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是什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阅读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如皋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及周边环境,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污水的排放管理,保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门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负责区内企业污水排放的管理,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环保分局指导下负责污水排放与集中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污水的收集
1、开发区内企业所排污水(包括工艺废水、车间设备冲洗水、除尘水、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和15分钟初期雨水等)应集中收集,经过相应预处理并达到开发区污水管网的接管标准或污水处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后,按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约定的方式送入开发区污水管网。
2、各企业必须配建经预处理后的尾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其容量必须不低于企业连续生产36小时产生的污水量,尾水收集池不得与废水调节池混用。
3、各企业必须绘制厂区内的污水管网和雨水明渠流向平面图,报环保分局备案,实施过程中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污水排放的管理
1、开发区内各企业应如实地向环保部门和授权的污水处理厂申报污水排放水量及水质情况,并与污水处理厂签定有关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污水委托处理合同须报环保分局备案。
2、开发区内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要及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水量、水质,向开发区污水管网排水。
3、排放生产污水应服从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管理与调度,不得随意排放。
4、企业在向收集管网输送废水之前,必须先取得污水处理厂的同意,并取样监测同意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5、若开发区内企业擅自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受冲击等一切后果,由排污企业负责。同时环保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四、企业排污口设置要
1、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在企业内设置污水排口、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各一个。因生产需要增加排口的,应向环保分局申报,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设置,否则新增排水口将视作偷排。
2、污水排口的设置应符合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97]122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并通过环保分局组织、污水处理厂参与的排污口验收。在排污口验收之前,污水处理厂不得接纳处理企业的污水。
3、各企业污水排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控制阀门,设置采样井,日排工业废水100吨或COD30公斤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TOC或COD自动监控仪;产生强酸强碱的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安装PH自动监控仪。流量计、TOC、COD及PH等自动监控仪,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必须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监控中心实行联网。排口标志牌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监制,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4、配建TOC或COD监控仪的企业必须按园区统一要配建自动监控用房一间(面积8平方米左右),钥匙分别由委托营运商和环保部门或授权的污水处理厂保管。
5、各企业的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统一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合同,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6、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导致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为便于监测取样,各企业必须在围墙外设置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公众监督井,公众监督井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要建设。
五、污水的计量污水的计量以排污口设置的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为准,计量仪表需按规定定期送往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六、污水的监测和监控
1、污水处理厂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各企业污水流量计、TOC或COD监控仪、PH监控仪等在线设备必须与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联网。
2、开发区内实行人工监测与在线监控系统中的仪表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如出现偏差,以环境监测站测试的数据为准。
3、污水处理厂对于连续排水的企业实行不定时的2次/天的监测频率。对于批量、间断排水的企业实行批次监测,合格后方能排水。
4、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内企业所排各类污水监测的数据作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5、污水处理厂在进行监测取样时,需同时取三份污水样,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各测一份,一份留存。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小于20%的,取双方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最终监测数据;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大于20%的,将委托如皋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为最终监测数据,监测费用由数据偏差较大的一方支付。
七、污水处理收费
1、收费主体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污水处理厂向区内的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2、收费标准企业外排污水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如三级标准未列明、可参照二级标准),按下列标准进行计费:纺织印染类企业污水 1.6元/m3精细化工类企业污水 2.4元/m3其他化工类企业污水 1.8元/...
医院污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专人操作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人员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并能正确掌握设备操作及相关卫生知识,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11、病人呕吐物、引流液、手术吸出液、检验科液体标本等污染液体消毒后倾倒入厕,进入院内污水处理系统。
12、污水处理设备自动定时定期对污水投放次氯酸钠进行消毒,污水处理人员每日测余氯含量两次,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做好记录。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污水池内的杂物定期打捞后焚烧。
13、处理后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县环保局的监测,院感科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4、后勤科每月对污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与当月奖金挂钩,实行奖惩兑现。
废水管理程序是什么
玖玖泰丰,十年验厂老品牌,助您一次性通过验厂!以下资料由深圳玖玖泰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供,1.0目的为加强生产和生活废水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废水的控制管理。3.0定义无4.0职责或引用文件5.0程序5.1废水的类型:生活区、办公区日常活动(饮食卫生间)所产生的污水;厨房日常活动产生的含油污水;5.2废水的处理:生活区、办公区产生的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厨房产生的含油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5.3管制要:5.3.1废水管制标准: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5.3.2公司定期每年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公司对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由行政部保存两年以上;5.3.3当废水测量值超出管制标准时, 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5.3.4当地法律有规定时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领排放批文或排放证书. 受核工厂如果有排放工业加工废水的情况, 应当已就须否申领排放批文或者排放证书的问题做了评估. 工厂如果领有批文, 便应当确保工厂达到批文的要.5.3.5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严格分开,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废油、废化学品等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倒入下水道,各产生部门应收集于专门的容器中,然后交危险废弃物指定地点由有资格的回收商回收处理;禁止将废渣(如污泥、垃圾、碳粉、粉尘等)冲入下水道;5.3.6总务部负责化粪池、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每半年定期清理,并做好相关记录;5.3.7垃圾需放置指定地点,不得露天摆放,以防雨天污水流入雨水管道;5.3.8禁止在公司内冲洗车辆,以免将油污冲入雨水或污水管道;5.3.9泄漏在地面的油及化学品需用沫布或沙子擦拭干净后放入危险废弃物垃圾桶内,禁止用水冲洗直接注入下水道;5.3.10经污水处理设施过滤后的污泥,转运作废弃物处理;6.相关记录6.1废水的检测报告(保存三年)6.2污水系统定期清理记录(保存一年)...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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