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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如何举证

04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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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如何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的举证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领取结婚证明,两个婚姻法律关系并存的时候,无过错方的举证相对容易,调取过错方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证明对方过错,从而提起赔偿。 但是对于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的证明相对困难。首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其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 但是,此种重婚行为与长期同居较难区分,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抗辩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加以区别。当然,认定有重婚行为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过错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有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无需再另行举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重婚,也不同于通奸和姘居,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 同时,它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最为重要的是同居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离婚时,无过错方以此条法定情形为损害赔偿之请求时,证据的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实践中,有无过错方以偷拍过错方与同居对象照片的行为,无过错方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等等,笔者认为,这两种行为有些欠妥,这里对取证方式暂不讨论,仅就证据效力谈一下看法。 我国婚姻法否认了姘居、通奸的离婚损害赔偿,那么,仅就几张照片,无法判定是姘居还是同居行为。有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安机关对过错方予以治安处罚的相关材料,但是这仅证明了过错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与非法同居没有必然联系。举证困难就导致无过错方在请求救济的时候,不择手段,采取极端措施完成举证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以及给法院认定工作的不利,也造成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尴尬。 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居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导致第三人名誉受损。 2.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 笔者认为,认定家庭暴力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延续性。夫妻一方长期地、习惯性地对另一方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2)严重性。 损害须达到一定程度,应以身体实际造成严重伤害为起点,直至致残。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无过错方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原则进行,证明伤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同时,对于无过错方由于长期生活在恐惧、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形下的当事人,其举证有一定困难,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查,律师也可依法给予司法援助,帮助受害当事人举证。 3.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举证问题 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在此不再多述。但应提出的是,有人认为,过错方在其家人、亲属、朋友的帮助下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帮助人也应作为赔偿主体。笔者认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此类案件主体,无过错方可另案起诉帮助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人请求赔偿。

什么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提醒大家的是: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它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所以当无过错一方主张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的时候,同时还可以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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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何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赔偿请求权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谁赚多赚少,夫妻婚后所得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你如果有证据那就好办,但是如果对方仅仅是上网与其它女人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发生,这个与法条中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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