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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01月30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

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从字面意思来看,存疑是存在疑问,不能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没符合起诉的条件,不能起诉。

拓展资料:

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控制当事人的不妥理由:

1.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2.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3.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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