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出行可发放交通补贴 《条例》提出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执行定向化保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配备的专车也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条例》提出,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可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执法执勤用车除特殊工作用途之外,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