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英文简历写作对照表]西方经济学概论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Economics 管理心理学 Psychology of Management 管理学原理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Science 统计学原理 Principles of Statis...+阅读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问题也寄予了极大关注。但是,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进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应当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并结合实际对如何构建两者和谐关系的路径、现行的两种“战略”进行分析,使
二者达到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达到新闻的“喉舌作用”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双管齐下,相得益彰。
一、引言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越需要人与物之间的和谐。与“和谐”相关的词句,中国古代有“君子和而不同”&&emsp61472;、“谐,和也”&&emsp61472;等等。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具有**性,要求其免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享有**的审判权,这就意味着法院基于本身的公正需求,也同样从内核深处衍生出包括媒体在内的干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14]17-29。尤其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可以把任何一件小事无限制地扩大。诸如近年来引起媒体极大关注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沈阳中院腐败案”等就是典型例子。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如何把握一个正确的尺度,或者说如何构建一种制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正确的传媒报道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防止腐败,也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生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如美国最高法院1941-1947年对bridges案,pennekamp案,craig案的三个判决确立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出现了英美法对于藐视法庭罪前紧后松的状况,减轻了传媒对案件报道的压力。同时,在司法的中立性和新闻媒体报道的倾向性双重特征下,也出现了传媒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的消极关系。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了司法权威以及对个别法官的否定性评价也影响了法院的整体形象,而法院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正审判而采取的种种限制性措施加剧这两者的矛盾[13]278-279首先,在保护人民表达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方面,新闻监督已经成为“第四种权力”---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监督功能理论”,这一理论在后来新闻法的发展中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性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工具,可以为公众宣泄不满情绪,对其关心政府及公共事务,加入对政治的讨论提供通道和平台。这不仅是人民的权利,也是宪政制度的要求。现代西方的表现自由理论认为,获取来自政府的正确信息将有助于公民自由讨论政治和选择政府,同时,一个社会和国家形成决策也离不开人民的意见。密尔在《论自由》中把对真理和虚伪见解的辨析作为言论自由对社会弊大于利的论据,因为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任何依靠某个特定的人、政府机构包括法院来判断真理是十分危险的,自由讨论只会增加社会稳定的力量,它不会造成社会分裂。[12]5-15这样,新闻媒体不但是民意表达的载体,也转变为传播正义和实现监督有效性的喉舌,帮助其摆脱简单的道德评价。其次,对社会稀缺资源进行分配时,精英在可以收获的价值中取得更多,因此产生腐败的可能性最大。尤其是司法兼有损益性和裁判性特征,会与其潜在的**性形成矛盾。司法腐败无论在英美法系和在大陆法系中,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制度的漏洞可能源于设计者的错误,也有可能是运行环境的影响。大众传媒对权力运行在外部形式上是一种制约,其实在内部构造上也会促进权力本体的净化。在中国,广泛的监督形式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使司法运作机制逐渐规范化,但是媒体监督并非唯一有效的形式,新闻自由作为监督者也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怪圈。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12全文查看控手段与良性互动。部分刊物的非理性办刊思路、部分从业人员收受“红包”、部分刊物有偿新闻肆虐、报刊承包制隐形存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监督的质量。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群情激愤的力量远远大于理性的思考。再加上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片面追求点击率或者订阅数量,肆意夸大、甚至捏造事实。这就为司
法机关客观、审慎地评判案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司法的客观公正就容易被媒体的煽情所取代,法官的自由心证就会屈从于媒体的压力。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就将原本应当的“法院审判”演变为“媒体审判”。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督一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去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司法正常的功能机制就很可能被打破,法官基于案件证据与事实的判断力与自信心将会被动摇,同样的负面影响还会产生在当事人身上,那就是对“媒体审判”的依赖、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宽容: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应有态度在司法与传媒的对立中,司法并未接受传媒这一非制度化的监督形式,理由是认为传媒的立场是道德的,因而传媒很难理解司法机构依据法律,特别是依据法律程序对某些社会事实所作出的与道德情感或公众情绪不尽一致的判定或处置,而且,媒体无法恰当筛选或过滤公众所宣泄的,与法治要求并不一致的社会情绪,相对司法而言,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少事实基础,更缺少技术性证实或伪证手段[14]25,通过域外经验,法官只有经历了舆论的风雨,才能变得更为强大和公正,以此赢得人民的信任、尊敬与服从,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诉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为遏制司法腐败,保证新闻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在发生的《法人》杂志记者因新闻报道而被刑事拘传的事实,之所以引起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利被限制,甚至被政法机关动用不适当的刑事手段,导致了社会舆论的哗然。
