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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宣传

07月05日 编辑 fanwen51.com

[浅谈如何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措施,深入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 (一)排查重点。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为排查调处的重点:土地承租、财务公开、区收...+阅读

如何开展民商事经济纠纷仲裁宣传

近年来,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了解了仲裁,认识了仲裁,并自觉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多热心读者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情况。时值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十二周年之际,本报记者就仲裁制度及淄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采访了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刘强同志。 问:今年12月27日是淄博仲裁委员会成立十二周年纪念日,请您说明一下淄博仲裁的基本情况? 答: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的仲裁法律制度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我市于1995年12月27日组建了山东省第一家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遵循法律规定、依据事实、参照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淄博市政府同时决定,成立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淄博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淄博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淄博仲裁委员会组建以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高信誉”的工作方针和“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行为准则,以创建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在全市开展仲裁工作,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依法仲裁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成立以来,共依法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000余件,涉案标的额30亿元,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先后被省政府授予“全省优秀仲裁委”和“全省先进仲裁委”荣誉称号。 问:仲裁有哪些特点? 答: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其它方式相比,具有简便快捷、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和一裁终局、保密性、独立性等特点。

1、自愿。仲裁案件实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员、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

2、简便、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制作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保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4、独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以上这些特点,正是仲裁的优点,也是仲裁对纠纷当事人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问: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证明自己仲裁请的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事人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依法立案受理。在“解决争议方式”的合同条款中,如果选择仲裁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要注意写清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名称,这样才是准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在此,我们向大家推荐以下规范的仲裁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专家办案是仲裁的一大特色,你们是如何加强仲裁员管理的? 答:多年来,我们一直把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不断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强化仲裁员职业道德操守教育,增强仲裁员遵章守纪、勤勉敬业、公正仲裁的意识。不断创新培训模式,注重庭审技能和调解技巧的培养,增强了仲裁员培训效果。修订完善《仲裁员管理办法》,建立了仲裁员办案监督及考核体系,坚持案件反馈、回访、专家咨询、领导旁听等制度,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监督。合理设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评价项目,对仲裁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错案追究及仲裁员违纪处理办法和规定,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员队伍管理体系。 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对于办案质量是如何保证的? 答:围绕提高办案质量这一中心工作,我们采取了各项有力措施。一是完善规范落实办案程序和办案秘书岗位职责。合理调整了仲裁秘书室的工作职能,将立案、审查、数据统计、卷宗归档等工作与办案秘书案件处理工作分离,加强了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二是突出抓好庭前预审、仲裁庭合议及裁决书(调解书)核阅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采取仲裁风险告知、仲裁员开庭公正承诺、改进仲裁庭庭审模式、严格仲裁庭合议等措施,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三是建立了案件审理全流程的监督控制体系。实行了立案程序化管理,对当事人立案咨询、接待立案申请、证据材料审查、立案登记、仲裁费用收取等形成程序化管理。建立了仲裁庭的提示告知制度,督促仲裁庭按期结案,完善和落实裁决书(调解书)审阅制度,保障了裁决书(调解书)的...

二审还要第二次付律师费吗

律师费的收取以你与律师协商的以及签订的代理合同为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二审程序是需要另付律师费的。在签委托代理合同时就交纳,这是按程序阶段来收的,一审收费,二审如有那么还是要重新签合同收费的。

一、二审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初审标准收取,其他手续费不变。

2、第一审代理的,代理费按第一审代理费的一半收取,其他手续费不变。

二、再审(申诉)阶段:

1、未代理一审、二审但单独代理再审(上诉)的,按照一审标准收取代理费,其他手续费不变。

2、如属一审或二审,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费用的一半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仲裁案件:按一审民商事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计算。

4、案件执行:民商事案件初审阶段按收费标准收取,诉讼、仲裁代理案件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律师代理费是分阶段的。律师的任务是--本审、本诉终结。一审结束,律师即告完成任务。如果当事人用同一个律师上诉,二审律师费可以减半,换律师,仍然是全费。但如果当事人和律师都是有约定(合同),所交费用包打一、二审的,二审时律师不能再收费。

扩展资料:

一般民事诉讼律师费用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三、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参考资料:百科-律师收费标准

当事人申请仲裁要满足哪些条件

仲裁分为两种,一种为劳动仲裁,一种为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则复杂一点,

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另外,仲裁协议的存在,也使仲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得以明确,正如诉讼中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原、被告一样。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和事实、理由。

即申请人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

仲裁请是申请人提请仲裁的目的所在,也是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导向,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要有具体的仲裁请。

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和事实、理由即可。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这包含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和管辖两层意思。

1、属于仲裁委员会主管: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同时,必须属于仲裁法允许仲裁委员会主管范围的争议。

2、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该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是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合同仲裁程序是什么

(1)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 人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关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诉人名 称、地址及申请的理由和要。仲裁机关只有接到仲裁申请时,才有权受理,否则 无权受理。 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应当由其管辖,申请手续完备,应当 在七日内立案,接受仲裁。

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 书副本后,应在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如果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或者 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仲裁机关可按规定处理案件。 (2) 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保全措施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应该组成仲裁庭负责该案的处理。

仲裁庭及其仲裁员应 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和答辩材料,还可以查阅有关单位及与该案有关的档案、资料和 原始凭证;必要时还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在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做出勘 察笔录;需要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还可委托有关单位鉴定;需要委托外地仲裁 机关调查时,可发出委托调查书。 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避免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它可以在一方 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对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财物做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保全措施的 内容包括: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扣压货物,停止运输,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 保存价款等。仲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令申请人提出担保;如果申请人拒绝 提供担保,可驳回申请。如申请人败诉,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申 请人赔偿。 (3) 案件的调解和仲裁 仲裁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达成协 议,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 自动执行。如果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 悔,调解无效,应及时进行裁决。仲裁决定书应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诉人,以便当 事人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4) 裁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 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的,裁决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期自动履行。一方逾 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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