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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儿童权利公约

04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如何写公约]文章标题:如何写公约 一、公约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公约的含义 公约是社会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讨论、协商所制定出的,约定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通...+阅读

世界儿童权利公约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6条)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儿童权利公约的理解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缔约国为196个。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是指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不管他们的社会文化背景、出生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障儿童,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忽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应因其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信仰和观点而受到影响。公约第二条规定: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指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公约中并没有指明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随时关注儿童的利益,并将他们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公约第三条规定: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三、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是指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公约第六条规定: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是指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公约第十二条规定: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论述儿童观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现代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国外儿童观的演变历史对于国外儿童观的演变历史,在(江苏教育出版社)刘晓东老师的《儿童教育新论》一书中,他将其分为七个阶段,从原始氏族一直到20世纪,这是一个很长的时期。

(1)首先,他认为在漫长的人类史上,儿童概念很长时间被淹没在黑暗中。即使在被后人认定为相当文明的古希腊,世人对于儿童的社会存在仍然视而不见。对于原始氏族来说,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原始人急切的希望儿童加入成人行列,因此他们没有把儿童作为儿童看待,而仅仅当作氏族部落的未来成员,当作缩小的成人。所以他们的儿童观就是儿童就是小大人。

(2)然后到了(5——15)世纪,即欧洲封建社会的年代,西欧逐步迈入中世纪,在这段时期教会变成了维护封建制度的强大精神支柱,僧侣阶级也获得了最高贵的地位,教会认为人生而有罪,自然而然便认为儿童也是具有原罪的。因此,中世纪的儿童观是儿童生而有罪。

(3)直到16世纪,文艺复兴的余光照进了儿童观领域,才使得通体散发着人文精神的全新儿童观来临。伟大的教育思想家伊拉斯谟认为要研究孩子的自然能力和才智,不要想象他们的兴趣与成人的一样,不要指望他们象小大人一样的举止,他明确指出,对待儿童,首先是爱。然后渐渐随之以某种自然和温柔的尊严,而不是畏惧,前者比后者更有价值,用恐怖的手段来使儿童弃恶,乃是一种奴性的做法。因此,自由的教育是符合儿童的。用教育手段把本来是自由的儿童奴隶化,是极其荒谬的。同时,在这一时期捷克人文主义思想家和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了著名的“种子论”认为在人的身上自然地播有知识,道德和虔诚的种子,通过教育便可以把他们发展出来。他还相信一切儿童都可以造就成人。从中我们发现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儿童观是从新人类观(既肯定人的价值,尊严,地位,讴歌人的体魄,智慧,力量)推导出的新儿童观,但是我们却发现,尽管这一时期人们承认了儿童的兴趣与自由,但是人们并未意识到儿童本身便是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的存在,也未否定儿童对于父母的绝对服从关系。因此把儿童作为父母的所有物的儿童观依然占统治地位。

(4)随后在17世纪,启蒙思想兴起,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儿童观和教育观,认为儿童生来就是没有原罪的纯真无暇的存在,反对体罚,主张激励和竞争的教育。最有代表性的是洛克的“白板说”,他认为应当允许儿童有适合他们年龄的自由和自主,不要用不必要的约束去限制他们,不能阻碍他们孩子的特点,不能反对他们游戏和孩子要做的事情。但是不要让他们做坏事,除次之外,他们享有一切自由。他的这种儿童观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儿童在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社会思潮中所处的地位,反映了人性解放的现实。但是在这一段时期,最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是法国著名的教育家卢梭的儿童观。他认为儿童期的存在是自然规律。他提出,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人们应当尊重儿童,尊重儿童期,如果我们打乱了这个次序,我们就会造成一些早熟的果实,它们长的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腐烂,我们将造就一些年纪轻轻的博士和老太龙钟的儿童。他还认为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精神生活。儿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的,儿童是真正意义的人,儿童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他还提出,儿童长大为成熟的儿童,他过完了童年的生活,然而他不是牺牲了快乐的时光才达到他的这种完满成熟的程度,恰恰相反,他们是齐头并进的。在获得他那样年纪的理智的同时,也获得了他的体质许可他享有的快乐和自由。如果致命的错误来毁掉我们在他身上所种的希望的花朵,我们也不至于为他的生命和为他的死而哭泣,我们哀伤的心情也不至于因为想到我们曾经使他遭受痛苦而更加悲切,我们可以对自己说“至低限度,他是享受了他的童年的。我们没有使他丧失大自然赋予他的任何东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已经否定了儿童期仅仅是为将来的成人生活做准备这一观念,而指出儿童亦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一观点在儿童观演变史以及儿童教育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他的这些儿童观对于我们后来的幼儿教育发展都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所以人们常常把“儿童的发现”与卢梭联系在一起。

(5)继卢梭之后,教育领域出现“教育心理学化”运动,主张教育应以心理学规律作为依据,这也包括对儿童心理的认识。这一运动主要发生在19世纪,裴斯泰洛齐、赫尔巴特 和福禄贝尔是这一运动中的主将。其中,德国哲学家、心理学家和教育家赫尔巴特一生的主要工作就在于给“统觉”这一心理学概念极其教育上的应用以理论的说明并且他最先提出教育的首要科学是心理学;福禄贝尔的观点接近于卢梭和裴斯泰洛齐的,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教育必须遵循儿童的内在生长法则,使之获得自然、自由的发展。但他们都认为教育的前提是认识和研究儿童,而且他们都有进行教育活动的实际经验。所以他们对儿童心理的一些认识为建立科学的儿童心理学提供一些基础。

(6)随后在1882年,德国生理学家、心理学家普赖尔出版了《儿童的精神》,这本著作是他对其儿子...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玩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Article 31

1. States Parties recognize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rest and leisure, to engage in play and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appropriate to the age of the child and to participate freely in cultural life and the arts.

2. States Parties shall respect and promote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participate fully in cultural and artistic life and shall encourage the provision of appropriate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cultural, artistic, recreational and leisure activity.

Article 32

1. States Parties recognize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protected from economic exploitation and from performing any work that is likely to be hazardous or to interfere with the child's education, or to be harmful to the child's health or physical, mental, spiritual, moral or social development.

2.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social and educational measures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sent article. To this end, and having regard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other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States Parties shall in particular:

(a) Provide for a minimum age or minimum ages for admission to employment;

(b) Provide for appropriate regulation of the hour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c) Provide for appropriate penalties or other sanction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enforcement of the present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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