(二)知情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应有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机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司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相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范围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从而避免“在无形的诉讼中,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官,媒体成了隐藏的审判长”的现象出现。
(三)公正审判和司法职业化::媒体监督的重点美国总统不是民选出来的,但是民众却是信任的,因为在对政府权力过于膨胀的的背景下,司法共同体会成为对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而当司法也是腐败和侵害人民权利的因素时,其损害就不局限于公平和正义,还腐蚀了制度构建。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在于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个别人利用财政权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导致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曾经轰动一时的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长”姚晓红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仍然规定得较为含糊。因此增强职业意识,培养现代司法理念,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职业素养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新闻媒体的批评制度使各种意见得到表达,一方面是表达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司法自律也是良好的促进。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公正审判和法官职业化方面发展,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
(四)必要性与适当性: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司法干预都将对司法者产生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部分司法者对自己内心的信念产生怀疑,。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目前新闻界和司法界共同认可的媒体报道司法的基本原则有维**律权威,注重客观真实性,无罪推定与程序共进,在合理界限内充分享受报道自由。
同时恪守职业道德,防止感情用事,杜绝情绪倾向,在新闻界加强自律规约。[13]268-269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四、“走出去”战略与“请进来”做法
(一)“走出去”战略:司法机关的的实践探索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是否喑哑无语、无所作为呢?当前,中国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理论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法院“走出去战略”。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这种“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1.法院新闻宣传机构设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法院内部抽出部分人员,并设置专门机构新闻宣传中心。新闻中心由以往的宣传处升格组成,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充。新闻中心下设新闻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办公室、《审判与法治》杂志编辑部、《人民法院报》云南记者站、云南法院网、电视摄制组等内设部门。2.法院新闻宣传具体做法。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新闻宣传宏观指导;二是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三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重大新闻;四是借助云南高院所称的“几张嘴”,即“借当地党政领导的嘴、借人大政协的嘴、借人民群众的嘴、借人民陪审员的嘴”,大力宣传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五是采取与专家学者举办“法律沙龙”、召开学术研讨会、编辑出版“云南法官文库”等方法、摄制《以法律的名义》电视专题片、举办卫星电视转播的文艺晚会《以法官的名义》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形象。六是加强对新闻媒体采访权的保护,加强对新闻记者相关权利的保护。实践证明,云南高院的这一做法在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感受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起到了法律“宣传员”、化解误会“消防员”的积极作用。同时,放眼全国法院,这种法院自身发起的“走出去战略”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刊载的部分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确保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是否有益,还有那些需要改进之处,这些问题,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人民法院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法院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或者身份如何确定),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倘若身份不加以厘清,新闻稿件是纯媒体标准还是法院判决书的标准?二是当前相当部分司法行政人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情况,法院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的新闻稿件出现误差,社会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反过来,就算法院新闻宣传人员都具有审判职称,那么纯法律专业毕业的法院宣传人员又将通过何种渠道补上新闻宣传基本技能这一课?三是在当前针对各类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如火如荼开展的情况下,法院新闻宣传人员的业务培训如何进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还是由各地法院自行组织?是纳入法官长期、定期培训计划,还是单纯进行一些适应性业务培训?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各地法院也还处于一个探索过程中。值得我们的各级人民法院深思,毕竟,实践中的丝毫偏差,都将同我们原本美好的本意相背离,甚至会产生“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错误结果。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考虑,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二)“请进来”做法:媒体监督思路的与时俱进在过去的新闻监督中,很多媒体采用的是“点对点”式的新闻采访方式(也就是事件发生了,才派出记者进行采访)。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采访模式的更新,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正在各媒体盛行,那就是新闻媒体的“请进来”做法。这种做法就是大胆打破传统的“点对点”式采访方法,记者主动走进司法机关,或者将司法机关的内容主动纳入公众视野,以期获取更加权威的法院资讯。这种做法,同样可以与法院的“走出去”战略进行对应比较:1.新闻媒体的机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新闻与司法机关的受关注程度前所未有。为此,不仅传统的法制类期刊,就连生活类的报刊都设有政法新闻部或者法律新闻部。这些部门专门负责司法部门的新闻采访。这些媒体也越来越青睐那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具有新闻采写能力的毕业生,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新闻媒体,这群有着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新闻从业人员对法治新闻产生的巨大推动趋势不可小觑。