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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证怎么办理到哪办理

07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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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证怎么办理到哪办理

外来从业人员务工证?早不办了,改办外来从业人员就业证直至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现在来说参考一下以下文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

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现就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说明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三、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向单位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

四、用工登记手册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用于记录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以及综合保险费缴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外来从业人员及时发放用工登记手册,并做好相应的用工记录。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劳力管理部门的人说现在外劳力也有外劳力劳动手册,就是不知从单位办理录用(交表格)到拿到手册,要多长时间,因为我单位有位员工的子女要在本地学校读书,需要这个证明

当天办当天有很快的,所谓劳动手册就是用工登记手册

劳动法规定务工人员辞职时间为几天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啡仙ナЩ蛘卟糠稚ナЮ投芰Φ模?br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

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应具备哪些基本常识

一、劳动就业措施 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和就业后的劳动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国家法规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就业,制定出台了系列措施,综合起来有: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比照吸收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各类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居民身份证为流通证件;国家投资扶持农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业就业培训,只要有转移业就业愿望的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国家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就地上学,并与当地子女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加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措施,可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国家保护农民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国家对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 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务工的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只要在中国境内并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都要遵守一切处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凭据,是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许多农村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少部分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很多未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而是用人单位单方订出的条件,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不平等的,加之许多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常识,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取证困难。

农村劳动力在找到工作后,一般情况下,劳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劳动 时间虽在3个月以下,但从事的工作属有不毒害工种,危险作业,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也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由有当事人双方议定,劳动者到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务工,只要形成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能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使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同样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上保险五种。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劳动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最底劳动报酬,以满足其自身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各地区最底工资标准。

最底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底劳动报酬,最底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住房补助,伙食补助和中班加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或44小时工作制度。

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的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每月法定天数为:23.33天。用人单位安排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假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六、外出务工需具备的素质条件

1、文盲不能进城务工

2、孕妇,残疾人和体弱者,不宜进城务工。因为他们不能独立生活。

3、60岁以上的男性和55岁以上的女性,按法律规定,已属于退休阶段。国家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4、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5、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外出前可以进行普通话训练。

6、有一技之长。

7、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8、要有面对挫折的心理准备。

9、要有一定的物质准备。

七、务工信息与途径

1、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县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获取信息。

2、通过已在城镇务工的亲朋好友,或从家乡外出的其他人获取务工信息。

3、通过电视,报纸,刊物,广播等途径获取信息。

4、从中介服务机构获取务工信息。

八、外出务工前需办理的证件

1、身份证。

2、婚育证明。

3、务工证。

九、务工期间安全生产常识...

如何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

1、从满足外来务工人员需出发 由于企业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和需的多样化趋向愈加明显,这就要思想政治工作要以更广的视角,更丰富的内容贴近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和思想实际。思想政治工作要让职工群众愿意听,听得懂,感受得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载体和内容要适应和满足外来务工人员需,既让外来务工人员及时接受到正确的信息,把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又让他们乐于参与其中,满足他们的参与需要和精神文化需。

2、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经常化方向 外来务工人员工会在组织上、人力上、物力上都比较有限,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任重道远。要把工作抓好抓实,工会必须协同劳动、工商、财政等部门,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工会开展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方法、有步骤地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引导,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同时,在制度上、内容上,把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各企业的文化建设规划之中。

3、以帮助外来务工人员成长为目的 当代外来务工人员更注重自我的成长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工作和未来充满了憧憬和期待,对现实又有些迷茫,思想政治工作要着力于提升他们自我管理的能力,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他们的创造力,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舞台和空间,解决他们成长中的思想、动力、途径、方向、目标等问题,不断帮助他们成长,这样才能将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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