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色彩构成]色彩对于事物的表现能力有着其他形式无法比拟的超强效果。在我们生活里,色彩无所不在,它是构成我们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我们对每一件事物的认知,都是从色彩与形状开...+阅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高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因为是为本人谋取利益,因此管理行为不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二版第75页)。
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
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一段,即可明了。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
但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如有的为病人祈祷、为朋友说明恋人;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保存赃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
如我国台湾郑玉波。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两种: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如我国台湾王泽鉴、我国大陆学者洪学军。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细化,将他人的纯粹的自己的事务也纳入其中进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务与主观的他人事务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缮;对落水的人进行救助;对失火的房屋的抢救等。
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 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如何判断为他人事务,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对于中性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客观上无从判断,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王泽鉴着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37页)。
但管理人的主观意思是内在的,对于本人来说无从判断,在诉讼实践上无法操作。大陆学者洪学军认为,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主观的他人事务,不能仅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须依其行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结果之归属,客观地加以决定。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西南政法大学,洪学军,2004年10月16日发表的《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后者的观点,是务实的,便于实际操作。纯粹的自己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务。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偿自己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
(2)、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
无因管理构成及权利有哪些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收留迷途之羔羊和儿童、救助危难之人、未受委托替别人保证等。 记者未受委托替他人伸冤,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是善意的。 从过去的考试情况来看,无因管理所占分数较多。从2005年的情况来看,应当是下降的趋势。 但无因管理较易掌握,且具体知识点较少,考生应当将其作为囊中之物。 无因管理的重点主要表现在无因管理的构成及管理人的权利两个方面。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 1。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张三和李四,一方出力,一方出钱,在院子里盖起了一堵隔断墙。 王五的一口猪飞跃矮墙,踩塌了一块。张三见状,随手修好了。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该墙属于共同共有,张三的行为是对共有财产的保存行为。 2。兼为自己的利益,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张三外出,杳如黄鹤。强台风将至,李四恐怕张三年久失修的房子倒了,祸及自己,就用几根木料顶住张三的房子。 李四仍然构成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须依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依照生活经验,张三是不希望房子望风披靡的。 3。未达管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尽管李四妥为加固,张三的房子仍然不敌强台风。无因管理之债仍然可以成立。 4。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但不必向本人(受益人)表达意思表示,也不必要有行为能力。王五的外号是“半傻”(没有姓名权),仍可成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
(二)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的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 必要费用,包括自支出时起之利息。无因管理是无偿行为,因此必要费用不包括报酬。 本人(受益人)因管理人管理行为获得的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管理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返还。 2。轻过失免责。 张三落水,李四纵入水中相救。李四五指如钩,抓伤了张三的白面。 张三一看破相,痛不欲生。李四在紧急管理情况下轻过失免责。无偿合同与无因管理一样(无因管理行为被追认,按无偿委托合同处理),轻过失也是免责的。试想,轻过失不免责,谁还敢拔刀相助呢?我们这个社会,应当是温馨的社会,不应当是冷漠的社会。
无因管理之债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延伸阅读:
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网络犯罪的构成亦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概括来说网络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1、网络犯罪的主...
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哪些无因管理通俗例子有: 比如你在公园里散步,看到一只小猫咪走失了,你看猫咪可怜,就带回家照顾了几天,你的这个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比如我看见邻居家里种的水果熟了,没人收,帮助他收好...
什么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voluntary service)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
什么是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事实行为”的一种。包括管领、保存、利用、改良处理及提供帮助、服务等。其特征是: (1)行为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
民法典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律说律答民法典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律说律答,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是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这样算私分国有资产吗: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
什么是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反洗钱法预防哪些上游犯罪:您好, 一、什么是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是指以伪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