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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保障妇女权益

02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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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严格禁止B超鉴定婴儿性别,加大违法鉴定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受到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怀孕后想方设法通过做B超鉴别婴儿性别,并违反规定进行选择性引产,此举不仅极大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造成性别比例失衡,不少个体诊所和乡镇医院管理上的漏洞助长了这种风气的蔓延。

针对这种情况,妇联部门应建议各地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全面清查整顿,对私设B超机的诊所应坚决取缔,各医院、保健院、卫生院及其门诊部、计生服务站,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禁进行非医学要求的胎儿性别鉴定。建议立法部门把禁止非医学鉴定婴儿性别纳入刑法体系,采用刑罚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2)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一个难点问题。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妇女对家庭财产一无所知,家庭所有财产完全处于男方控制之下,而如今离婚财产分割已不仅仅是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更多的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夫妻离婚时既使女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但不能提供证据,往往使离婚妇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致使妇女依法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能力和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情况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

虽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的权益,但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往往难以把握。建议尽快修改此条规定明确如何照顾女方的权益。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待完善。 近年来,由于一方的过错而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多数是女性)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引发不少恶性案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适用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这个问题在《婚姻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却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样实际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承担。

那么,第三者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是从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同有过错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惩罚功能,对受害方进行了补偿和抚慰,伸张了社会正义。

因此,建议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 另外,应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的严重过错时,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支持,主要是证据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这种关系是处于秘密状态,不被别人所察觉,即使被发现,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也是相当困难的。

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少当事人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而有时由于侵权被推上被告席。 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应对以什么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要宣布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能够拥有获取证据的合法途径,可以考虑规定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物业管理部门等应有义务向法定机关出具共同居住事实的证明。 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以解决取证困难的问题。面对举证索赔的困惑,迫切需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以遏制因获取证据而引发的捉奸、拍?照等违法行为的泛滥。

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严于妻而宽于夫”。同样一种行为,发生在男性身上“可以宽容”,而发生在女性身上则“不能饶恕”,这实际上是“男女有别”的传统观念在适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 (4)要加大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在家庭中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许多妇女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调解后丈夫能有所改变,但一些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把家庭暴力等同于一般的夫妻矛盾,重视不够,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同样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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