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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问题

09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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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问题

楼上的回答有误!乙应当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这个问题主要不是因果关系问题,是共同犯罪问题,但毫无疑问也是跟因果关系有关的问题。

甲乙的共同犯罪意图是进行抢劫,也就是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入室杀死h的行为乙不知道,但是并不是像楼上的回答一样,对h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本案中只有一个罪!甲杀害H是因为H反抗并大声呼救,这个杀害行为是为了抢劫的顺利进行,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另成为一个故意杀人罪(如果此题题目说的是甲已经抢劫成功,为了灭口杀死h,那么甲就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而乙只成立抢劫罪),因此本题中只有抢劫罪这一个罪,甲乙共同犯罪,都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另,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都成立因果关系,而不管其在事实上是否真的有因果关系,比如此题中乙只是放风,但由于其与甲进行的是共同犯罪,即便他的放风行为与H的死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刑法因果关系和事实因果关系的区别,早有学者提出,如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先验范畴的因果律不同,与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因果法则不同,而与历史学的个别因果关系的因果意义是相同的。刑法学的认识目的是关于个别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但是刑法因果到底是什么,应如何界定?本文从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务以及机能出发,区分刑法因果关系和事实联系以及事实因果关系,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由立法者所评判,而表现为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据以判断确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上的联系。这一界定没有改变多少,主要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有价值取向的判断。出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刑法认一定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局限于事实联系及事实因果关系,从而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依然是一种联系,是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一个是定罪上的机能,一个是量刑上的机能。已如前述,刑法因果关系涉及对犯罪请便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四)这种联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所谓具有法律意义,是指这种联系因其本身涉及法律的目的和机能而进入法律的视野,且最终由法律进行评判。

如某甲为一汽车运输队的修理员,明知由驾驶员所驾驶的汽车有故障的存在,但故意不予维修,驾驶员在不知情况的条件下,在一次出车中发生了重大的事故。在此案例中,修理员的不作为与事故之间显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驾驶员的业务行为则与事故固然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其不具有刑法之意义,不是刑法因果关系,从而修理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而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即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

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一果

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

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

刑法中较难判定的几种因果关系的情形

假定的因果关系

即,虽然某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危害后果仍会发生。如杀害一个已中毒的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择一的因果关系

即,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同时开枪射死被害人,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发生了危害后果。如两人分别向被害人放入不足致死的毒药,可总剂量致使被害人死亡,此时因果关系成立。

介入其他因素的因果关系

“其他因素”包括自然因素、被害人因素和第三人因素。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犯罪行为,它是犯罪行为所没有预料到的,则不构成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并不独立于犯罪行为,是因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如为逃避追杀而落下悬崖),则因果关系成立。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

91"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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