2.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的具体体现。新闻媒体“请进来”做法中,一是采取派出专门记者联系司法部门,这种“联系”并非以往的“见子打子”式的采访,而是全方位的、日常性的联系。二是采取在各级司法机关发展特约记者、通讯员,以及在各地成立记者站等方式,广泛动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新闻报道。这种方式往往使媒体能够从司法机关通讯员的稿件中获取第一手的资料,达到新闻快捷、准确等要求;三是与司法机关合作,在电视台、报刊杂志举办相关的法制栏目、法制板块,这种方式采取用媒体的平台,电视节目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司法机关的声音。四是采取同司法机关人员举行座谈、联欢等方式,增强了解,加强沟通,最终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媒体的“请进来”做法,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信息、重大新闻,提高新闻的准确性。这一做法同法院系统的“走出去”战略有异曲同工之妙。在看到这一做法优势的同时,我们也有以下顾虑:一是法官作为媒体的通讯员或者特约记者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官**于新闻之外的原则?二是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融洽,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个别案件真正需要媒体仗义执言行使舆论监督时,在交情与颜面的照顾之下,当地媒体是否又会犹豫不决。这一点,也是“看本地负面新闻需要找外地报纸”现象的根源之一。在此一说,并非杞人忧天。
五、结语公正是司法永恒的追求,和谐是司法重要的价值取向。在历史的默然思索中,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所首肯。面对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期盼,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实现司法和谐目标的实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合理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12全文查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问题也寄予了极大关注。但是,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进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应当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并结合实际对如何构建两者和谐关系的路径、现行的两种“战略”进行分析,使
二者达到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达到新闻的“喉舌作用”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双管齐下,相得益彰。
一、引言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越需要人与物之间的和谐。与“和谐”相关的词句,中国古代有“君子和而不同”&&emsp61472;、“谐,和也”&&emsp61472;等等。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具有**性,要求其免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我国诉讼法规定,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享有**的审判权,这就意味着法院基于本身的公正需求,也同样从内核深处衍生出包括媒体在内的干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14]17-29。尤其是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可以把任何一件小事无限制地扩大。诸如近年来引起媒体极大关注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沈阳中院腐败案”等就是典型例子。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如何把握一个正确的尺度,或者说如何构建一种制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正确的传媒报道不仅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防止腐败,也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生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如美国最高法院1941-1947年对brids案,pnnkmp案,cri案的三个判决确立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出现了英美法对于藐视法庭罪前紧后松的状况,减轻了传媒对案件报道的压力。同时,在司法的中立性和新闻媒体报道的倾向性双重特征下,也出现了传媒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的消极关系。传媒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对司法裁判的抨击影响了司法权威以及对个别法官的否定性评价也影响了法院的整体形象,而法院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正审判而采取的种种限制性措施加剧这两者的矛盾[13]278-279首先,在保护人民表达自由和限制政府权力方面,新闻监督已经成为“第四种权力”---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监督功能理论”,这一理论在后来新闻法的发展中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性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工具,可以为公众宣泄不满情绪,对其关心政府及公共事务,加入对政治的讨论提供通道和平台。这不仅是人民的权利,也是宪政制度的要求。现代西方的表现自由理论认为,获取来自政府的正确信息将有助于公民自由讨论政治和选择政府,同时,一个社会和国家形成决策也离不开人民的意见。密尔在《论自由》中把对真理和虚伪见解的辨析作为言论自由对社会弊大于利的论据,因为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任何依靠某个特定的人、政府机构包括法院来判断真理是十分危险的,自由讨论只会增加社会稳定的力量,它不会造成社会分裂。[12]5-15这样,新闻媒体不但是民意表达的载体,也转变为传播正义和实现监督有效性的喉舌,帮助其摆脱简单的道德评价。其次,对社会稀缺资源进行分配时,精英在可以收获的价值中取得更多,因此产生腐败的可能性最大。尤其是司法兼有损益性和裁判性特征,会与其潜在的**性形成矛盾。司法腐败无论在英美法系和在大陆法系中,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制度的漏洞可能源于设计者的错误,也有可能是运行环境的影响。大众传媒对权力运行在外部形式上是一种制约,其实在内部构造上也会促进权力本体的净化。在中国,广泛的监督形式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使司法运作机制逐渐规范化,但是媒体监督并非唯一有效的形式,新闻自由作为监督者也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怪圈。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部分刊物的非理性办刊思路、部分从业人员收受“红包”、部分刊物有偿新闻肆虐、报刊承包制隐形存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监督的质量。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群情激愤的力量远远大于理性的思考。再加上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片面追求点击率或者订阅数量,肆意夸大、甚至捏造事实。这就为司
法机关客观、审慎地评判案件带来了较大的
延伸阅读:
浅谈抓好农村防火工作的紧迫性及工作对策浅谈抓好农村防火工作的紧迫性及工作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用油、用电、用火、用气量也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农村火灾一直居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