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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怎样质证

03月1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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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怎样质证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问题: a、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 b、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证,要对证人有无行为能力、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等进行判别质证,反驳对方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式、时机和言论。 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 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认定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转载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证人证言,量大而广,真伪难辨。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证人在作证时接受到主观心态的支配,其在感知案件的事实时也受到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判断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就很重要了。

一、我国法律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对证人证言质询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如何以有效质证影响法官

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2、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3、《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一、基本质证技巧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三、质证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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