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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

11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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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

刚才,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全面部署,对如何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讲话很深刻、很全面,非常重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根据建敏同

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立法政策,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状况,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建设,政府守信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老百姓以明确的预期;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变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这对增强行政机关的信用,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不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乱予行政许可,只许可不监督以及监督不力的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对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责任意识,尽心尽职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运作的过程,包括行政管理的主体、依据、内容、过程以及结果,使公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监督检查中的举报投诉制度等,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管理,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三)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12全文查看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改变经济社会事务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

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简便、快捷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

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相应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增加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私下接触,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通过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设租”、“寻租”,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行政许可法针对现行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参考、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是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经反复研究论证,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清、设定权限不明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⒈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对此,行政许可法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经济和社会充满活力、特别是创造力的直接动因。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有利于这两个方面合乎逻辑的发展,而不是背道而驰。这一规定也表明,行政许可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一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相比,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相比,始终是第二位的,是起补充作用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 三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比如,经济发展,既包括不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也包括城乡之间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设定行政许可,无论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最终都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第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参考借鉴国外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并认真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法律对这类事项没有禁止,但一般都附有条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涉及资源配置;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一般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或者行业,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通过学习、培训方能获得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某种活动,即属违法;其作用是具有证明性或者向社会提供某种信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登记本身就是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不能转让。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保留属于自己活动范围的自主权,仍然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因。如何确定这个自主范围,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非常关注并且常论常新的命题。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共识是,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诸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人聘用秘书之类的事项,都是完全能够自主处理好的事情,就没有必要由政府去管理。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是解决诸多经济问题的首选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市场竞争可以产生很多机制,比如,利益机制、信誉机制等,这些机制对于维护市场自身运转、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具有根本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问题的功能。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自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来自市场、又超越市场的信誉和利益机制。自律管理带有一定的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是建立在自律组织成员共同的利益和自愿的基础上的,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利益和信誉。因此,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许多资质、资格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其管理有效性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

针对行政许可设定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⒈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就是谁有权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如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一般规定。

行政许可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决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而且不得再委托。

第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为了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针对实践中对某一事项的管理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进行许可的情况,借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验,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革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一个窗口”对外。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从事某一项活动可能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申请人跑完一个部门后,再去跑另一个部门。这样,既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又拖延了取得行政许可的时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

第一,有关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是,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

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是,提倡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站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有关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程序,既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又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是,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先来后到”的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听证程序,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是,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具有共性,例如,申请与受理等。这些都适用于一般程序规定。同时,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方面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实施程序上各有特点,仅有一般程序还不能完全适应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规定了相应的专门程序:

一是,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是,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四是,实施登记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登记。

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规定。

针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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