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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05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1)要确定对方是否有偿还的能力 借款人必须对债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还款能力较差的债务人,坚决不能借,否则即使官司打赢了,钱也不会追回来。...+阅读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1、此案件发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适用当时的规定。

2、那时候规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法院不保护。法院不保护,并不意味着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无论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做处理,视为该行为有效,被告不得主张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问题。未付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还。鉴于原告只主张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元(计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罚金。……

几种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笔者根据这几年来钦北区法院受理自然人之间借款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民间借贷中的各类纠纷及风险,并从实务角度探讨各类法律风险的针对性防范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一、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2636336钦州某镇个体户,2007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盖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8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1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二、房产证抵押的纠纷 黄某在2006年借给朋友韦某25万元,为使黄某放心,韦某提出以自己位于钦州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黄某抵押。后韦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以韦某抵押的房产偿还,但因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判决后黄某去房产局查询后才知道,早在2006年年底,韦某就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的挂失手续,并将房产专卖并过户给了他人,判决内容迟迟不能得到执行。 借款的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双方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拿到他项权(抵押)证或者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担保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后该抵押始产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就可申请法院以抵押的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如果双方只是达成口头一致,或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是无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过抵押的房产优先收回借款。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产证也不能起到约束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作用。 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并以房产抵押担保时,就应当明确要求对方进行房产抵押登记,以便将来能够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后没有收回、销毁借条的纠纷 2004年王某向生意伙伴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的期限,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2005年前后,因为财务账目上的原因,两个人终止了生意上的合作,王某一次性偿还了借款,李某在拿回借款时向王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回去后立即销毁借条。但半年之后,李某持借条向王某要求还款,王某拿出李某的收据并坚持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没料李某趁王某不备撕毁收条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 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此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因为催要借款而发生不愉快,关系恶化甚至断绝关系、互相仇恨。同时,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这样在借条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实践中出现过多起出借人在得到还款后,再次拿借条索要借款的情况。 所以,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的情况下,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借条;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条为依据重复索要。分次偿还等情况下无法收回、销毁的,应当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数额、日期等,或者让出借人出具当期还款的收据,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哪些特点

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的许多新特点。

1、纠纷肇因多种多样。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其在本庭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大。2006年全年我院民一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92起,仅占本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8。6%;而我院民一庭2007年全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174起,占本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14。 2%,2008年至今不足一年的时间里,本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超过以往全年的受案量,达到268起,占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20%。

3、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我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4、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明显。从我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以我院受理的王某诉居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为例,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得知,王某曾先后借给居氏父子100万元。 本案中,原告追讨的379200元欠款并未约定任何利息。试问,一个与居氏父子非亲非故的民事主体,无息借给居氏父子百万资金,疑点重重。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以赌博形成的债务的情况也是在审判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借贷”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事情

1、行为性质分析:你以背书形式载明你愿意替你父亲偿还债务行为的性质,属于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然后在我父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我做为子女,愿意承担他的债务”,该背书中约定了债务承担的条件,即在“父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债务承担生效的必要条件,即你父亲在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该债务承担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实际情况是你父亲去世的这一事件并非背书中约定债务承担的“父亲无力偿还的情况”,也即该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因你父亲去世而永远不能生效,故该债务承担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只能在你父亲遗产范围内实现。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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