关人力不足、业务水平不足以应对复杂纳税问题的压力。

2.加强税源管理,其次要强化税源的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加强税源事中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连通,更详细地掌握纳税人各方面情况,测算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切实作到“以票管税”。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制度、发票开具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发票交旧购新、验旧换新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开具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杜绝定额发票二次使用、周转使用,大力推广有奖发票办法,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三是大力推行税控装置,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可以采取逐步推广的方式,先在商品零售和餐饮、服务等现金交易比较集中的行业推广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3.加强税源管理,还应当重点抓好税源的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要严肃稽查程序,规范稽查行为,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尝试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合,筛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4. 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建立和加强税源动态监控管理机制。

要使税源管理工作做到百密无疏,在认真做到对税源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监管。具体做法,一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日常性地深入属地、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以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税源经营和纳税情况,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新税源的管理。二是充分发挥税务警察的威力,经常性地开展查偷堵漏行动,将漏征漏管率降至最低。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与各级基层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充分利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底数清、情况细的信息优势,建立全社会联动的护税体系,加强对税源的基础管理。四是进一步健全税收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举报税收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宏扬正气、压制邪气,不断净化纳税环境。

(二)加强税源服务的措施与建议

1.坚持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并重,树立“管理也是服务”的观念,确保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将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将服务融于日常执法、监督活动当中,要“在服务中执法”。具体地讲,就是要在纳税人依法享受权利,办理税收减免、申请多缴税款退库等税收业务方面尽可能地提供方便。

2.坚决抵制和杜绝税源服务中的各种形式主义。税源服务要切合实际、内容丰富,不能只搞形式,没有内容。为纳税人服务要实实在在,不能只停留在唱高调、说假话上,要切实做到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想尽一切办法为纳税人排忧解难,要将各种服务制度完全彻底地切实付诸实施。

3.结合实际工作,抓好服务创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地探索税源服务的新制度、新方法和新内容,使税源服务不断深入。一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制度创新。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健全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使税源服务制度系统化、规范化。二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方法创新。要以科技进步和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咨询服务的信息化、纳税申报的无纸化、税款解缴的电子化。三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内容创新。要着眼于发展税源、壮大税源,提高税源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简言之就是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研究怎样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务机关应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为税收收入长期稳定增长打好基础。其次,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要在全面领会政策内涵的前提下,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具体解释到位、优惠实施到位。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性。通过适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使下岗失业、老弱病残人员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得到扶持和帮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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