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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答辩状

11月20日 编辑 fanwen51.com

(一)答辩状的定义和作用

以上所讲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九种诉状,都是由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所撰写的书状。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以上诉状所作的回答和辩解,通称为答辩状。

答辩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的诉状所提出的书面回答和辩解。答辩状可用于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答辩是被告、被上诉和被申诉人的应诉行为,是他们应有的诉讼权利。答辩状可以使人民法院兼听双方当事人描述的事实以及提出的理由和意见,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分析案情,正确做出判决或裁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状的写作范式,与上面所讲的九种诉状,大同小异。从结构上看,也是由首部、案由、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尾部等部件所构成,具体样式如下:

(二)答辩状的范式

××答辩状

答辩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 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 例 文 】

答 辩 状

答辩人:辽宁日报社

被答辩人: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如果稍做调查了解,就完全有条件知道:《球报》是答辩人辽宁日报社主办的一份专业性体育报刊。在每期的《球报》报头上都清清楚楚地写明:“辽宁日报社主办(逢周

一、周四出版)”,而被答辩人却将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球报社”告了一次又一次。大概是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便凭空臆造出个“被告”,然后穷追猛打,以解心头之恨。

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口口声声尊重事实,那么诉讼对象这样严肃的问题就可以不顾事实了吗?

答辩人认为,2002年1月17日(周四)《球报》报道的标题为《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的文章,客观真实地报道了2002年1月14日(周一)到1月16日(周三)所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原本本地将“神秘中间人”对包括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体育频道”、新华通讯社以及《球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进行的陈述加以报道。

没有对其间发生的情况刻意隐瞒,也没有蓄意歪曲,而且在报道中还不忘对整件事情做冷静的分析,指出其中疑点。接着又在1月21日发表了题为《汇票疑点再解析》(周四)的文章,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地深刻剖析“神秘中间人”的言行及提供的“电汇凭证”的诸多疑问,使随着事态发展而日益显露的事实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1月28日(周一)又报道了《中远官员阐述扫黑立场》的文章,将被答辩人对“神秘中间人”、对“假汇票”的态度以及对自己的辩护都如实加以刊登。

综合这一系列报道并结合答辩人在中国足球界“反黑打假”过程中的一贯立场,正像《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声明》中我方所表明的那样,《球报》一向以向关心热爱中国足球的广大读者及时客观报道他们所期望了解的新闻为己任,谁也不能强求新闻记者将新闻事件的开始、全部过程、结果都在一篇报道中发表出来,新闻报道不是调查报告,不能失去其新闻性。答辩人在此次事件中秉持公心,客观冷静,根本没有侮辱诽谤被答辩人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没有为报道下任何结论性观点,也不会给理智的读者带来任何误导。

真不知道到底是何错之有?

再反观被答辩人,维护本身的清白声誉本来无可厚非,但却不该“断章取义”、借“题”发挥。“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这本来是在转述“神秘中间人”的说法,并且还不忘加上两个大大的问号,难道这就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指的“耸人听闻、明显带有误导性的标题”吗?现在事实证明,是“神秘中间人”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对包括《球报》在内的众多媒体撒谎,在欺骗公众,在诋毁、污蔑被答辩人的名誉。

为什么被答辩人不与他对簿公堂,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还自己一个清白呢?像这般煞有介事地来向答辩人兴师问罪的做法,不是混淆是非、本末倒置吗?

总之,答辩人认为《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12全文查看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是一篇客观真实的报道,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侵权。因此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秉公执法,维护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尊重新闻报道的自由和公众获取新闻的权利,驳回原告起诉,使中国的新闻媒体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推动体育产业、社会风气的不断进步。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辽宁日报社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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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状的定义和作用

以上所讲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九种诉状,都是由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所撰写的书状。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以上诉状所作的回答和辩解,通称为答辩状。

答辩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的诉状所提出的书面回答和辩解。

答辩状可用于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答辩是被告、被上诉和被申诉人的应诉行为,是他们应有的诉讼权利。答辩状可以使人民法院兼听双方当事人描述的事实以及提出的理由和意见,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分析案情,正确做出判决或裁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状的写作范式,与上面所讲的九种诉状,大同小异。

从结构上看,也是由首部、案由、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尾部等部件所构成,具体样式如下:

(二)答辩状的范式

××答辩状

答辩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 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 例 文 】

答 辩 状

答辩人:辽宁日报社

被答辩人: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如果稍做调查了解,就完全有条件知道:《球报》是答辩人辽宁日报社主办的一份专业性体育报刊。在每期的《球报》报头上都清清楚楚地写明:“辽宁日报社主办(逢周

一、周四出版)”,而被答辩人却将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球报社”告了一次又一次。大概是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便凭空臆造出个“被告”,然后穷追猛打,以解心头之恨。

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口口声声尊重事实,那么诉讼对象这样严肃的问题就可以不顾事实了吗?

答辩人认为,2002年1月17日(周四)《球报》报道的标题为《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的文章,客观真实地报道了2002年1月14日(周一)到1月16日(周三)所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原本本地将“神秘中间人”对包括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体育频道”、新华通讯社以及《球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进行的陈述加以报道。

没有对其间发生的情况刻意隐瞒,也没有蓄意歪曲,而且在报道中还不忘对整件事情做冷静的分析,指出其中疑点。接着又在1月21日发表了题为《汇票疑点再解析》(周四)的文章,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地深刻剖析“神秘中间人”的言行及提供的“电汇凭证”的诸多疑问,使随着事态发展而日益显露的事实呈现在广大读者面前。1月28日(周一)又报道了《中远官员阐述扫黑立场》的文章,将被答辩人对“神秘中间人”、对“假汇票”的态度以及对自己的辩护都如实加以刊登。

综合这一系列报道并结合答辩人在中国足球界“反黑打假”过程中的一贯立场,正像《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声明》中我方所表明的那样,《球报》一向以向关心热爱中国足球的广大读者及时客观报道他们所期望了解的新闻为己任,谁也不能强求新闻记者将新闻事件的开始、全部过程、结果都在一篇报道中发表出来,新闻报道不是调查报告,不能失去其新闻性。答辩人在此次事件中秉持公心,客观冷静,根本没有侮辱诽谤被答辩人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没有为报道下任何结论性观点,也不会给理智的读者带来任何误导。

真不知道到底是何错之有?

再反观被答辩人,维护本身的清白声誉本来无可厚非,但却不该“断章取义”、借“题”发挥。“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这本来是在转述“神秘中间人”的说法,并且还不忘加上两个大大的问号,难道这就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指的“耸人听闻、明显带有误导性的标题”吗?现在事实证明,是“神秘中间人”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对包括《球报》在内的众多媒体撒谎,在欺骗公众,在诋毁、污蔑被答辩人的名誉。

为什么被答辩人不与他对簿公堂,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还自己一个清白呢?像这般煞有介事地来向答辩人兴师问罪的做法,不是混淆是非、本末倒置吗?

总之,答辩人认为《张建军妻子的公司收到30万[]元?绿城球员夏青被5万元收买?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是一篇客观真实的报道,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侵权。因此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秉公执法,维护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尊重新闻报道的自由和公众获取新闻的权利,驳回原告起诉,使中国的新闻媒体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推动体育产业、社会风气的不断进步。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辽宁日报社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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