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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捉奸举证合法吗

12月21日 编辑 fanwen51.com

[试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举证责任]试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举证责任 内容摘要:依据行政行为的目标取向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两者都是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应该作为或不应该作为...+阅读

一、案情

今年39岁的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村民钱玲秋,1986年与同乡的退伍军人许某结婚,1987年生下儿子许某某。婚后的十余年里,一家人和和睦睦,感情很好,还被村镇评为”五好家庭”.然而,这样幸福的日子随着前年许某的工作调动而终结了。 去年10月,许某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与钱玲秋离婚。起诉状称,自2000年4月份以来,被告多次纠集娘家人在公共场合谩骂原告及诬告原告在外嫖娼、找妓女等,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坏的影响,在精神上和心灵上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及儿子的利益,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从此,许某几乎不回家了。同时,钱玲秋与许的父母也发生了多次争执。去年11月29日,许的父母将钱玲秋打伤,钱在灵安卫生院挂了3天吊瓶。 在这种情况下,钱玲秋又找到了南日镇政府,向领导反映许某长期不回家,在外包”二奶”等情况。南日镇的有关领导同志告诉她:”你说人家在外面有了女人,是要有证据的。”

今年6月,许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桐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准许其与钱玲秋离婚。

”捉奸举证”合不合法?被告反诉索赔15万元

今年4月,新《婚姻法》的颁布给了钱玲秋很大的鼓舞。她想到南日镇领导跟她说的话,决心找出许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从去年开始,她与兄弟姐妹一起跟踪许某,终于在今年6月3日晚11时许,在佳磁宾馆(廖某承包了该宾馆的餐厅)将许某与廖某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不堪入目的照片。

在法庭上,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

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我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二、审判

6月27日上午8时40分,嘉兴市桐乡法院民事庭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丈夫在外包了”二奶”并在庭上提出离婚,而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与”二奶”非法同居的证据,对丈夫提出了索赔反诉。

法庭对妻子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尚没有予以认定。丈夫提出申请,法庭没有公开审理此案。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三、评析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钱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呢?如果私人取证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那么以后必然会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很多人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这样,一方面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据了解,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无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风气的形成。

捉奸”本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不少人为拿到配偶”通奸”的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某种程度上,这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某法官认为,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市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法律不提倡”捉奸举证”那么”捉奸”又如何举证?所以有关律师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够对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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